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族信托与信托法的碰撞和挑战

2020-11-30 08:31刘安琪
法制博览 2020年18期
关键词:信托法受托人受益人

刘安琪

青岛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042

家族信托作为经过西方国家发展百年流传来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在融入中国经济社会时,因其本身源于英美法系的特色属性,不可避免与中国的法律体制产生碰撞,在具体的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200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虽完善了我国金融体系的立法体系,填补了信托产业的法律空白,但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对信托分支产业的需求攀升,现有《信托法》已经无法满足。《信托法》制定之时,是参照日本、中国台湾的信托法律并参考了英美国家的信托管理制度,未做足够的理论研究,导致出现了不少制度层面的问题。家族信托作为信托的本源业务,这些问题也制约着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

一、家族信托概述

“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制度自13世纪英国的用益制度发展至今,梳理信托的发展脉络,可以发现其核心一直没有脱离一个关键问题,即“如何实现家族财富的延续”。英国用益制度出现的根本目的是教徒为了脱离统治阶级的压迫,将自己的土地财产交由教会管理,土地的收益用来支付亲属的生活开支或用于信仰的宗教事业①。从这个目的可以看出,信托制度的内核就是财富传承,家族信托是信托制度的本源,只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信托制度的应用范围不断外延,出现了用作理财的信托产品和用于公益事业的公益信托。而非部分学者所述的家族信托是信托业发展至今才出现的新的业务范围。

《信托法》颁布后,立法者从未对家族信托进行明确定义,造成了家族信托法律上的空白,这也是国内有家族信托需求人群对于家族信托的最大担忧。直至2018年,银监会下发的“37号文”,对家族信托的目的、信托财产数额、家族信托当事人的范围做出了初步界定。②“37号文”在监督管理层面坚持家族信托的主要目的是家族财富传承,将以财产保值、增值为目的的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排除在家族信托范畴之外。

二、家族信托的法律关系

(一)家族信托当事人

家族信托的委托人是整个家族信托结构的基础,是家族信托业务产生的推动力。家族信托中的委托人可以是个人或者是已经有一定规模的家族,这里的“家族”是对“37号文”中的“家庭”的广义解释,指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家庭利益集团,与“37号文”中家族信托财产起点1000万元对应,明确家族信托业务的主要对象是拥有庞大资产的高净值人群。

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为专门的信托机构,而非其他金融机构,区别于其他信托业务受托人,是对家族信托财产安全性的有力保护,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基于家庭财富延续的目的之委托,“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受托人的名义,经营管理家族财产,是家族信托的关键一环,直接关系到委托人的目的能否实现。在立法上,家族信托适用于《信托法》的一般规定,但在下发的“37号文”中对受益人身份问题做出了特殊要求:委托人在内的家族成员的家族成员均可认定为家族信托受益人,但委托人不可作为唯一受益人。

家族信托的受益人的范围是整个家族内部成员包括委托人,以获取信托财产的升值利益为目的的委托人不得为家族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实践中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多为被保护的一方,例如委托人不懂财产管理的家人或挥霍无度的子女。

(二)家族信托财产

信托是以“信托财产”为载体的财产管理制度,因此必须保证“信托财产”的确定性、合法性,否则信托无法成立。信托财产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财产,受托人自有财产相分离。《信托法》规定了信托财产区别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区别于受托人的固定财产,是信托财产特有的独立性的体现。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从司法角度对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进行了重申。

(三)家族信托权利义务关系

信托委托人在信托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如知晓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情况;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进行调整;若受托人管理不当致使财产受损,享有撤销权解任受托人的法定权利。信托依法设立后,委托人应履行依照信托合同交付信托财产的义务,也可在委托合同中与受托人约定保留部分权利。

对比信托中各类法律关系主体,受托人的地位尤为重要。合格的受托人是委托人实现家族财富延续目的的重要因素,是信托关系链条中的关键。“信托(trust)”这一概念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有管理或处分的权利,这一权利来源于委托人,受托人有在委托人限定的管理范围内行使权利的义务,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与控制必须要基于“忠诚义务”和“谨慎义务”。

我国《信托法》中信托受益人的权利皆围绕信托收益权展开,受益人在信托有效成立起享有收益权;受益人可以放弃、转让和继承收益权;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限制规定受益人必须承担的信托义务,实践中如需限制受益人的义务,可以在信托合同中进行约定。

三、家族信托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近些年,各类全球财富报告对中国的高净值人群和超高净值人群的数量和质量做出统计,2019年《中国私人财富报告》表明,2018年高净值人群约近200万,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净值资产近200万亿人民币。这其中八成以上都为家族企业,这批拥有可观资产的高净值人群完成资本积累之后开始考虑如何“子承父业”以及如何逃避“富不过三代”的命运。

家族信托虽在海外流传百年,已经成为海外常见的财产管理方式,但进入中国视野不过十年,2012年,中国平安信托推出了第一个家族信托业务,中国家族信托市场这片蓝海由此打开。家族信托基于《信托法》的一般规范,并未有完善的法律支撑,倘若家族信托产生纠纷问题,动辄千万甚至过亿的信托财产如何处置,实践中家族信托的案例并非不存在,新鸿基郭氏家族千亿家财四散的“前车之鉴”,让家族大家长们心有余悸,《信托法》自身理论层面的不完善更是高净值人群手握庞大家族财富,但迟迟未进入这片市场的主要原因。

2014年《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着重强调信托公司的风险把控问题,首次点名“家族财富”,为规范信托市场打下基础,加强监管,为家族信托发展保驾护航。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更是一个自上而下的推动力,规范信托市场的混乱局面,促使信托回归本源。紧接“资管新规”之后的“37号文”是首次针对家族信托做出具体规定,将家族信托脱离以投资回报为主要目的的理财产品范围。2019年《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信托公司要充分发展本源业务,并要求进一步改善信贷、信托等市场,对重点的金融风险有效处置。“一通知、三意见”的规范格局为观望家族信托的高净值人群打了一剂强心针,从法律规范层面解决了家族信托立法空白的后顾之忧,家族信托融入中国经济社会的机会已经到来。

注释:

①鲁悦.英国信托制度起源综述[J].大江周刊·论坛,2013(6):145.

②《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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