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网络公证与电子认证的融合与发展*

2020-11-30 09:43刘玉婷
法制博览 2020年16期
关键词:公信力公证当事人

郝 雪 刘玉婷 周 欢

山东工商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0

一、网络公证与电子认证的发展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一)网络公证发展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传统公证行业为了迎合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推出网络公证新模式。网络公证是特定的网络公证机构利用电子技术在互联网实现对具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法律行为、文书进行证明的活动。①

根据当下网络公证发展现状,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将传统公证业务利用电子技术延伸到网络平台上,即线下的业务转为线上办理,相比与传统公证,这类网络公证打破了当事人办理公证业务的时间、地域限制,减少了当事人的时间、经历和成本,提高了办证效率。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与发展,这一类网络公证业务的线上信息化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成就;第二类网络公证是依托于网络空间、网络数据、网络技术不断发展而形成的对互联网上的电子身份、电子交易行为、数据电文等提供增强的认证和证明,以及证据保全、法律监督等公证行为的一个系统,即网络公证完全做到以互联网为媒介。这类网络公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因此,技术和人才是网络公证发展面临的两大瓶颈。实践表明,网络公证人员在进行网络实际操作中,在电子数据固定保全与储存、网络公证技术标准、安全和保密条件等各方面都需要进一步的更新与完善。

(二)电子认证的发展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保障网络交易安全,增加交易双方信息的透明度和可信度,电子认证逐渐兴起并发展。《电子签名法》明确了电子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业务规范。电子认证机构主要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做出认证并出具电子认证证书。近年来,电子认证服务产业总体规模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标准化工作稳步推进。

但是,电子认证发展过程中面临公信力、中立性、权威性缺失等困境。首先,当前法律规定电子认证证书并不能直接作为证据适用;其次,电子认证主体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其以营利为目的本质决定了其在认证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受到地域利益、行业利益、部门利益、自身利益的影响而偏离公正;第三,立法上对电子认证从业人员没有给与像公证人员那样严格的准入标准限制,电子认证的从业人员来自各行各业,专业性、职业操守都欠佳。因此,在实践中,电子认证无论从中立性、权威性、公信力,还是从普及力、认证精准度、社会认可度等方面都不如公证。

二、网络公证与电子认证融合与发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网络公证与电子认证融合与发展的必要性

如上所述,信息化时代给传统公证行业和电子认证行业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技术和人才是网络公证发展面临的两大瓶颈,电子认证提供在线信用信息服务的特征决定了其可以为网路公证的发展提供技术与人才上的供给与支持。而电子认证发展面临的公信力、中立性、权威性缺失的困境也正是网络公证最突出的优势。加之网络公证与电子认证提供的都是在线信用信息服务,在业务受理范围方面都包含对交易主体、身份、资信、交易文件真实性的认证,因此二者具有融合与发展的可能性。在新时代下,网络公证与电子认证业务相互融合,共同构建完善的网络公证与电子认证服务体系。

(二)网络公证与电子认证融合与发展的可行性

以网络证据保全为例,传统公证业务中的网络证据保全仅是以拍照、录音、当前浏览页面、谈话记录、纸质文件等进行证明。网络上的电子数据因其易受破坏的特性,传统网络证据保全储存的仅为数据链中的一个视觉片段或者其他感官的数据保存链中的一个片段表现。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与网络信息的普及,网络犯罪成本逐渐降低,篡改电子数据导致网络证据失真流失的案件越发常见,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精确度、真实性降低,严重影响了网络公证的权威性与公信力。而电子认证与网络公证的融合发展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

通过实践考察,我们发现日本把网络电子证据保全业务交由经过专门机关特许的电子认证机构来完成,并由公证人员参与其中对程序以及内容的真实合法作出公证,达到了兼顾效率与合法性、公信力、权威性的多重效果。“在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和完整性方面,日本比较有特色的就是电子认证制度。日本的电子认证机构大多是需要经过专门机关特许的民间机构,他们在保全设备,人员技术等方面都有着严格的资质要求。日本要求民间电子认证机构在电子认证过程中必须要由具有专业知识的公证人员参与其中以证明这些数据的存在及内容的真实,认证中增设公证更能保证证据的效力。”②

三、网络公证与电子认证融合与发展的具体措施

(一)网络公证引入电子认证技术和人员

结合电子认证的优势,网络公证可以借鉴电子认证以电子书为核心技术的加密技术,对网络传输的信息进行加密、解密、数字签名和数字验证,来确保网络公证当事人提交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当事人在受领数字电子认证证书时,已经确认了当事人的电子签名与私钥的唯一性,在公证处接收当事人业务咨询后,当事人要将个人的公钥发给公证处,当事人通过私钥公钥的配置将公证所需的文件进行加密,而这样既保证了当事人个人身份信息的不泄露,也通过当事人在发送的加密的电子询问笔录等文件上电子签名确认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③如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将专业性、技术性要求高的网络证据保全业务移交给电子认证机构,并派专门的网络公证人员进行监督,保全电子认证在网络公证保全业务中程序的合法性与信息的真实性。

此外,网络公证还应吸收在电子认证机构中具有丰富电子认证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并通过开展技术培训,增强网络公证人员的信息专业与信息技术素养和具体实践能力,提高业务的精确度与高效性。

(二)电子认证引入网络公证对其认证过程的公证监督

电子认证发展面临的公信力、中立性、权威性缺失的困境正是网络公证最大的优势。“其公益性的事业法人有着公信力保障的优势,又有完善的组织体系和成熟周密的工作规划,更突出的是有专业的法律人才、技术和覆盖全国的公证信息网。”④“网络公证建设电子合同签约平台,直接从合同阶段就预防风险,这将从很大程度上规避电商经济的风险。”⑤因此,电子认证业务的完善和发展应引入网络公证机构对其电子认证完整过程的公证监督。即由网络公证介入电子认证,对电子认证的操作全过程进行网络公证。网络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证明电子认证机构对当事人合同认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从而,经过公证的电子认证证书具有直接为法院所采纳的证据效力。

此外,电子认证公还需要在从业人员中吸收具有公证人资格的员工。同时,通过业务往来以及业务培训等增强电子认证人员的法律素养。还可以考虑借鉴网络公证的追责原则体系,从法律和实践两个层面强化电子认证的公信力,建立符合公众利益的电子认证服务标准。

注释:

①东传.网络公证概述[J].中国司法,2001(3):41-42.

②张宇.民事诉讼电子数据保全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9(5):13.

③刘崴.公证信息化建设的现状分析和发展方向[J].中国司法,2016(7):58-59.

④张亚青,刘振国.电子认证与公证——兼对《电子签名法》(草案)的建议[J].中国公证,2004(6):41.

⑤刘崴.公证信息化建设的现状分析和发展方向[J].中国司法,2016(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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