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今刑事诉讼司法制度下如何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

2020-11-30 09:43陈进鹏杜宁宁
法制博览 2020年16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律师

陈进鹏 杜宁宁

兰州理工大学,甘肃 兰州 730070

一、中国人权发展的历史

人权是社会发展的本质体现,我国的人权发展史开始于90年代初《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主要经历了认识阶段、理念阶段和实践阶段。

第一阶段是认识阶段,我国主要认识到的有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而后逐渐认识到人权概念,不在简单、粗暴的对犯人进行刑讯逼供,从只注重口供和逼供到确立证据制度,明确重证据而轻口供和必须充分取证,口供只有在经过仔细调查和确认后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用“诱供”和“逼供”等错误方式取得的证据一文不值,自此,中国人权事业迈上新舞台。

第二阶段是理念阶段,逐渐认识到发展权和生存权的重要性,以2004年的人权写入宪法为标志,表明我国开始以立法的方式重视人权,同时在《国家人权计划(2009-2010年)》、《国家人权计划(2012-2015年)》两个文件中也同时体现了人权的重要性,在中国人权历史中迈进更重要的一步,使中国人权从理论制度框架到具体的实施都有了巨大的进步,让人们从心底了解到人权保障理念和司法人权保障。

第三阶段是实践阶段,在我国40年的人权发展史中我国一直在坚持进行人权改革,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给予被追诉人充分的权利保障,我国不仅在实体法进行了创新,而且在程序法中也有所体现,比如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值班律师制度,认罪认罚制度等,都体现了我国不仅在立法中有所体现,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也正在加以运用,表明我国40多年的人权发展有了显著成效。

二、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的界定

在人权保护中只有正确了解被追诉人的定义,才能在不同的阶段更好的保护追诉人的人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可知,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有两种称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若以检察院制作起诉书并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为时间节点,可以分界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收集证据再到向检察院正式提起诉讼之前都被称为“嫌疑人”,在检察院正式接受案件并开庭审理被称为“被告人”,都统称为刑事诉讼的被追诉人,对于被追诉人的明确界定有利于我们充分保障人权,使被追诉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力保障有更加明确和科学的认识,对在刑事诉讼中有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次被追诉人的地位明确有利于在不同阶段给予追诉人不同的权益保护,使追诉人在充分享受自己权力的同时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三、现今司法制度下被追诉人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缺陷

根据最新的2018《刑事诉讼法》来看,新的诉讼法的颁布在我国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在刑事诉讼法领域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我们依然存在很多程序性的问题没有解决,比如新的诉讼法依然没有明确在诱供、逼供现象存在时,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该怎样认定证据和采纳证据,虽然有所改正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公诉机关做的更隐蔽、更不容易被发现,这种行为导致对证据的可信度大大下降,而且也没有确定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和构建完善的律师制度,使得人权保障在立法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瑕疵。

(二)司法缺陷

首先刑事强制措施使用不当,第一,强制措施适用的随意性,在程序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是先抓人,再去补齐相关的法律文书,或者是事先开出空白的拘留证,只需侦查人员填上姓名就可以批准抓人,可以说“补手续”已经成为侦查机关内部的一条潜规则。第二,超期羁押现象严重,年来的司法实践,超期羁押也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项久治不愈的顽疾,甚至有逐年上升的趋势。第三,取保候审制度形同虚设,在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拒绝被追诉人的合理申请,因此核准主义也成为了适用取保候审制度的拦路虎。

四、维护被追诉人人权的必要性

刑事案件涉及国家、集体、个人的重大权益,国家必须对其进行积极调查,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决定刑事案件中的被追诉人必须要重视人权保护。在进入诉讼程序后被追诉人要面对国家公权机关中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的直接追责,因此我们要充分保障人权,因为此时双方的诉讼实力、诉讼地位严重悬殊,被追诉人的人权存在很大的风险。具体说,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全过程保护被追诉人的人权。

五、现今司法制度下被追诉人人权保障的机制

(一)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

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的过程中,采用体罚或者其他变相手段对嫌疑人进行的审讯活动,刑讯逼供自古代以来长期被人们合法使用,在我国目前的证据形成中“口供”依然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这就导致了司法工作人员不惜采取一些不合理的措施才能从嫌疑人口中得到口供,比如“刑讯逼供”,通常情况下会对嫌疑人会进行“精神施压”或者“肉体折磨”的方式,随着科技的进步和证据提取的快捷性,我们应该放弃以“口供”为中心的思想,从案件的事实和现场遗留的证据来调查,多采纳科技手段提取的证据,减低对口供的依赖性,尽量减少侵害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和健康的权利,减少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和心灵所遭受的创伤,只有保证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减少大量冤家错案的产生。

(二)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为了防止各司法机关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导致的冤假错案,我们应该加强各司法机关之间的互相监督,同时在司法活动的各个阶段都要进行调查和取证,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各司法机关可以建立内部网络管理系统,及时的上传嫌疑人的犯罪材料和审讯笔录,规范司法权保障人身权,一旦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应该立刻停止审讯,重新梳理证据和案件事实,力求还原案件的真实性,保证不放过一个犯罪证据也不错过一个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在立案起诉时同时提交全部证据材料,这样才能有效的保证案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在审讯重大疑难案件和可能导致嫌疑人死刑的案件时时要进行全程的录音、录像。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常常以影像资料缺失或者提供有删减的影像资料进行公示,使嫌疑人安全利益受到重大的损害,由于录音、录像对嫌疑人的安全利益有重要的作用,所以我们建议有必要对所有的刑事案件进行全程的录音、录像,这样才会使证据具有可信度,杜绝了非法证据的收集。

(三)构建完善的律师制度

构建完善的律师制度对于保护嫌疑人有重要的作用,在《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以前我们国家是没有值班律师制度的,嫌疑人要想见律师是很困难的,尤其是对于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和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这种现实的存在使嫌疑人正常法律诉求无法满足,无法及时向律师提供自己掌握的有利于己的证据,或者在关押期间正常的医疗需求得不到重视,常常嫌疑人因无法及时得到医疗救助而致死在看守所。律师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整个司法过程,对于侦查人员而言,能够使诱供,逼供事件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对证据的可信度有较大的提高;对于公诉人员而言,律师在场可以排除公诉人非法取证,有利于帮助案件澄清事实,在法庭上翻供的可能性减低;对于法官而言,法官可以现场询问律师对于其口供的合法性予以证明,排除各方对于口供的质疑,因此,建立完善的律师制度对我国很有必要。

六、刑事诉讼法领域对于人权事业的展望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人权事业发展命运多舛,但是经过各方的长期努力终于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了巨大的进步,从90年代初《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的倡议到2009年的《国家人权计划》,无不体现着我国人权事业得到了飞跃式的发展,尤其在刑事诉讼法领域,中国的人权保障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和突飞猛进。特别是在刑事司法领域我们可以看到我国为人权事业所作的努力,但还远远没有达到高潮,在人权保护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部分原因是因为中国传统文化缺乏法治,其改善人权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工程,需要有思想系统,执行系统等建设。因此,有必要在刑事诉讼领域提出人权问题对防范现状进行全面的思考和论证,找出存在的问题的重点,然后在这个基础上,设计就不一样了人权蓝图。

七、结语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刑事诉讼保障人权事业的不断进步,虽然我国在长期以来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观念的影响,社会价值观对于被追诉人一直处于歧视地位,认为只要被列为被追诉人一定有罪,无论是社会还是个人都对此深信不疑,但是近年来刑事诉讼领域对被追诉人的人权还是有所发展。从党和国家对于人权事业的立法和实践来看,我相信未来中国的人权事业有极为客观的前景,在必须其正视缺陷的基础上,逐步的转变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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