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制造与验收规范相关问题探讨

2020-11-28 07:45崔旭邓智昌朱庆伟刘伟徐浩杰
中国军转民 2020年8期
关键词:我军装备检验

崔旭 邓智昌 朱庆伟 刘伟 徐浩杰

[摘要]制造与验收规范是指导装备订购、生产和验收的重要文件。结合我军规范编写审查工作的经验和美军规范运行的现状,阐述了规范的来源、定义、以及当前美军和我军规范编制主体、编制内容和实际应用方面的差别;讨论了我军当前对制造与验收规范的定位,对制造与验收规范中各方工作切分、编制主体、与通用规范间的关系等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建议。最后,探讨了规范未来向着军方独立编制、性能规范以及引入民用标准和规范的发展方向,为编制适应新时期装备采购体制的产品规范提供了参考。

[关键字] 装备;规范;详细规范;制造与验收规范、性能规范

[中图分类号] T-65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DO1编码]

规范是指导装备订购、生产和验收的重要文件,其有很多种分类方法,按照GJB0.2可分为“通用规范”“相关详细规范”和“详细规范”,型号装备的制造与验收规范属于详细规范范畴[1]。本文主要讨论制造与验收规范,也即主要讨论“详细规范”。近年来,随着合同监管工作的深入运行,如何明确订购方和承制方的职责成为重要议题,写入合同并作为装备验收依据的制造与验收规范成为了讨论重点。很多承制方和订购方对制造与验收规范的定位、应编制的内容和具体应用方法等产生了诸多疑问,本文重点梳理这些疑问并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求推动规范更好地适应我军装备采购体系的改革。

1 规范起源

1.1 美军规范起源

美军推行规范的时间相对较早,1945年成立了陆军-海军联合规范委员会(AD0717559 国防标准化概论)。为支持采购,该部门在有限的规模上制定了陆海军联合规范。

1948年,美国军械委员会组建了标准化局,开始颁布国家军用规范,成为现代军用规范的起源。在其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标准化局开始组织编制大量的规范。1994年,美国开始进行装备标准体系的改革,全面推广“性能规范”,将大部分详细规范更改为“性能规范”,并推荐引用民用技术标准甚至商品说明书等非政府资料[2]。

1.2 我军规范起源

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受苏联影响,多以“技术条件”等文件指导装备的生产和验收活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军广泛学习北约先进装备管理理念,开始学习美军引用使用规范代替技术条件[3]。其中关于规范编写的较为重要的标准有:1990年颁布的《国家军用标准编写的暂行规定》“第二篇规范的编写”规定了军用规范的编写要求,2001年遍布的GJB 0.2-2001《军用标准文件编制工作导则第2部分:军用规范编写规定》颁布,和2008年颁布的GJB 6387-2008《武器装备研制项目专用规范编写规定》。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军也并没有跟随美军推广性能规范,而是进一步发展了详细规范及相关配套政策,装备制造与验收规范成为指导我军装备订购、生产和验收的重要文件之一。

2 我军与美军产品规范的对比

2.1 美军规范及相关要求

美军将规范定义为“支持采购准备的文件,其中描述了物质的基本技术要求(essenti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以及确定是否满足这些要求的标准” [4] 。

根据美军规范的定义及相关资料可以解答一些问题。一是规范编制主体问题:美军规范编制的主体为军方和部分被授权的政府机构[5]。二是规范编制目的:主要供订购方和承制方签订合同,进行交付或验收活动时使用。三是规范中订购方和承制方工作内容描述上,目前公开的美军武器装备规范中主要规定了订购方验收活动的依据,而承制方在验收活动中所做的辅助工作亦有明确要求。

2.2 我军规范及相关要求

GJB 0.1将军用规范定义为“为支持装备订购,规定订购对象应符合的要求及其符合性判据等内容的一类标准”,GJB 0.2将详细规范定义为“用来规定一种或数种订购对象的全部要求和验证方法,并能独立使用的规范”[6]。

依据我军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可对比中美规范的区别,一是编制主体:我军装备制造与验收规范的编制主体为承制单位,且与其他图样技术文件一起提交定型审查并作为定型文件管理。二是编制内容:我军使用的制造与验收规范属于详细规范,详细描述了装备制造要求和验证方法。三是职责切分:我军制造与验收规范中并没有明确切分订购方(这里主要指军事代表机构,下同)和承制单位的工作内容。

可以看出,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军与美军对规范的编制主体、编制内容和实际应用方法等方面已经有了较大的区别。

产生这些区别的重要原因是自美军推行“性能规范”以后,我军与美军对规范的定位差异。

3相关问题及建议

3.1 我军对制造与验收规范的定位

美军自推广“性能规范”以来,大多数规范仅描述基本性能要求及判据,并作为附件纳入订购合同。综合来看,美军规范可以直接指导“订购方如何验收”。

由于我军一直发展详细规范,我们应区分制造与验收规范的定位到底是指导“订购方如何验收”,还是指导“承制单位如何生产和检验”,还是说明“合格装备应具有的要求以及这些要求的判据”。对于相对简单的装备,以上三种定位区分不太明显,但是对于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往往存在的现象是:订购方验收能力(人力、试验保障、经费支持等)<承制單位检验能力≤制造和检验完全合格装备所需的验收能力,这种情况下对制造与验收规范的定位则尤为重要。

当前大部分装备制造与验收规范并没有明确验收过程中订购方和承制方的具体工作,其定位也不局限于要求订购方或承制单位所需进行的工作(主要针对单位或个人),而主要是为了说明“合格装备应具有的要求以及这些要求的判据(主要针对装备)”。这也可以理解为什么装备制造与验收规范可以由承制单位编制,且与其他图样技术文件一起作为设计定型文件进行管理。

3.2 制造与验收规范中各方工作切分问题

当前,承制单位间签订的合同、军事代表机构间签订的监管协议都要求将制造与验收规范作为质量监督和检验验收的依据。但由于制造与验收规范要求的内容主要针对的是装备而非单位或个人,在不同单位和个人实际应用过程中产生了不同,所以应充分提出订购方和承制方在装备验收过程中应做的具体工作。

首先,承制单位应按照(甚至严于)装备制造与验收规范以及其他图样技术文件中提出的要求和检验方法对装备进行生产和检验,以确保所提供的装备质量合格。但随着装备建设走入快车道,部分承制单位的检验能力建设较为滞后,订购方验收队伍人力也开始无法覆盖制造与验收规范要求。若订购方能充分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能够按照(甚至严于)制造与验收规范进行检验,则并不需要订购方配备完全覆盖规范的人力;反之,若订购方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不能充分按照制造与验收规范进行检验,即使订购方有足够的人力依然不会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所以订购方应充分摸清覆盖产品制造与验收规范所需的人力和物力需求,督促承制方按照需求建设检验能力,并监管其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另外,对订购方而言,当前并未给予充分的渠道规定和说明其实际工作。解决该问题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是重新编制装备验收规范,如果未来订购方将其定位为指导“订购方如何验收”的文件,则应由军方编制,编制过程中应综合考虑人员、经费、试验保障等实际因素。第二种方法是在监督承制单位按照制造与验收规范进行检验的同时,订购方应独立编制如检验验收细则等形式的检验文件。检验文件应在考虑自身能力的前提下,灵活参考装备制造与验收规范,确定验收项点、是否联合检验、验收比例等事项。当前情况下,由于第二种方法对现有的工作内容修改较少,这里更倾向于第二种方法来规定和说明订购方的实际工作。

3.3 制造与验收规范编制主体问题

由于制造与验收规范定位为说明“合格装备应具有的要求以及这些要求的判据”的文件,承制方比订购方对装备细节理解更为透彻,所以可以由承制单位编制。但这并不意味着订购方不能参与规范的编制。恰恰相反,这里建议订购方,尤其是军事代表机构参与制造与验收规范的编制。装备科研和生产过程中,訂购方的论证单位、试验鉴定单位和质量监督单位相互独立,不同的军事代表机构对立项论证报告、研制总要求、鉴定试验大纲等研制过程重要文件的编制过程参与程度不一。而参与制造与验收规范的编制,则为军事代表机构深刻理解装备作战使命和运用环境、提升批产装备质量监督能力打下了基础,也为其编制检验文件打下了基础。

订购方在实际参与编制过程中,一是时机问题,制造与验收规范应在装备正样工程设计阶段完成时形成初稿并指导样机的出厂验收,在鉴定试验即将结束时对规范进行修订并提交相关评审及定型审查。二是关注重点问题,订购方应关注研制总要求等文件所提出的战术技术指标要求在规范中的落实情况、检验方法和判据是合理以及质量一致性分组是否可行。

3.4 制造与验收规范与通用规范的关系

我军已颁布了大量的通用规范以规定某类装备的共性要求,但其中很多通用规范没有及时修订,无法很好地指导当前装备的研发、生产和验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指标要求方面,虽然部分内容已经比较落后,但新研装备的研制总要求作为输入,代替了通用规范中这些落后要求,能够解决通用规范和装备实际要求不一致的问题。

二是检验方法方面,很多通用规范中所提出的检验方法已经较为老旧,经济性和可操作性相对较差,建议在编制过程中不再拘泥于通用规范要求,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先进检验方法,也鼓励开发操作性更好的设备或手段进行检验验收。

三是质量一致性分组方面,以A组检验为例,其用来“检查那些最易受生产工艺或生产技能变化影响的特性,以及对于达到预定要求至关重要的性能”,但随着技术水平的发展,通用规范中提出的诸多A组检验项点既不属于关重性能(项点),也已几乎不“易受生产工艺或生产技能变化影响”。对于类似问题,建议不再照搬通用规范,而是灵活调整抽样方案。其实,质量一致性分组也起源自美军,但由于操作灵活性差的问题,美军自1988年MIL-STD-961D颁布以后取消了质量一致性分组,而是由合同来规定抽样方案。

4 规范发展方向探讨

当前我国工业制造业水平和民用技术水平取得了大幅提升,如何广泛吸纳民用技术以提升装备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成为一项重要的课题。同样地,上世纪九十年代的美军也面临着是否广泛吸纳民用技术的抉择,为充分利用民用技术,提升采办效率,美军对装备标准系进行了重大改革,这种改革方向为我们提供了参考[7]。

4.1 向着性能规范发展

GJB 0.2已经明确提出应更加强调性能要求,并对性能要求的优势做出阐述,近年来依据其编写的通用规范也主要关注了性能要求。但型号装备的制造与验收规范中却依然混入了大量的制造要求,这些要求除非涉及装备安全性且无法在成品阶段检验,否则并没有必要提出,也给检验验收工作创造了困难。因此,未来规范可能需要充分剥离制造要求和性能要求,将大部分“制造与验收规范”最终演化为“性能规范”。

4.2 向着订购方独立编制发展

虽然大多数情况订购方和承制方能够充分合作保证装备质量,但从严格切分责任的角度讲,未来应是由订购方和承制方各自编制指导装备检验或验收的文件。其中,订购方独立编制的规范,主要阐述装备的基本性能要求和合格判据,并纳入采购合同以告知承制单位。而承制方应本着“零缺陷”的理念,编制更为严苛的检验文件。

4.3 向着吸纳优势民用技术发展

当前诸多民用技术领域都有自身的标准体系,部分通用规范和详细规范都走在了军品的前面,若要充分利用民用优势技术,就必须吸纳对应的优势技术资料。所以,订购方应更广泛地对市场进行调研,在充分吸纳先进民用标准和规范的基础上,编制以“性能规范”为主体的标准和规范体系,建立能够吸纳全国甚至更广范围优势技术的开放的装备采购体系。

5 总结

制造与验收规范作为指导装备订购、生产和验收的重要文件,事实上其定位为说明“合格装备应具有的要求以及这些要求的判据”的文件,但由于没有对订购方和承制方所需进行的工作进行切分,导致在实际应用中产生了诸多问题。这里建议:一是订购方应参与制造与验收规范的编制;二是订购方应在监督承制单位按照制造与验收规范进行检验的同时,编制能够切实指导订购方验收工作的文件。三是充分考虑实际可操作性,不再教条照搬通用规范中的指标要求、检验方法和质量一致性检验分组。同时本文探讨了制造与验收规范应向着订购方独立编制、向着性能规范、向着广泛吸纳民用标准和规范的方向发展,为编制更适应新时期装备采购体制的规范提供了参考。

参考文献

[1] GJB 0.2-2001,军用标准文件编制工作导则第二部分:军用规范编写规定[S].

[2] SD-15.Guide for Performance Specifications[S].

D e f e n s e S t an d ar d i z at i o n P r o g r am Office,2009.

[3] 元增吉.关于“规范”和“技术条件”两术语的讨论之浅谈[J].标准化报道.1994,15(5):7-9.

[4] MIL-STD 961E. Defense And ProgramUnique Specifications Format And Content[S]. Defense Standardization Program Office,2003.

[5] SD-1,Standardization Directory[S]. Defense Standardization Program Office,2014.

[6] GJB 0.1-2001,军用标准文件编制工作导则第一部分:军用标准和指导性技术文件编写规定[S].

[7] 朱旭斌.美军标性能规范浅析[J].航天标准化,2012,1:38-40.

(作者单位:陆军装备部驻包头地区第一军事代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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