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法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及完善

2020-11-20 09:06高原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1期
关键词:破产法完善措施

摘 要 从我国破产法的实际情况来讲,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推行至今,无论是在规定角度上,还是在执行角度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还需要借助更加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优化,使其能够发挥出更好的效果。本文针对相关内容展开了综合性的分析与研究,借此加深对破产法信息披露制度的探讨深度。首先,针对破产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概述;其次,分析了破产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列举了破产信息披露制度的原则;最后,提供了破产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及完善的路径。希望通过本文针对相关内容的阐述与分析,能够进一步提升相关研究的实际效果,为我国的发展创造动力。

关键词 破产法 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措施

作者简介:高原,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四级律师,研究方向:公司法、破产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020

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来讲,在破产案件中,债务人利用破产进行欺诈,逃避债务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损害的行为非常常见,就现阶段的实际情况,虽然在法律中设置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内容,然而其并没有发挥出比较好的效果,依旧需要通过信息披露,才能实现这一目的。导致其在信息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很难实现更好的效果。所以从这一角度来讲,要想保证破产法能够更好的发挥出实际效果,就需要针对其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更加的有效与完善,就需要从现阶段已有内容的基础上,加深研究深度,使其能够发挥出更好的效果。

一、破产信息披露制度的概述

从破产制度的立法情况角度来讲,对破产信息披露做出概括认为其主要是以下含义:破产信息披露制度是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外披露公司的实际情况,且对其他破产程序相关人员的实际利益产生重要联系和影响的内容信息。其中主要的内容包括:第一点是债务人或者我破产管理人需要披露的所有有关企业财务的资料、公司的税务情况、公司的员工情况等。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是进一步保证破产信息相关的利益人特别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获得保障,保证其拥有的合法权益能够有效地实行。这一制度在破产法中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特别是很多人对于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因为受到各种利益冲突的影响,站在不同角度的管理者都需要了解其中的信息,才能实现公平清偿。

信息不对称的出现存在一定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点是在法院判断企业破产之前,其需要进行提前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申请人必须向法院提供材料才能确定。而在这一情况下,就容易出现问题。第二点是债权人拥有撤销权,但是这一权利的行使者却并不是债权人,我国法律规定法院授权公司破产管理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从实际情况来讲,原本这一权利是为了减少不公平行为进行纠正,但是却因为信息不对称使其无法有效的实现。

二、破产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经济学基础

破产法的制定是建立在不对称信息经济学基础上的,在破产过程中,部分人经常会拥有更多的信息,这一信息的不同会对其决策与交易产生影响,并且可能会对其利益产生积极影响。信息掌握情况的不对等,就是信息不对称,其在破产中也会存在,在企业进行财产清算时,债权人就处于信息劣势方,其想要获取更多的信息,但是债务人可能会出现隐瞒信息的情况。怎样的设计才能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问题就成为其中的重点,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就是保证信息披露透明化[1]。从经济学角度可知,需要保证其在信息披露上符合逻辑。

(二)法哲学基础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是否拥有信息披露的自由是非常值得讨论的问题。在正常的法律中必须考虑人们的需求,就争议而言,成人在自由权利上的追求是自身自然倾向角度提出的,然而虽然有这一因素,也不能将其视为完全自由。在破产程序处理之中,其需要进行信息披露,而这些信息通常来讲都是不被外人所知道的内容,要求其进行信息披露的主要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利用相关信息确定重新申请与清算申请的决策。其次是需要為托管人与债权人决定债务人对其它部分设施的清偿进行追踪与撤销。最后是帮助债权人对方案进行判断,借此确定自身是否接受。从上可知,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并不能自由的决定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属于其必须要完成的内容。在这一情况下,才能保证其不受影响。在民法中的人并不具有各种能力和财力。仅仅是为了保证形式上的平等,但是从实际情况来讲,不同利益主体为了实现社会角度的公平,必须使债权人与债务人能够处于平等状态,而这一目的的实现就需要从信息披露制度的角度出发。

三、破产信息披露制度的原则

(一)实质性原则

第一点是真实性原则,其主要指的是破产信息来源必须是真实与客观的,信息披露内容必须从真实发生的事件出发,需要明确的体现出企业的经营情况还有其它信息,有关资料必须在数据的基础上提出,其中的内容不能作假或者存在偏差。破产信息披露对于保证破产程序来讲具有更加积极的意义。第二点是准确性原则,准确性原则指的是从破产信息披露的深度角度进行分析,其主要指的是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提供的破产信息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完全符合事实。仅仅对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真实性原则做出要求也并不合理,其中并不能完善体现出破产信息披露的实际目的。综上,破产信息披露的标准是从事实基础出发,保证信息披露有效性,其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来讲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三点是完整原则,其主要是从广度的角度展开阐述的,其中所包含的内容是规范披露主体按照法律要求揭示,不能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况。必须保证全面公开义务,债权人还有法院才能在完成信息的基础上做出公正的判决,所以完整原则对于破产信息披露制度来讲具有更加积极的意义。

(二)形式性原则

第一点是规范原则,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了所有破产信息披露相关的内容。通过这一原则不仅可以保证债权人能够有效的维护自身的权益,而且还能够为破产信息披露制度的透明性提供帮助。第二点是易得原则,简单来讲就是容易获得,其主要指的是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需要通过更加简单的方式将破产信息公示出来,借此方便需求者接收信息[2]。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借助途径多样化,还有操作手续便捷化实现。途径多样化的要求是为其提供更多的信息获取渠道。手续简单化指的是要求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破产信息需求者提供相关信息的程序需要尽量的简化。第三点是及时原则,实际上指的是要求破产信息义务人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正确的进行信息披露,考虑到其中程序的特点,特别是公司进入到重整阶段,证明公司还拥有一定的持续经营能力,为了不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在破产程序中时效性要求就具有更加积极的意义,所以为了进一步提升破产重整程序的有效实行,需要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四、破产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及完善

(一)确定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

首先是债务人,法律中对于债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是明文提出的规则。第一点是要求债务人进行信息进行信息披露主要是使债权方能够更好的获得自身利益,降低自身损失。第二点是这些信息可以帮助债权人做出决定,确定重新申请或者是清算申请。第三点是破产管理人,法律中所规定的另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是破产管理人。其主要指的是在破产程序中,在法律委托基础上进行企业财务工作的工作人员,其能够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实施。

(二)细化破产信息披露内容

细化破产信息披露内容是优化我国破产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目标,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讲,我国在破产法中有关内容设置非常简单,无法发挥出实际效果。很多内容的范围都比较大,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而在这一情况的影响下就会出现非常多的问题。在面对相关问题的过程中,就需要制定出更加有效的解决措施,提升相关工作的实际效果。首先是需要保证规定内容更加到位,其主要指的是破产信息披露内容需要分为深浅,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需要一直向外披露信息,所以其中的内容会涉及到非常多的方面,需要完成的内容也比较多,所以就需要对其进行做出细致的规定,保证核心信息的披露有效性。而在面对一些微小信息或者是默认内容时则可以进行适当的删减,借此保证其能够有效的展示。

(三)明确破产信息披露程度

破产信息披露程度是信息披露深度角度的阐述,从我国当前的破产立法情况来讲,并没有对其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实际研究工作中,需要针对其披露制度的情况进行分析。因为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讲,债务人会提出自己被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过于严格,导致会权利的不正当使用。按照权利义务等方面要求,需要对破产信息的披露做出合理性限制,需要通过必要性标准对其做出约束,使其处于合理的范围之内[3]。但是如果债权人或者是破产管理人存在其他目的例如利用他人信息获利等,所以需要对实施披露做出严格的规范与限制。

(四)制定破产信息披露形式

在完善破产信息披露制度的过程中,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展开。首先是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法律都需要对相关内容做出详细的规定,保证各项內容都非常明确。其次是在拓展破产信息披露方式的情况下,除了常用的债权人会议或者是债权人委员会等形式,还可以借鉴听证会制度。通过在这一方式不仅可以拓展破产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还可以有效的降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破产信息披露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正确行为。

五、结论

因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其中经常会出现各种问题,非常容易借助这一方式,进行各种欺诈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损害。而债权人因为自身所拥有的信息不够充足,容易出现决策失误的情况,对其自身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以破产法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已经成为当前非常重要的工作,通过完善与优化相关内容,借此保证其能够做出更加公平与公正的决策,并保证监督工作的有效性。通过对相关内容的研究与分析,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具有更加积极的意义,所以需要借助更加有效的措施解决相关问题,降低其带来的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 陈炫伯.个人信息保护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40(1): 174-180.

[2] 梁伟亮.科创板实施下信息披露制度的两难困境及其破解[J].现代经济探讨,2019,11(8):125-132.

[3] 王苏生,康永博.信息披露制度、公司风险投资(CVC)信息披露与公司价值[J].运筹与管理,2017,26(12):9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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