浅议公证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优势

2020-11-20 09:06林炳华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1期
关键词:继承

摘 要 隨着私人财富的增多,如何让财富更好的实现代际流转和传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制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什么是遗产?什么是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制度对公证业务的冲击,公证机构面对这种危机和挑战的时候,该如何适应这个挑战,公证遗嘱是一个很好的设定遗产管理人的选择,公证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具有天然的优势,且有能力做好这个角色。

关键词 遗产管理人 公证遗嘱 继承

作者简介:林炳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公证处,四级公证员,研究方向:公证家事领域。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010

一代国学大师季羡林于2009年与世长辞,但他遗留下的财产却导致继承人与北京大学之间的诉讼纠纷不断,富豪霍英东虽然生前立有遗嘱,且指定了其继承人之中的人作为其遗产执行人,在其去世后,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的争夺也是诉讼不断,更导致了其资产的缩值。不仅是富豪名人上流圈层存在遗产纠纷诉讼,而且一般人只要有点资产,就有可能引发遗产纠纷诉讼。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人财富也越来越多,但人终有一死,死亡是难以避免的,只是早晚的问题,如何让财富更好的传承下去,如何避免继承人之间因为遗产产生纠纷,现在变得尤为重要。生前如果安排得力,则避免了后代的纷争。没有在生前对财产等进行了合理的安排,则容易导致继承人诉讼不断,也影响了企业等的发展。如前例的著名富豪霍英东、著名国学大师季羡林,在他们去世后,他们的继承人就开始了漫长的遗产诉讼。怎么样让财产更好的流转和传承,怎样在当事人死亡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纠纷,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实施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只是提到遗产执行人的概念,对遗产管理人没有详细的规定。在新颁发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遗产管理人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选任、如何产生、职责、责任、报酬等都进行了规定。

继承是所有社会过程中的最关键、最根本的制度之一,也是最关键、最根本的法律过程之一。①通过继承,实现了财富的代际流转。

遗产管理人该制度的出现,对继承公证将产生巨大的影响。一直以来,继承公证是公证处主要业务之一,但遗产管理人的出现,由于遗产的承继采用了新的形式,将有可能导致继承公证的消失,财产的代际传承则类似欧美国家那样,由财产所有权者在生前进行安排死后财产的归属和管理。那么公证在面临这种巨大危机和挑战的时候,该怎么办呢?公证能否在遗产管理人这个新制度里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呢?判断我们的法律职业生涯成功与否,在于我们的专业服务究竟影响了多少人,给了多少人以看得见的公正和实实在在的帮助,得到了多少人的尊重和认同。②

知己知彼才能百胜。对于一个新事物的出现,当它不可避免的要影响我们的生活时,我们要做的是去了解它,甚而掌握它,而不是抗拒它。

首先要去了解哪些属于遗产?遗产管理人是什么?遗产管理人该干什么?在这个新制度中公证又能做些什么?起哪些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遗产,简而言之,就是人死亡后遗留的合法财产。既包括实体的财产,也包括虚拟的财产。除了传统的财产,如合法收入、不动产、生活用品、文物、股权、著作权、专利等,还包括了网店、游戏里的虚拟账户等。随着社会的发展,遗产的种类也将越来越丰富。但遗产必须是具有财产性权利和义务,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和义务则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如一个著名演员受到邀约去参加演唱会,那么他参加演唱会获得的收入是具有财产性的,而他的身份则是专属于他的,如果他在演唱会后恰巧去世了,则收入可作为遗产,而他演员的身份则因属于具有专有人身属性,是不能作为遗产。

遗产是人死亡后留下的。死亡节点的判定很重要。 根据死亡的时间来判定遗产的范围、种类、债权债务等关系,目前我国死亡的认定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死亡是以死亡证明上的死亡时间来认定,目前这个死亡证明通常是由当事人的住所地的卫生院或医院来开具的,如果没有死亡证明,则以派出所出具的户籍登记等来认定,除非有相反证据来推翻这个死亡证明或户籍登记等。宣告死亡是自然人如果下落不明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由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在法律上作出的该自然人死亡推定的一项法律制度。

遗产是自然人的合法财产。如果由贪污等违法手段获取的财产,则均不属于该人的遗产,不能由该人的继承人来获得。

遗产管理人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负责处理设计遗产有关事务的人。③

遗产管理人可以是遗嘱执行人,也可以是继承者推选出来的,或者是人民法院来指定的。遗产管理人如何选任、职责、责任等在民法典都规定的很详细了,在此就不一一赘述了。

遗产管理人只有在继承开始后才能实施他的权利,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对遗产进行分配和处理,如果遗产分割完毕了,则遗产管理人也就无需存在了。

当事人可以在生前立遗嘱,可以选择他信任的、专业的人作为遗产管理人。虽然亲属之间相对外人来讲要更为信任些,但如果指定继承人之一作为遗产管理人,有可能导致分配不公、其他继承人不服的场面出现,就影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的实现,就像前文提到的霍英东案,虽然他生前也立遗嘱,也指定了遗嘱执行人,但他的继承人却对遗嘱执行人的身份有异议。毕竟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可信度比较低,易产生纠纷,选择一个专业的机构作为遗产管理人则更为合适,公证机构则是不错的选择。

公证机构具有天然的优势,公证员都是通过司法考试的专业法律人士,公证机构的性质决定了公证人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当中是处于中立的地位。公证机构有着丰富的办理继承案件的经验,哪些人是属于继承人,去寻找证据认定继承人,也比较快捷方便,且受限于公证协会的纪律要求、职业道德要求及合同的约束和义务,公证员通常都是严于律己,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且因为有国家作为后盾,相比律师而言,群众更相信公证机构的公信力。

現在公证遗嘱还具有优先的证据效力,自书遗嘱、打印遗嘱、代书遗嘱等均不能替代公证遗嘱,群众前来办理的还是挺多的。虽然在民法典中删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但是群众对公证遗嘱还是比较认可的。一个是公证遗嘱收费比较便宜,还有一个是公证人员代为办理的遗嘱公证要比自书遗嘱更为专业,在工作中,虽然跟群众讲解了到2021年1月1日随着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取消,自书遗嘱可以替代公证遗嘱,还是有很多群众坚持要办理公证遗嘱。

甲与乙共育有一子李四一女李五,但乙因病死亡,在乙死亡后,甲购买了一套房产,过几年,甲与张三再婚,张三之前育有一子,甲前往公证处咨询,说怎么样做才能避免子女跟配偶之间的纷争,把他购买的这套房产的名字留给他的儿子李四,但又能保证张三可以居住在上述房产中。甲如果没有立遗嘱,由于甲有两段婚姻,在甲死亡后,甲的继承人办理继承案件就比较难办,需要提供的材料则较多。如果甲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指定公证处作为他的遗产执行人,作为他的遗产的管理人,则可以避免继承者寻找证据的困难,公证人员作为见证人,其继承人也更为可信,可以避免纠纷的产生。即使诉讼到法院,公证遗嘱的证据作用还是比较显著,更能让当事人的意愿得以真正的实现。

在公证遗嘱中,指定公证处作为遗嘱执行人,对当事人来讲是有益的。在办理公证遗嘱的过程当中,可以与当事人聊天,了解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情况,甚而他的兄弟姐妹情况、祖父母、外祖父母情况,了解他的资产有哪些,资产在哪个位置,是否有待清偿的债务等,在事前做到对当事人的情况了然于胸。当然,要做好遗产管理人这个角色,公证人员从思想上要转变观念,要破除以前做完一个案件,发给当事人公证书后,就结束了。而是要建立一个联系网,经常与当事人沟通,进行互动,前往探望当事人,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了解当事人是否变更其想法,是否想要重新立遗嘱,确立遗嘱受益人,信息的畅通能最大程度的让当事人的安排在其死亡后得以实现,尽量减少当事人继承人之间的纠纷,调解当事人继承人之间的争执,让财富更为合理的流转与传承。

作为遗产管理人,要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并且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要扮演好遗产管理人这个角色,公证人员除了要精通法律知识外,还要了解金融知识、社会知识等,认真聆听客户的想法,了解客户个人和家庭背景,家族企业的文化,并提出合适的解决方案。特别是在办理富人的案件时,了解资产的配置、理清债权债务的关系,会清点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避免财产的损失,这些事情对于取得继承人的信任则至关重要。这就对我们提出了挑战。

遗产管理人是一个新兴的制度,收费范围目前还未有相应的规定,但根据收费标准的兜底条款,此属于双方协商的范围。遗产管理人的费用可以由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也可以事先与公证机构签订合同,来确定支付方式及费用,也可以由公证机构与继承人之间订立合同,确定相应的费用。

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做,虽然花了点费用,但却是物有所值的。就比如停车,如果把车停在停车位里,虽然花了几十元钱,但却避免了被警察抄单,如果把车随便停在路边,看似刚开始不花钱,但是如果碰到警察检查,则要缴罚单,就可能是几百元钱了。可见预防更为重要。堵不如疏。在当代中国重要的转型时期,公证机构作为预防纠纷的机构,作为有效治理国家和社会不可或缺的参与主体,社会法治体系的一部分,通过自身专业、热情的、负责的、温馨的服务,成为一个真正的法律人,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和义务,让人民切实感受公证制度的价值,真正实现公证为人民!成为实现社会公正的中坚力量!希望能够让民众感受到公证能给个人甚而国家提供如此的安全保障!

注释:

① [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著.遗嘱、信托与继承法的社会史[M].沈朝晖,译.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6页.

② 施汉生.我思故我在 公证当自强——写在金融公证实务研讨会成功举行之后[M]//公证研讨(第1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

③ 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释义[M].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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