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预防措施浅析

2020-11-20 09:06谢畛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1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措施

摘 要 未成年犯罪的主要因素,集中表现在行为人主观上的不成熟、不稳定,和客观上的社会引导、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缺失。因此,预防青少年犯罪应当在充分认识未成年人心理发展特点的基础上,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引导三个层面,着力采取有效措施,构建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预防体系。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原因 预防措施

作者简介:谢畛,清华大学科研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法学、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056

按照现行《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在我国,指的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符合具体犯罪构成的行为。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未成年身体的成熟和心理的不成熟,导致易受不健康文化和不良生活方式的影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犯罪主体低年龄化,犯罪类型复杂化等多发态势。因此有必要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研究,有针对性地采取可行措施予以预防。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综合分析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所呈现出的特点,不难发现,犯罪行为人文化程度偏低,失学、失控、失管未成年犯罪占有相当比重。能够反映出未成年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的不成熟、不稳定,和在客观上的社会引导、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缺失。主客观因素的共同作用,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多发的直接诱因。

(一)行为人主观上的不成熟、不稳定

未成年人犯罪所呈现出的心理状态具有明显的青春期特征。青春期少年在身体和生理机能上发展迅速,荷尔蒙分泌旺盛,往往精力旺盛且难以控制个人行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因一时冲动而实施的犯罪占相当比重。同时,由于其心理的不成熟、不稳定,处于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逐步成型的阶段,对社会并没有一个客观的认知,无法抵制住社会的各种诱惑,容易受到各种不健康思想和不良生活方式的影响,加之文化程度较低,法律观念淡薄,面对各种诱惑往往无法做出正确的人生选择,从而误入歧途。

(二)客观上的社会引导、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缺失

未成年人青春期的不成熟、不稳定固然导致其更容易受到错误思想、错误认知的影响而一时冲动实施犯罪,但归根结底还是社会引导没有跟上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步伐,一些家庭在经济社会巨大变革的过程失衡,学校教育缺乏对学生思想品格的塑造等多方面共同合力下造成的。

1.社会引导方面。现如今,社会价值的多元化给未成人的生活带来了各种各样的诱惑,极度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等“旧社会”思想卷土重来,一些所谓的潜规则、圈子文化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干扰,社会阴暗面在部分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人群面前被无端地放大。

一是大學生就业压力呈现增长态势,未成年人对通过学习掌握自身命运缺乏期待,对学缺乏热情,在广大未成年人群体中甚至有“学习无用论”甚嚣尘上,社会的正向引导乏力。

二是网络媒体、自媒体传播各种不良信息,渲染金钱至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腐朽生活,夸大贫富差距引发社会舆论冲突,有将物质的巨大诱惑推向极致的态势。

三是违法犯罪的多样化给了未成年人犯罪更多的选择,运输、贩卖毒品,组织、容留卖淫等具有较强隐蔽性的犯罪行为,容易给未成年人造成侥幸心理,一定程度上成立滋生未成年人犯罪多样化的温床。

从某种意义上说,未成年人犯罪的多发仅仅是社会层面违法犯罪行为多发的一个缩影,尤其是那些具有高度隐蔽性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的缩影。一些未成年人运输、贩卖毒品,组织、容留卖淫犯罪的背后,不乏职务犯罪“保护伞”的身影。社会风气的影响与对法律观念的缺失,导致有些未成年犯罪行为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的事实缺乏认知。[1]

2.家庭教育方面。许多的未成年犯罪案件都能反映出犯罪行为人家长在家庭教育方面的严重缺失。有的是方式方法过于简单粗暴,不但无法起到家庭教育的效果,而且容易造成叛逆心理,造成未成年人的冷漠、乖戾性格;有的对家庭教育漠不关心,或过分地忙于工作,或家庭不完整不和谐,给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造成伤害;有的盲目溺爱,放纵未成年人的不良生活方式,导致其从小养成好逸恶劳、自私自利的性格,为达目的不择手段,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更有甚者,有的家长“言传身教”,自身就沉溺于不良生活方式之中,整日赌博,酗酒,甚至吸毒,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

家庭教育的缺失,对于正处于个体性格逐渐成型关键期的未成年人来说,具有极其巨大的负面作用。一方面,家庭关的冰冷、不和谐,很可能会把未成年人推向社会去需求慰藉,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很容易被诱导进而走上犯罪道路。据统计,父母离婚是造成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的重要诱因之一。家庭关系不和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人所占比例的高达18.1%。另一方面,过分溺爱同样负面影响巨大。独生子女是当今社会的主流,本身就更容易造就未成年人的过度自私性格,凡是以自我为中心,更容易形成各种不良生活习惯,如果没有正确的引导,将非常容易会走向歧途。据统计,由于家人溺爱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占总数的14%左右。另外,家长忙于各自工作,忽视与孩子的交流和沟通,片面地将管教孩子的责任推给学校,甚至让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都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3.学校教育方面。对于绝大多数学校而言,升学率是其赖以生存的关键。因此学校教育往往会陷入一边高喊素质教育的口号,一边又片面地强调学生分数的“怪圈”。学生思想品德的塑造和法律观念的培养往往流于形式,甚至出现歧视那些存在心理有障碍、分数差的问题学生。大多数未成年犯罪行为人厌学情绪严重,许多甚至早早就辍学步入社会,与学校教育的普遍偏颇不无关系。

所谓“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教授学生们科学知识固然是学校教育的核心要务,但绝对不能因此而忽略了学生道德教育和法制方面的教育。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当下的学校教学,尤其是初高中学校教学只关注学生的应试教育。素质教育老生常态,但始终收效甚微。有些学校和教师习惯于以学习成绩的高低作为衡量学生好坏的唯一标准,从不正视学生们的个性化发展需求,甚至在校规校纪的把握上也往往采用双重标准。对于愿意遵守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和教师的把握尺度往往较为严格,但对于受优待“好学生”和习惯于无视甚至践踏规则“坏学生”,只执行校规校纪的严格程度上缺习惯性“乏力”。进而导致“好”与“坏”两个极端的学生往往缺乏对规则和纪律的敬畏心理。在学校教育的法制教育普遍缺失的情况下,未成年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观念淡薄也就在情理之中了。[2]然而事实上,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人当中并不乏学习成绩优异的“好学生”。

二、预防未成年犯罪的社会环境

针对未成年犯罪,我国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已经采取了许多卓有成效的措施。例如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新颁布的《民法典》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制度上作出调整,对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等行为监护人设立“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在未成年犯罪审判实践过程中,司法审判机关也尽可能秉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审判理念,对初犯、偶犯有较大可塑性的未成年犯罪行为人,采取合理的帮教措施对判处缓刑、管制措施,尽最大可能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与此同时,我国积极推进教育体制改革,普遍提高未成年人的受教育程度,大力倡导素质教育,提倡将学生的道德品德塑造放在更重要的位置。教育部门也对诸如“校园霸凌”等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提高了重视,邀请司法机关或法律专业人士对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教学等举措,对提升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起到了相对程度的作用。可以说,大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氛围、社会大环境已经基本形成,为今后进一步采取更加有效的针对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措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在充分认识未成年人心理发展特点,正视未成年容易冲动,心理不健全、不稳定的基础之上,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引导三个层面,着力采取有效措施,构建未成年犯罪的综合预防体系。

一是加强学校教育方面的预防措施。学校和教师进一步提升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感,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以及青少年心理学纳入教师培训体系,并作为教师评级晋升重要指标,通过制度约束提升教师队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关注青少年心理健康的意识,扭转只重视学习成绩的错误教育观、教学观。[3]

二是加强家庭教育方面的预防措施。家庭氛围是家庭教育至关重要的因素。良好的家庭氛围会使孩子一生受益。加强家庭教育的预防未成年犯罪措施,要从倡导家庭“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做起。家长应该承担起为孩子树立榜样的作用,以身作则为孩子构建健康的生活方式,培养高尚的人生理想;每一位家庭成员都要有营造良好家庭氛围的义务,减少因为家庭不和谐给正成长中的孩子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要注重关爱孩子的方式,通过科学的教育方法培养孩子健全的人格,为孩子的成长大打好结实的基础。当然,关于家庭文明建设的倡导更多的应当通过社会舆论宣传的方式进行,新闻媒体、网络媒体有义务在引领社会风气方面做出更大的积极贡献,尤其是应当加大对家庭教育中孩子心理健康问题的宣传。

三是加强社会引导方面的预防措施。良好社会风气的培养和塑造,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首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不良风气的管治力度,加大力度净化互联网空间,整治KTV、网吧、迪厅等娱乐场所,限制未成年人进入,为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其次,社会各界人士应该树立起关爱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長的意识,对一些青少年的不良习气、不当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压缩不良风气对未成年人的产生印象的空间。最后,对出现家庭问题、心理健康问题,甚至一度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给予足够的关爱,尤其是那些初犯、偶犯,以及已经受到相应惩处的未成年人,尽量避免以歧视的眼光看待他们,避免因为社会的冷漠,将本可以迷途知返、走向正途的青少年,推向再次犯罪的深渊。

参考文献:

[1] 赵秉志,等.未成年人犯罪专题整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2] 顾军.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与司法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3] 陈恺.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成因及预防对策[D].南昌大学法学院,2016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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