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交通事故”中增加释明义务兼顾各方损失之法律探索

2020-11-20 09:06雷友孝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1期
关键词:交通事故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交通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很多家庭都购买了车辆方便出行。但是,在人多车多的同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尤其是高速公路,一旦发生事故,由于车辆较快,很容易引发连环交通事故。而且,人民法院一旦受理该类案件,必然会涉及到多方责任主体和当事人。

关键词 连环交通事故 各方损失 法律思考

作者简介:雷友孝,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法院城北法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研究方向:民事。

中图分類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016

那么,在该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何就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其余肇事车辆及人员的损失进行审理呢?尤其是对没有提起诉讼,或者未在审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提出反诉的其他肇事车辆所有人或受害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仅提出辩解,要求其损失在该案件中一并判决,处理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或人身损失的请求,是否可以在一案中一并进行判决,也出现了一些不同的观点。笔者就该类案件的审理,浅谈如下初见。

一、连环相撞引发的法律思考

笔者曾经审理过一个多车连环相撞的案件。案情基本情况是:被告A驾驶大中型拖拉机,搭载赵某某与对向行驶的由被告B驾驶的所有权人为被告C重庆某运输公司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随后,该重型货车的尾部,又与被告D驾驶的搭载原告李某某的小型轿车相撞。被告A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被撞毁后,又与被告E、被告F二人分别驾驶的轿车发生连环相撞,造成五车不同程度受损和被告A车搭载人李某某、被告D搭载人赵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A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B、F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李某某、被告A车乘客赵某某、被告E车均无责任。后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五肇事车辆所有权人、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五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其中,被告方(其余四车所有权人)即在审理答辩中请求人民法院对自己方受损的车辆及人员的损失,在该案中一并判决处理。因部分被告缺席审理,经人民法院释明后被告均未提出反诉。

二、两种不同的法律观点分析

对于如何处理该类连环相撞的事故中,被告未提出反诉,但答辩要求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处理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对其辩解主张,应当不予支持,并告知其另案起诉或提起反诉。理由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被告未提出反诉请求,视为其未向法院主张权利,对其答辩主张应当不予支持吗?且人民法院不得进行审理和判决。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在该案中一并审理,并依据其抗辩主张进行处理。理由是:如不处理,被告的损失未得到赔偿,则其余被告或部分被告便只好就同一事实,向同一法院另案再行起诉,造成同一事实的案件,人民法院可能要审理多次,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各方当事人的损失分担。且同一批当事人要多次为同一事实到法院应诉,人为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为节约审判资源,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在同一案件中进行审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并就肇事车辆投保的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部分,对受害人作合理分配。

三、关于审理连环相撞交通事故案件的建议

对于上文所述的案例,由于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而且在现行司法实践中,也有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垫付医药费或修理费的被告方未提出反诉,仅在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提出辩解主张,人民法院判决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支接向垫付人支付赔偿款的情况。该案经过认真讨论和研究,鉴于被告方仅在案件中进行抗辩,经人民法院释明并未提出反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本着民事案件原告方不告不理的原则,不超过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的原则,合议庭最后采纳第一种意见作出判决,且被告在收到判决后未提出上诉。

该案件虽然是一审终结,各方均未上诉。但是,该类案件的审理,仍然有很多东西值得探讨。那么,针对多车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案件中,究竟应当如何处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辩解理由呢。笔者认为: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不告不理和不得超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原则,但是结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民事诉讼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立案受理民事案件的规定,以及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启动再审程序的内容规定,可以诠释一个定义,那就是对原告未提出诉讼主张,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则法院不得主动启动诉讼程序,也不能超过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这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的审理活动,需要紧紧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任何超过或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则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应当启动再审程序重新作出判决。在多车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被告方未提出反诉请求,仅答辩要求一并判决处理其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或人身损失,虽然这样处理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便于查明全部肇事车辆及受损人员的损失,合理分配各车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份额,但处理经果一是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二是突破了原告的诉讼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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