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豁免立场的转变与发展

2020-11-28 07:40李政谦
西部论丛 2020年12期
关键词:豁免权公约中国政府

摘 要:本文通过我国近年来的有关国家豁免的司法实践、双边多边条约和立法状况分析了我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立场转变和发展。

关键词:绝对豁免司法实践《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中国关于国家豁免的立场经历了一个逐步转变的过程,从最初的坚持绝对豁免,到承认一些例外情况,再到事实上倾向于限制豁免主义。著名国际法学家韩德培将我国国家豁免立场的特点概括为以下六点:①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原则,反对限制豁免论和废除豁免论;②坚持国家本身或者说以国家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享有豁免,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豁免,即坚持绝对豁免论;③区分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的活动,认为国有公司或国有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享有豁免;④赞成通过协议来消除各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分歧;⑤如果外国国家无视中国主权,对中国或中国财产强行行使司法管辖权,中国保留对实该国进行报复的权利;⑥中国在外国法院出庭主张豁免权的抗辩不得视为接受外国法院管辖。[1]

一、司法实践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关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案例并不多,目前几乎所有有关我国的涉及国家豁免的案件都是表现在被动方面,即我国作为被告出现在外国法院审理的民事诉讼案件中。

1. 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司法实践

自建国以来,我国政府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受到起诉的情况时有发生,较早期的案件主要有:1950年香港高等法院审理的“两航公司案”、1979年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审理的“湖广铁路债券案”、1987年日本高等法院审理的“光华寮案”等。我国政府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无不声明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享有豁免权,从而认为相关法院无权管辖。虽然此中大多数案件最终是中国胜诉,但是分析我国作为被告的案件中,绝对豁免主义并没有为我国争取到豁免,法院地国大都是从其他角度对案件进行了裁决,而不是通过肯定我国享有绝对豁免权而解决争议。

2. 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司法实践

2005年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审理的“莫里斯案”、2006年美国哥伦比亚特区法院审理的“仰融案”与之前中国政府被诉的其它案件一样,中国主张豁免权,但是事实上美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并不是因为认可中国政府享有豁免而判决中国胜诉,而是依据本国的《外国主权豁免法》,或认为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或认为中国政府的行为不构成“商业行为”,而予以裁决。近年来,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经济交往的不断深入,尤其是作为中国主要贸易伙伴的欧美各国普遍采取限制豁免主义,当中国的国有企业或公司在外国被诉并被执行的情况下,中国政府一般并不发表外交声明表示抗议,相反商务部门还积极应诉,予以回应,这从侧面说明中国政府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企业或公司的活动区别开来,认为国有企业或公司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并不当然享有豁免权,这已与限制豁免主义日渐趋同。

二、双边、多边条约

雙边条约方面,1958年中国政府与前苏联缔结了通商航海条约,该条约一方面肯定了中苏彼此商务代表处的豁免权,但另一方面也同意彼此可以自愿放弃一些豁免权以作为例外。[2]

我国加入的一些多边条约也包含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条款。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3]上述公约的这些规定,无疑是我国处理有关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也体现出我国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中国政府已经逐步倾向于限制豁免主义的立场。

三、《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和《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国际法委员会于1986年一读通过关于《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条款草案》,曾根据委员会章程请各国发表评论。中国代表团曾发表回函表明中国政府愿意以一种比较务实的态度处理有关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争议。[4]同时,也表明中国政府不否认在例外的情况下排除国家豁免的适用。

1991年在第46届联大六委会议上,中国政府代表就国际法委员会二读通过的关于《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条款草案》进一步表明了立场。在2000年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的声明中,中国政府再次明确表示支持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91年的条款草案,而这一草案正是坚持了限制豁免论的立场。

2005 年 9 月,我国外交部长李肇星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签署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虽然我国至今尚未批准《公约》,但是我国派代表签署《公约》的行为,也足以表明,我国在国家豁免的范围的立场上已经开始向限制豁免主义倾斜。甚至有学者认为,我国签署该公约,标志着我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不包括执行豁免)上正式转向限制豁免立场。[5]这一说法或许过于绝对,但是签署公约起码意味着中国政府对于限制豁免主义的部分认可。

同时,2005年10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对外国中央银行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豁免。虽然该法内容简单,但它是我国有关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方面的第一部法律,其立法原则也与《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相一致。

注 释

[1] 韩德培主编: 《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72 页。

[2] 夏林华:《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例外问题研究》,暨南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 同上。

[4] Guiguo Wang: Chinas Attitude toward State Immunity :An Eastern Approach , Japan and International Law: Past ,Present and Future.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in Commemoration of the Centennial of the Japanese 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1997,p.185.

[5] 刘星兰:“以中国视角看待国家豁免问题”,载《东方企业文化》2011年第4期;2005年 9月 23~25日于北京召开的中国国际法学会上, 外交部条法司马新民先生指出,《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是国际社会第一个关于限制管辖豁免问题的公约, 标志着绝对豁免主义的终结。

参考文献

[1] 黄进:《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2] 龚刃韧:《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当代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共同课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作者简介:李政谦,1988年4月出生,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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