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提升绿色原则在司法领域中应用价值的对策

2020-11-30 08:31蔡泽涛
法制博览 2020年18期
关键词:民法当事人环境保护

蔡泽涛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00

一、绿色原则在司法领域中应用的基础

(一)理论基础

1.规则缺失下的补充

环境保护离不开立法的支持,只有法律完善才能够让遵纪守法者得到支持,让违法失德者得到相应的惩处,然而在以往我国民法规范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缺显得比较单薄,许多民法领域都主要体现在鼓励交易为主而对环境的保护却显得略显单薄。如在合同法领域,一些存有疏漏的合同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去补救,而并没有直接宣告无效。这使得一些以环境污染为代价的合同仍然存在起死回生的可能。绿色原则是中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虽然被纳入民法的时间不长,但在民事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随着我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显著提高,为环境保护相关案件中法律规范的适用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势在必行。绿色原则的出现为中国民事领域环境保护相关规范提供了更好的支持,同时也表明了中国对环境发展的重视。因此绿色原则的确立正当其时。然而,如果要将绿色原则合理、准确地应用于案件审理,并成为个案的法律依据,仍然有必要通过了解当前绿色原则应用的不足,找到相应的解决办法,从而为绿色原则的正确应用探索出一条合适的道路。

2.实质正义的客观要求

绿色原则的确立是当前实质正义的客观要求。司法领域中的正义可分为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程序正义旨在通过完善规范的司法程序运行机制帮助当事人在司法程序运行过程中能够获得高效便捷的司法保护,而实质正义则是让当事人因为纠纷而受损害的各项权利得到纠正,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恢复或相关赔偿。绿色原则与当前的生态环境保护息息相关,同时与当事人环境权益密切联系,又因现实和历史的复杂原因,过去我们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并未像今天这般高涨,因此绿色原则的确立也就没有很充分的理论背景,当事人的环境保护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立法支持,现在人们不光将眼光局限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也逐渐认识到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因此对于自身的环境保护权益开始更加重视,当事人不仅仅希望借助完善的程序得到司法对于环境保护权益的肯定,同时也希望自身的实质权益能够加以实现,在生态环境权益保护方面实现实质正义。

(二)现实基础

自2017年以来,我国各级法院应用绿色原则进行案件裁量比例在不断攀升,到2019年年初为止,共有400余份裁判文书中使用了绿色原则作为载量依据,我国不同地域的各级法院在应用绿色原则进行案件裁量的比例上也有所增加,目前全国共有16个省份以及4个直辖市和2个自治区使用了绿色原则来处理司法实践中的纠纷。在适用领域上,当前法院主要在认定合同效力方面使用绿色原则,如伴随着我国环保规定的出台,一些与当前实际不相符的合同因此而无法履行,面临合同履行不能的窘境,此时要依法认定合同效力。目前,在立法的层面上为环境保护相关案件中法律规范的适用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势在必行。绿色原则的出现为我国民事领域的环境保护法规提供了有效的助力,也展现了在我国保护生态环境倡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因此,当前是将绿色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民法原则的时候了。然而因为环境保护工作的特殊性,在现实中要将绿色原则合理、准确地应用于案件审理,并成为个案的法律依据,仍然有必要通过了解当前绿色原则应用中的不足,找到相应的解决办法,并提出合理的应对策略,从而使绿色原则真正能够为现实所用。

二、绿色原则在司法领域中应用的现存问题

(一)概念偏差

当前,我国司法领域对绿色原则的主要理论焦点放在绿色原则是否仅仅局限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对有关环境的其他问题是否能进行干预。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分歧在于绿色原则的自身的概念内涵容易与一般的常识性概念进行混淆而造成认知上的偏差。当提到绿色时很多人会想到生态,且有一部分学者将绿色等同于生态环境,这样的一种理解恰恰将绿色原则的范围人为的加以缩减,让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领域人为的减少,笔者认为为了更好的保护当前的环境,不应将绿色原则等同于生态保护,而是应扩大相关的范围,让绿色原则在更多的民事司法领域中发挥其作用,以期真正增加绿色原则的重要程度。绿色原则适用范围过窄这将导致环境保护问题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进而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维护环境保护权益的当事人将被迫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对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而言十分不利。

(二)具体适用存在不妥

绿色原则的出台为维护当事人的环境保护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但是当前部分地区法院存在对滥用绿色原则的现象,具体表现为在个别案件中,依照相关具体规定可以为案件的判决提供法律理论支撑,但一些个别地区的法官在判案时直接引用了绿色原则作为断案依据。根据一般的法理,只用当一般的法律规则穷尽时才可适用法律原则,也就是法律原则实际上是为法律规则起到了兜底的作用,但是个别案件中出现直接适用绿色原则断案的情况则是对这一基本法理的忽视。这样的做法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比如适用法律过于笼统,当事人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容易产生异议,继而在案件具体执行时可能出现不配合的行为,这显然与我们通过个案判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不相符合。依靠法律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式是让法律能够有效的得到应用,法律得不到有效应用将会成为一纸空文。同理,绿色原则得不到相关方面的适用和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支持,也就无法发挥其具体效用。

三、合理建议

(一)正确界定绿色原则的概念

根据民法对绿色原则的规定,绿色原则主要包含节约资源与保护生态环境两项。针对生态环境应做扩大化的理解,生态环境应不仅仅包含有自然缔造孕育而成的环境而且应包括人类后期建设发展的人工环境,对于这两类环境都应用绿色原则加以保护,以发挥绿色原则在环境侵权行为中的保护作用。同时对于节约资源中的资源一词也应当做出扩大的解释,资源可分为生态资源和人造资源,在应用绿色原则解决环境保护问题时除了生态资源外也应当保护那些对环境链平衡可能带来影响的人造资源,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贯彻绿色原则的实质内涵,让绿色原则发挥其应有的效用。但也要同时注意,扩大解释并非毫无节制的扩大绿色原则的适用范围,使其在任何民事领域都能够应用到,而是要贯彻环境二字的宗旨,贯彻保护环境的理念,动态应用绿色原则这一重要的民法原则。

(二)合理运用绿色原则

在运用法律原则判案时应该严格依照相应的法理,在穷尽法律规则时方才适用法律原则。充分看到案件的事实,不为了适用法律原则而适用法律原则,也不将不必要适用法律原则的案件盲目的适用法律原则。同时也要有一定的前瞻性思想。未来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绿色原则适用的方向会更为宽广,一些案件比较棘手同时也比较复杂,这对法官应用好相关原则进而保护当事人的环境权益有着极大的考验,法律原则在这之中为法官判案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但也要避免滥用。法官应提升自身对于法律原则的学习和领悟能力,并在实际的判案中应用好相关原则。

四、总结

绿色原则是一项伴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而诞生的重要民法原则,尽管其在法律中出现的时间比较晚,但是对于环境保护得到充分的保护而言具有重要作用。绿色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有其包容性,很多与环境相关的案件都可以应用,这也给案件裁量者带来了相应的考验,也就是如何准确合理地应用绿色原则使其能够发挥最大效用,这都给我们带来了许多思考,总而言之,绿色原则的合理应用我们仍旧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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