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民法保护分析

2020-11-30 06:53
法制博览 2020年12期
关键词:信息网络个人信息主体

薛 杨

黑龙江大学后勤管理处,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当前我国对于获得及使用个人信息的法律还不完善,一旦发生个人信息网络侵权,多是通过《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调整。当前大部分个人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起因都是由于网络供应商缺乏诚信,借助于平台便利性,并通过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来对公民网络个人信息进行收集,从而导致个人信息网络侵权发生。而且基于网络平台下,这种侵权十分容易,侵权主体和手段更具隐蔽性,侵权发生后,被侵权人利用法律手段进行自我救济较为困难,因此需要加快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完善,实现对公民权利的有效保护。

一、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特点

(一)侵权产生的容易性

在当前互联网普及应用的新形势下,基于网络平台的特殊性,个人信息网络载体具有虚拟性、不稳定性和不可触摸性等特点,这也导致网络平台承载的私人信息和私人空间易受到侵犯。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在网络上传播速度较快。网络与人们生活联系密切,虚拟信息存储系统必然与现实的权益息息相关。这也导致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频繁发生,而且这种侵权行为实现难度小,所造成的影响较大,违法成本低,再加之当前法律法规不完善,因此被侵权人想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难度较大。

(二)侵权主体和手段的隐蔽性

个人信息网络行为发生时,界定主体难度较大。这主要是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侵权者借助于这个特点来实现对自身信息的保护,并在窃取个人信息时还会利用网络技术来抹除痕迹,而且会采用不同的身份,这就导致用户想要搜集侵权证据难度较大。特别是针对于个人隐私侵权过程中其手段更具隐蔽性,用户借助于互联网进行各种活动时个人信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即被盗取用于非法用途。

(三)侵权空间的特定性

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特点,基于网络平台上个人信息被泄露或是人肉搜索等侵权行为的发生与网络这个特定的平台具有直接关系,这也决定了侵权空间的特定性。

二、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侵权的认定

(一)侵权的责任主体

基于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侵权发生时,不仅侵权行为人需要承担责任,对于没有履行相应注意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也需要为侵权行为带来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二)网络侵权常见类型

网络环境下,部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商在没有经过同意的情况下对于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进行非法收集、利用和传播。而且网络服务者在收到删除、更改及断开链接等通知时,不及时履行义务,从而导致当事人损失扩大,还存在网络商家对个人信息进行泄露和销售等情况。

由于个人信息存在商业利益,在网络活动中,许多情况都需要用户输入个人信息,因此易发生针对于个人信息的过度收集或是非法收集的行为。在利益驱使下,不法商家会通过销售个人信息进行获利,部分网站在没有被授权的情况下对网络用户访问路径进行追踪,通过恶意攻击来获取信息,并利用软件来对网络用户进行监控,收集其个人兴趣和偏好、消费习惯等信息,并针对开展有针对性的广告和营销业务。在个人信息网络侵权中还存在个人信息不当利用的情况。通常是在没有经过信息主体的同意下,网站或是不法者擅自对个人信息进行转让,从中获利,或是将获得的个人信息与第三人进行共享,利用不正当技术来对网络用户个人依旧进行分析和利用,对当事人恶意骚扰等。另外,还存在网站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个人信息,由于保管不善而导致信息泄露。

三、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民法保护策略

(一)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法

1.确立个人信息权

在当前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新形势下,公民法律意识得以提高,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个人信息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两方面的特点,在个人信息权确立和保护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两个方面,积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效的保护好个人信息安全。

2.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规则

当前网络已成为人们日常工作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网络技术应用范围十分广泛,网络技术的应用作为一把双刃剑,给人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导致个人信息网络安全受到较大的威胁。因此在重视通过应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来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同时还要提高公民对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视,国家层面要通过完善个人诈保护立法规则,针对互联网领域的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通过立法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严惩。

3.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信息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难度较大。再加之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这也需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因此需要加快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个人信息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二)完善网络个人信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损害赔偿制度

1.明确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针对于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目前我国采用责任归责原则主要以无过错和过错推定为主,这种责任归责原则具有单一性,而且不区分责任主体,无法实现对网络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还易出现不公平性的问题。因此对于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需要采用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混合归责原则,这样有利于实现对网络信息主体、网络信息管理员和用户之间利益关系的平衡,同时还能够实现对人个信息的有效保护。

2.明确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基于网络的开放性特点,个人信息网络侵权也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无论是确定侵权主体还是收集证据都存在较大的难度,而且所造成的后果较为严重。因此对于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一般以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弥补损失为主。对于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在侵害事实与受损权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侵权主体不管是滞存在过错,都应该停止侵害,并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能够有效的遏制侵权行为,并对被侵权人心灵给予一定程度的抚慰。而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的责任承担方式,其多用于无法利用金钱弥补损害及防止财产损失利益进一步扩大而采取的责任承担方式。财产损害或是精神损害赔偿主要用于个人信息网络侵权对损害负有责任的,通过损失赔偿来增加犯罪成本,能够有效的降低侵权事件的发生,在威慑侵权者的同时,也能够进一步实现对信息主体利益的保护。

(三)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救济机制

1.建立专门的维权渠道

由于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发生后会对受害人带来严重的影响,而且受害人往往还无法获得自己的权益。基于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信息维权平台,或是借助于一些大型网站开设官方论坛集积上进行管理,通过采取立法、立规及技术手段等来实现对网络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强化监管,并加大对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打击力度,实现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另外,政府部门还应通过开展各种活动,全面提高公民权利意识,使公众在个人信息受到侵犯时能够积极维权,实现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

2.加大惩处力度

个人信息网络侵权发生后,其影响较大,危害和影响很难阻止和消除。侵权证据获取难度大,这也导致个人信息侵权维权成本高。而侵权人违法成本过低,处罚力度小,赔偿标准低。基于这种情况,需要加快明确个人信息侵权的标准,并加大惩处力度,这样才能够强化警示功能,有效的抑制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结束语

网络信息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呈现出快速流通的态势,这也导致个人信息网络侵权事件频繁发生。针对于这处情况下,需要基于多个角度来加快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实现对网络上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进一步规制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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