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宪性审查与法律规范审查体系的裂隙与衔接解析

2020-11-29 13:37邢宪法
法制博览 2020年34期
关键词:合宪性合法性宪法

邢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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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性审查工作和合法性审查工作共同构成了我国完整的法律规范审查体系,对我国宪法的实施、宪法的权威性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积极意义,是我国宪法能够在国内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党的十九大报告会议再次阐述了合宪性审查的根本意义和作用,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本文简单对合宪性审查进行阐述,并对我国法律规范审查体系与其之间的裂隙和衔接进行简单的分析和讨论。

一、法律规范审查体系合宪性、合法性审查

我国法律规范审查体系由许多内容构成,合宪性审查工作和合法性审查工作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主体审查工作,特别是合宪性审查工作,通过对宪法审查主体进行审查,按照合理的审查程序实施审查,确保宪法实施具有完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当然我国的法律规范审查体系还包括法律草案的审议工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附带审查工作以及一些其他类型的审查。虽然我国的法律规范审查体系内容已经比较完善,在不断发展下努力趋向体系化和完整化,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社会意识和形态不断转变,导致我国法律规范审查体系需要不断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改善,并对过去存在的漏洞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正,从而促进我国法律规范审查体系在我国的宪法实施过程中发挥出更加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更好地推动我国宪法体系的顺利实施和健全。

我国的法律规范审查体系之中的合法性以及合宪性审查是法律规范审查的两个审查维度,其中合法性审查的着重点在于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之间的效力决断以及优先级评判,这是解决我国法律体系内容复杂层次繁多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能够更好地发挥我国法律实践作用。而合宪性审查的着重点在于对具体法律的实施,宪法实施效力的审查和判断。合宪性审查工作和合法性审查工作之间有着互相弥补互相促进的作用,合法性审查工作具有优先审查的特点,合法性审查工作能够大大降低合宪性审查的工作量和工作强度,更好地发挥合宪性审查的作用。尽管合法性审查以及合宪性审查工作具有相互补充的作用,但是由于合法性审查工作具有在先审查的特点,往往会导致合宪性审查工作无法充分的发挥,因此就需要很好地把控应用两种审查工作之间的度量。

二、合宪性审查与法律规范审查体系的裂隙

(一)制度实践过程中过于突出合法性审查

合宪性审查工作和合法性审查工作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有着一定程度的相似效力,而在我国的法律规范审查过程中,合法性审查工作具有在先审查的特征,这就导致了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以及法律建设实践工作中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应用和实践过于频繁和突出,尤其是我国没有进行专门的两种审查工作之间的限制和区分,因此过于突出合法性审查逐渐成了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问题。特别是在法律规范实践过程中,许多法院和机关部门往往会更注重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实践,而回避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实践,这就导致了二者之间的间隙越来越大,关联越来越弱,无法发挥出合宪性审查工作应有的作用。并且这种现象随着时间的发展和推移,在各个人大,执法机关,法院检察院的上位、下位法冲突问题报告以及审查工作实践中更加突出。

(二)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政治疑虑问题

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政治疑虑问题,其产生的根源在我国的宪法实施和法律实践领域表现为域外司法权的影响、国家最高人民法院的不坚定引导,虽然没有很强的误导和偏见,但是由于国家政治以及行政立法权的最终决定性,使得我国许多的司法机关和法院检察院等会出现一定程度的政治疑虑,使得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工作得不到应有的地位,不利于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正常申请和应用。

(三)合宪性审查主题范围有限

我国法律规范审查体系中的合宪性审查工作在其具体的审查主题范围的定义和判断中,存在一定的权限不足的问题。我国合宪性审查权限,是由我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和限定的,但在其专业性和常在性的判断上,没有明确授予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工作具体的权限问题,因此就导致了我国许多的法院机关在进行法律规范审查申请时,应用的是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并且在长期的不平等不规范环境下,如果司法机关在进行法律规范审查裁判过程中,一旦对法规法律进行明确合宪性和合法性的区分判断,就会导致出现法院挑战人大地位的权力僭越问题。

(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可预期性很弱

我国的合宪性法律审查工作没有具体的审查流程和规范,虽然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中有一定的标准和定义,但是由于合宪性审查工作更注重对主观性的判断和应用,因此使得在最初的合宪性审查工作实践过程中,没有比较清晰明确的流程化和规范化,使得其具体的审查结果可预期性很弱,缺乏一定的定性和预测性。

三、合宪性审查与法律规范审查体系的衔接

(一)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宪法实施和监督

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定位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这个定位和规定是经过长期的实践和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审查方式及其主题内容确定下来的,并在实践过程中得到了验证,充分证明了其正确性。自我审查形式的合宪性审查工作形式是我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大量的工作总结,证明其正确性的一种合宪性审查工作实践模式,在具体的合宪性审查工作中,可以用自我裁决总结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具体意义。以宪法实施的监督作为改良工作的核心,将“自我纠正”作为具体的切入点,全面完善并改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走出我们自己的道路。

(二)完善合宪性解释制度

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解释机制和内容应该通过对过往实践案例的总结和分析,进一步完善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解释制度,对合宪性审查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详细合理的解释,并对其中存在的争议性问题和用语通过专门的方法和程序进行严格的解释。从另一个层面来说,我国的立法机关也是一个宪法内容解释机关,通过合理利用这个解释机关的解释职能,进一步推动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进度和规范。另外,我国的法律委员会等机关也可以分析总结实际案例,主动寻找需要解释分解的合宪性审查工作用语和内容。

合宪性审查工作内容的合理解释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宪法实施过程和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冲突和问题,整个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解释制度仅仅需要围绕这个内容进行展开和完善。比如,在实际的合宪性审查工作过程之中,相关规范文件同我国的宪法法律出现冲突的时候,就需要根据这些具体的解释制度进行判断,进行详细准确的解释说明,这是合宪性审查工作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中能够更加合理应用实践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是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的必然要求。

(三)保障公众参与、监督渠道畅通

积极的公众参与和有效的监督渠道是保障我国法律规范审查体系更加完善的重要形式和基础。通过公众参与以及公众监督的方式,推动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合理应用,结合民众的实际要求和需要改良完善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具体程序和内容,使我国的法律规范审查工作形成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完善体系和制度形式。另外,宪法的实施和监督也需要充分的民众参与和监督,这样也能更好地体现我国民主性质的政治本质,保障我国每一个公民的宪法权利。

四、总结

由法院提出法律审查,然后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具体的法律审查权利,涉及许多内容和制度,需要经过大量实践和长期的改良完善工作,不断通过各种方式优化我国的法律规范审查制度和体系,推动我国法律规范审查体系更加完善,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实际现状和我国法律环境的法律规范审查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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