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先秦法学家与罗马法学家比较中论中西法律文化差异

2020-11-25 02:42辛若梅
银幕内外 2020年4期
关键词:法律文化法律地位

摘要:中西法律文化在各自的历史中形成了各自不同的特点,本文从中西法律文化源头入手,以先秦法学家和古罗马法学家为切入点,通过比较法学家们地位和观念的差异,来比较中西法律文化思想的不同,以期能为理解中西法律文化传统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法学家;法律地位;法治理念;法律文化

一、历史背景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生产关系的变化,传统的井田制度和宗法分封制开始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关系,礼崩乐坏的社会局面开始出现,社会矛盾增多且程度加剧,因此建立一种适应社会发展趋势的新统治秩序成为历史之必然,许多有识之士肩负起历史责任,根据自己对时代命运的分析与把握,站在自己所代表的群体利益上,纷纷提出自己的治国平天下主张,于是形成了先秦诸子的“百家争鸣”局面。

许多有重要影响的思想派别就此出现,法家便是其中之一,虽然法家思想流派不似儒家、墨家、道家等有自己明确的思想渊源和师承体系,许多法家思想学派的代表人物也是“半路出身”,他们有的师从儒家大师,有的学习黄老之学,导致法家内部思想不是十分统一,但整体上法家的代表人物一致的主张是希望改变旧有的治国方式,用法制代替礼治,以法家思想治国。

罗马法学家的出现,也有其特有的历史时代背景,罗马法是仅仅依随着罗马帝国的发展而发展的,罗马帝国经历从奴隶制时期,帝国扩张时期,繁荣时期到帝国衰落四个时期,罗马法也有这样一个发展形成过程。

在奴隶制初期,古罗马习惯法优于成文法,法与宗教密不可分,“法藏于官,民不读律”,习惯法的不确定性导致最初的法律解释权被贵族僧侣垄断;而后奥古加尼茨改革,平民享有被选为僧侣的资格,由此打破法律解释被贵族僧侣垄断局面,社会上研究法学风气日益浓厚,出现了专门解答法律疑难问题的职业法学家派;帝国繁荣时期,皇权支配法学,法学沿着官方划定的轨道向前发展,虽然社会上研究法学的学术氛围不再浓厚,但法学家地位尊崇,法学家们的意见被官方确定为处理纠纷的参考意见;帝国衰落时期,完成了集大成者的查士丁尼法典编纂,此时帝国繁荣虽不在,但法学家们的思想贡献被留存下来,由此可以看出罗马法学家的出现也是历史的必然,因为打破立法权和司法权由贵族垄断的局面是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样罗马法的发展也得力于罗马法学家。

二、比较分析

不同历史背景下产生的法律体系虽然有很多共性,但对比分析其具有的特殊性,更能使我们了解中西方法律文化的特点,削弱中西法律文化间因差异而造成的误解鸿沟,对当前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审视自身传统法律文化和了解西方法治文化有一定的帮助,由此,我将从以下两个方面,多个角度,对先秦法学家与古罗马法学家进行对比。

(一)法学家地位不同

上文说到,罗马皇权干预法学,其中罗马统治者明确制定的关于法学家的法令主要有两个:一是在奥古斯都时代,授予若干法学家“公开解答的特权”。他们意见相同时,則产生法律效力;如相互间存在分歧,皇帝则责令裁判官也要尊重他们的意见参酌判案。 二是颁布了《引证法》,重新调整了法学家解答法律的权利。它明确规定:五大法学家的著作都具有法律效力;在各家观点不同时,则取决于多数;如果数同,则以伯比尼安的观点为准。

由此罗马法学家的地位可见一斑,这意味着法学家的地位以法律的形式被巩固下来,显示在皇权的干预下,罗马法学家所作的法律解释仍具有极高的权威性,他们的法律思想在皇权面前是极受尊崇并可以保有一定的独立地位的,这些法令的颁布,一方面表明罗马法学家是立足于现实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另一方面则反映出他们的独特性,他们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同时,保留了自身的独立性。

对比于我国,我国先秦法家最初只是探索社会发展方向的众多学说中的一种学说。直到战国后期韩非子将法家内部各思想学派统一起来,法家的思想主张才真正被人们所重视,因为他们提出的以法为本,法治代替礼治的思想,冲击了传统儒家的以礼治国的主张。我国先秦法家中的代表人物李悝、吴起、商鞅、申不害、韩非子和李斯,他们的法治思想,更多是为当时各自任职的诸侯国的发展和扩张版图所服务的,他们与君主的关系,是君与臣,更直白的描述是像领导与员工的关系,

虽然这些代表人物在受到统治者重用时,会获得较高的礼遇,但他们自始至终却一直充当着统治者临时御用工具的角色,当统治者的统治秩序出现震荡时,他们往往会直接把原因归结为变法法令的不适当或变法者的失误,统治者便首先拿这些变法者开刀,以此来稳定其统治秩序。如变法失败的商鞅遭车裂,变法成功的吴起在自己的君主去世后,被传统贵族势力射杀而亡, 从先秦时期法学家们的政治生涯和个人命运不难看出,先秦法学家的思想更多是基于统治者的统治考量,从思想性和个人独立性而言,均不同于罗马法学家,他们的社会政治地位较低且非常不稳定。

(二)法治理念不同

(1)法律根源不同

罗马法学家认为法律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唯一准则,是人类理性和正义的体现,法律具有普世意义,因为他的根源在于人的理性,人作为理性生物,可以通过理性思考去为做判断,去为自己和社会定义规则和标准,因此法律法律是最具理性的智慧。

中国先秦法学家则从人性的角度来理解法律的根源问题。他们认为,趋利避害是人们固有的本性,人性是自利的,他们认为,由于人的自利且性恶的本质,要使人民服从统治,就必须用法律来约束人民。“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法是治国之本,是富国强兵的支柱。只有严厉的法律才能立国,才能维持君主的统治。

(2)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认知不同

中国先秦法学家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解是比较极端的,。他们认为仁、义、忠、信等一切美德都是靠不住的,要实行法制,就不能讲道德,两者是不能融合的,由于不承认道德的善或所谓“正义”,所以他们认为在法律面前就不存在所谓道德与不道德的问题,人们只需要讨论的是如何实行法治,而不需要讨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的问题。

而罗马法学家则认为法作为人类的最高理性,本身就体现了最高的正义,在同样作为社会规范的道德面前,法律是高于一般的道德,罗马法学家极少讲道德的力量,在他们的言论和行动中,作为指导思想的不是道德规范,而是法律。

(3)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的认知不同

古罗马法学家承认人都是有理性的,也就承认人民在法律面前应一律平等。同时,认为国家也是一个法人,国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并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既约束着个人,也约束着国家。他们很早就提出了法律无例外的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当时的平等是又前提的,是需要具有法人资格的,对于奴隶或者其他人格减等是不讲平等的,所以这种平等只是罗马奴隶主和罗马自由民之间的平等,是有时代局限和阶级局限的平等。

在我国先秦法学家的法治理论中,也有“刑无等级”的原则。商鞅提倡“自卿相以至大夫庶人”,犯罪都要同样处罚。但这一原则只是适用于卿相将军下至于庶人这一范围。韩非也曾提出“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但是并没有说国君违法犯罪也必须同样按法惩处。即便法学家们曾提出君主应该“守法术”,但重在提醒君主在治理国家的时候要遵循法律,尽量避免自己的主观臆断。而不是要求君主受制于法的约束,对于君主来说,法律只是他统治的工具,而不是约束他的工具。

(4)对于国家与公民关系认知不同

罗马法学家一直以来的思想传统就是更关注于人的自然性,他们的观念里,人从自然状态过渡到国家,是为了过上更稳定更幸福生活,国家是服务于人的更好生活而产生和存在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生发模式,所以国家是有力的,任何人都应该服从国家的法律,但国家的力量是有限的,公民的某些个人基本权利如自由,国家也应该尊重。

我国先秦法学家则既不承认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也不承认民众的权利,因为皇权至上,民众只是被统治被管理的对象。所以法律是君主统治的手段,民众是被法律制裁的对象,二者是对立的关系,法律只是规定了民众数不尽的义务,而对民众的权利则避而不谈,民众只能 无条件的知法守法。

三、总结与思考

通过对法学家们地位和法治理念的对比可知,中西方不同的社会环境和政治基础,对法学思想家们的影响非常大,法学家们的思想无一不可以看作是对本民族法律制度和文化的解释可提现,反映在法律文化层面,我们可以看到中西法律文化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有着本质区别:

(一)法律本位不同

从上文法学家们的对比不难看出,我国和西方法律的本位是不同的,我国国法律通常以集体来作为本位的,随着我国封建宗族制度的发展和几千年来循环发展的封建王权体制,我国的法律也是一直延续着宗族集团本位法,为服务于皇权统治而发展变化。

而西方的法律本位是从个人出发的。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以氏族作为法律本位的罗马法律伴随罗马氏族的衰败也随之分崩解体。而后社会性质的改变,传统的始祖家族本位也法律逐渐被以个人利益为先的法律所替代,罗马法律的个人主义法治观就顺利成为现代西方个人本位思想的源泉。文艺复兴之后,个人本位思潮达到了巅峰,人的理性,人的自然醒,推动了自然法学的发展,就此人权逐渐代替神权成为西方人类自然法学的基础所在

(二)学术传统不同

基于先秦法学家提倡的以法治国理念,虽然法学家们因变法二下场惨淡,但他们的思想和成果还是对后世产生了很深的影响,基于此,我国传统的法律学术。更加注重的是律学而非法学,因为我国古代的法律是单纯的作为国家所认可的成文法出现的,从上文中的对比可以知道,在我国长期的中央集权制度下,法学家们并没有多少独立性,他们的理念就是为统治者的统治服务的,所以在缺少独立思考和批判性的法学家的背景下,出现重律学轻法学的局面也是顺理成章的事。

西方的法学相比中国可以说是发展的非常充分的。因为从罗马时期就已经逐渐形成很多法学流派、学者以及专家,他们的独立性很高,在西方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思想的背景下,个人本位的文化传统也对西方法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他们眼中,法律不单单是管控社会与经济的工具,而是与社会经济共同发展的,与社会主体的行为是紧密相连,是保障个人权利与实现正义的手段。

(三)法律文化不同

从源头奠定的不同经济基础决定了各自的上层建筑不同,而在各自的李晟场合中,中西法律文化的发展,也是沿着各自的土壤顺势而为,在我国传统的皇权至上背景下,先秦法学家们也没能超脱皇权而独立存在,他们的思想是为统治者服务,自然影响后世制定出来的法律,也多是为皇权以及皇权代表下统治集团所服务,

而西方法律的传统精神就是他们一直提倡的法治,人本精神。所有的國家机关、官员以及民众都要服从法律,受法律的约束。国家的权利是被认为具有破坏性的,限权政府的理念根深蒂固,所以三权分立的思想也就应运而生,人权也更能得到切实保障,实行法治社会,也是自然而然的事。

参考文献:

[1] 徐爱国.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 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9.

[3] 薛锋.论古罗马法学家与先秦法家之不同[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0.

[4] 郑中豪.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

作者简介:辛若梅(1996-),女,陕西西安人,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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