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入境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探讨

2020-11-29 14:57古力尼格尔依马木
法制博览 2020年24期
关键词:强制措施程序行政

古力尼格尔·依马木

新疆警察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3

出入境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存在着多种不足,对于保障出入境管理机关执政水平、规范强制措施程序、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等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需要进一步加强理论探究和措施改进。

一、出入境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现行的出入境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基本可以满足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根据强制执行对象的不同,主要分为人身性、财产性以及行为性三类,能够有效保障正常出入境的管理秩序,根据执行的主体进行详细划分,主要可以分为公安出入境管理、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以及公安部直属的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等三部分,其中,公安出入境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是使用频率最高的有效措施,但由于其在法律的依据、执行程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完善,在行政强制措施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大多表现为用行政处罚代替了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直接省略了该程序环节,因此,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形势发展,更好地保障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安全,需要进一步做好出入境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完善与发展,更好地满足出入境管理执法的实际需要。

二、出入境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立法设定相互冲突的现象

由于出入境管理法律体系的建设并不完善,因此,出入境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在实际的实践过程中,常常在立法设定等方面存在一定冲突。对于公安出入境管理行政强制措施而言,其立法设定不仅需要依据出入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依据出入境边防检查等法律条例,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由于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的法律效力比法律低,这将在一定内容上出现法律冲突等现象。

(二)法律部分规定内容较模糊,缺乏执行可行性

出入境管理相关法律内容的中,部分规定较为模糊,甚至某些内容存在一定的矛盾性,在实际的强制执行过程中,可行性较差。由于不同的法律依据,其规定内容的差别,使出入境管理过程中缺少了明确的法律评判标准,导致部分违法的外国人逃脱了应有的法律处罚。另外,在法律的专业术语上,不同的管理执行主体在面对同一种违法行为时,存在个别的名称冲突等情况。出入境管理性质强制措施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用语的不同,常常会出现不同的名称混用等现象,缺乏管理规范性。例如在公安管理条例中存在将法律设定的拘留审查对象由“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范围缩小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且身份不明的外国人”等,降低了出入境管理力度等。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界定不清

出入境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严厉性,其行政强制程序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重要手段,同时,能够起到有效避免滥用职权,减少争议的重要作用,但就目前的实际实施过程中,由于对出入境管理等相关理论研究欠缺,在部分一般性与紧急性公安出入境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等方面,存在界限不清楚,程序不明确等现象,导致对于实施措施的指导作用发挥不足,缺乏可操作性,无法真正发挥出法律的管理效力。

三、出入境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改进建议

(一)规范法律设定,保证强制措施的独立性

为了进一步提升出入境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规范性,需要从立法设定入手,规范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设定,从根本上避免出现立法冲突、矛盾等现象,有效保证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独立性,可以采取依据法律阶位较高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规定出入境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等方式实现。

例如,可以明确国家对于出入境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立法权,其内容依据法律设定,对于内容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检查公民身体等方面,明确指出只能由法律进行设定,其他出入境管理文件、规章等一律不得进行相关设定,另外,对于已经由法律做出出入境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内容设定的部分,其他行政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只可以对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程序进行设定,不得和法律设定的内容出现冲突或者变更等,而对于法律未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法规可以对其相关的扣押财物、强制性检查等内容进行进一步规范与设定,除此之外,可以对出入境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进行全面协调,使其法律设定能够保持法律独立性的同时,也能具备统一性,避免出现相同行政强制措施,依据不同的法律出现不同的设定内容等现象。

(二)整合现行规定,提升法律体系的可行性

若要进一步提升现行的出入境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可行性,需要全面梳理现有的行政强制内容,结合法律法规清理、修订等相关规定,充分借鉴法律体系较完善的国外经验,从出入境管理的实际出发,把握好国情发展需要,尽可能制定、出台出入境管理相关法律体系,统一同一行为在不同管理执行环节中的用语,如将出入境管理中的拘留审查对象统一按法律要求,界定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等,对出入境管理行政强制措施进行进一步的规范与完善。

例如,可以先对现行的出入境管理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完善,规范出入境管理条例中的各项条款内容,根据执行主体的不同,规范各类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等内容,同时,必须保持法律规定的同一幅度,避免出现由于执行机关的不同,对于同一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出现不同处罚行为等现象,尽可能制定、出台系统的行政强制法、出入境管理法等规范化、专业化的法律体系,另外,在对现行出入境管理行政强制措施进行修订时,可以适当增强行政强制措施的强制程度,使违法行为的法律成本得到进一步增加,形成法律威慑作用,更好地起到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作用,除此之外,可以做好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规范,保证各类行政强制措施都能做到在制止违法行为的过程中有凭有据,有法可依,防止出现由于主观臆断等情况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的权利,除了实施条件的规范之外,可以进一步明确出入境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时限、形式要件等多方面内容,全面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谨性。

(三)完善规定内容,健全强制措施的程序性

为了进一步避免现行出入境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在法律程序等方面出现的缺失、片面等情况,需要由出入境管理的法律程序与环节出发,结合行政强制措施的实际实施情况,法律规定的性质、功能等内容,将一般性性质强制措施和特殊性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合理区分,并分开进行法律设定,在保证与出入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一致的前提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告知程序、决定程序以及执行程序做出明确的法律规范,完善其对应的适用情况、强制程度以及时效要求等内容,增强法律设定内容的针对性。

例如,对于一般性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建立规范的决定程序,由出入境管理法律规定作为依据,经过首长批准之后才可以实施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对于紧急情况,可以在开展调查之前或者在调查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口头或者默示等方式履行决定程序,但在事后,需要做出书面说明,形成规范化的出入境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除此之外,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程序,可以规定在执行行政强制行为的过程中,要求执行人员亮明身份,表明自身的执行权限,同时需要提供可以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如身份证,工作证件等,同时对于行政强制措施做出依据说明,有效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此之后,告知程序由出入境管理行政人员实施,告知内容包括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内容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当行政相对人不服时,需要进行行政诉讼时,行政人员需要书面告知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地点、机关等内容,针对紧急行政强制措施,其程序可以通过严格实施条件以及明确规定实施后的救济措施进行完善,可以采取实施前审批,执行后审查,补办相关法律手续等方式,有效保障特殊性行政强制管理的高效性,同时也能够避免执行机关滥用职权等情况的发生。

四、总结

行政强制措施与社会秩序的管理、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密切相关,重视出入境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探究,并积极完善强制措施,不仅可以更好地保障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更能够充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有效维持社会管理秩序,切实保障国家的安全。

猜你喜欢
强制措施程序行政
行政学人
试论我国未决羁押程序的立法完善
行政调解的实践与探索
关于许可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制度的探讨
“程序猿”的生活什么样
英国与欧盟正式启动“离婚”程序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研究
创卫暗访程序有待改进
行政为先 GMC SAVANA
加快行政审批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