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小额诉讼的“小”而弥“坚”

2020-11-30 06:53
法制博览 2020年12期
关键词:结案小额营商

鞠 枫

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福建 厦门 361000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基本功能

结合我国当前的司法工作,小额诉讼程序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便民功能;二、缓解法院审判压力的功能;三、优化营商环境的功能。

(一)便民功能

摘要中提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民事案件中30%-40%的案件法律关系较为简单、事实较为清楚或标的金额较小,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审判难度较小,人民法院有能力、有条件以较少数量的法官和较短的时间完成审判工作。小额程序的设立目的即使用快速、便捷、高效的程序为双方当事人节省诉讼时间,提高审判效率。从而为企业方面降低运营成本,营造更良好的营商环境,为普通群众提供便民快捷的司法程序,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心和亲近感,使得法院和法庭不再陌生和遥不可及。

在实践中,群众与法院的距离不仅仅体现在诉讼的专业性上,而且还体现在群众的司法程序效率的不信任上。对于标的额可能仅有几千元,几万元的当事人来说,其所付出的时间成本远远高于能够获得的利益,这也是导致部分当事人不愿意选择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原因①。然而,小额诉讼程序的一审终审制极大的缩短了审判时间,起到了便利起诉,便捷司法的作用。

(二)降低司法成本、缓解审判压力的功能

纵然,随着法治建设的逐步深化,我国在司法工作领域的投入逐年提高,每年亦会向司法战线补充大量人员,提高司法机关的硬件条件,使得人民法院的科技化、现代化、互联网化进程达到了世界一流水平。在学习、培训方面,司法机关也坚持深化改革,开门学习国内外先进的法学理论、裁判技巧、人员培训,通过交流学习、外出访问,走出去的同时请进来,极大地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工作能力。即便如此,司法资源严重不足、人员严重短缺的现象仍然存在,线性上涨的人员数量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人民群众对司法资源的需求。

从世界范围来看,普遍存在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司法资源因其特殊性和专业性使得不能通过爆发式的补充来解决短缺的问题,如果无节制的、爆发式的补充司法资源极有因人员素质、审判经验、处理技巧的不足,损害公平正义的法律要义。从而需要转变思路,在不能大幅度扩张人员和资源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减轻当前的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变成为了解决此种问题的最佳思路。因此,小额诉讼程序应运而生。许多国家在诉讼法中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这是一种价值取向为平衡司法资源、降低成本、便民、提效的特殊司法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置,不仅可以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审判效率,更能够有效的解决司法机关的供需失衡的问题。

(三)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功能

前文提到,若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解决小额诉讼产生的纠纷,往往要耗时1至2年,对人民群众和司法机关来说是沉重的负担,同样,对于企业来讲亦是不愿承受之重。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小额纠纷大多数发生在中小型企业,中小型企业受限于自身实力和企业规模,通常不配备法律业务专员或仅配备较少的法务人员。法务人员需要处理公司经营中的合同审批修改、劳动合同管理、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执行与执行等多项工作,在较大的工作压力下对于诉讼案件确为分身乏术。纵然,大多诉讼案件均委托律师办理,然而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律师费亦是不可忽略的开支成本。我们知道,律师费的计算方式为按标的、按阶段收取。以《厦门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为例,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案件单阶段基础收费为6000-10000元。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可能发生仲裁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三个阶段,则需收取3次费用。难免对中小企业带来不小的负担。

优化营商环境包括优化市场环境、政务环境和法治环境,优化法治环境又包括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司法效率是优化法治环境的重要内容。将企业的精力和注意力更多的注入到经营管理中,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加快提升管理素质和管理能力、提高产业技能、丰富服务形式,将企业从漫长的诉讼过程中解救出来,是法律从业者可以对优化营商环境作出的重要贡献。

二、关于小额诉讼程序中的调判结合问题

(一)调判结合的意义

小额诉讼程序与调解结合,可以将当事人之间高效的约定结案方式与快捷的诉讼结案方式结合在一起。这种结合符合我国当前的司法环境、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符合企业的经营成本需要、符合纠纷解决的发展趋势。将调解机制与小额诉讼相结合,更可以起到平衡供需关系、解决供需矛盾的作用。

在对小额诉讼程序案件进行执行时,一般需要申请执行人承担较高的执行成本,这使得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受了更大的负担,违背了效率和低成本的原则。并且,这种情况还会导致申请执行人所获得的收益与支付与对等的情形,大大的加重了申请执行人的经济负担,降低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意愿。从而,降低了法治维护公平正义、帮助弱势的应有之义。

在笔者的实践经验中,通常调解结案的案件执行概率较判决案件更大,履行义务人也更愿意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对于履行权利人来说,调解结案通常会尽快的实现权利,有效的减少案件拿到判决拿不到钱的情况。对于司法部门来说,通过调解结案可以节省较多的执行成本,使得小额诉讼程序相较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性价比更高。

从世界范围来看,小额诉讼与调解机制的结合也早有先例。美国,1979年,缅因州,曾有专门人员对小额法院的调解结合工作做过调查。专门人员的目的是得出使用小额诉讼程序、使用调解程序两种不同的方式对当事人的影响。②

通过实证分析,专门人员发现,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满意度有所不同。数据显示,当事人对以调解结案的案件的满意度和服从度明显高于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在小额诉讼程序中通过调解结案可以使当事方更认同司法公正。此外,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的纠纷解决方式也比法院判决强加的解决方式更容易让败诉方服从和认可,也更能减少执行中的阻碍。该项调查研究的成果在其他国家的小额审判中以及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地得到证实,这种结果是与小额诉讼程序本身的优越性以及调解机制的特点有着重要的关系。

(二)调判结合的基本思路

回归我国,在我国台湾,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诉前强制调解。根据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采用调解程序案件,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调解日期截止五日前,经过合法程序通知,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场,法院得依到场当事人之申请,命其即为诉讼之辩论,并得依职权由其依照辩论而作出判决。法院应当在调解期日截止前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并应记载前项不到场的原因及通知情况。”

调解与判决相结合是我国大陆及各国均在积极探索和发张的趋势,同时也是决定小额诉讼程序能否构建完成的重要进一步完善构建的重要根据。有一种观点,小额诉讼程序是连接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的纽带。也有学者认为,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势为操作过程的高度简化,但是该程序面临的问题是,利益低于运作成本。为了改善上述问题,可考虑小额诉讼程序变为向非诉讼化转变、向非正式审判转变,同时考虑转变为通过行政方式、仲裁方式或调解解决,均是合理的发展方向。小额诉讼程序是作为一种独立的程序,可以和调解结合达到小额诉讼建立的目的,但是不应当将其与行政化建立联系,应当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去行政化,同时小额诉讼也是有别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对此,笔者将会在下文中作出具体阐述。

当前,在适用调判结合(调解和审判的结合)的制度时有多种方式,例如,有些国家和地区通过设置裁决(决定)环节来实施,而有些则在仲裁(裁决)程序中设置调解前置。笔者认为,我国也可以借鉴这种方式,将调解纳入到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的前置程序,在审判前,由当事人申请适用或者简单案件的法院强制适用。

注释:

①葛奕超.关于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制度的探索[J].法制与社会,2013(34).

②窦玉前.论小额诉讼的启动[J].学术交流,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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