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民事诉讼所生侵权责任分析

2020-11-30 09:43李一萌
法制博览 2020年16期
关键词:刘某虚构行为人

李一萌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00

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方面的基础要求,同时也是我国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要求之一。但在现代化社会中,存在部分人失去了对于诚实信用这一作为法律和道德双重标准的敬重,人们变得唯利是图,甚至还会通过恶意民事诉讼等不良行为来谋取利益。恶意民事诉讼也变成诉讼活动中的顽固毒瘤,为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恶意民事诉讼行为的管理规制,填补司法实践空白。

一、民事恶意诉讼相关侵权行为

当下针对恶意民事诉讼这一概念,还没有在立法层面给出权威解释。从广义角度分析,恶意民事诉讼即诉讼人没有遵守诚实守信的基础原则,随意滥用诉权,恶意发起民事诉讼,或是在民事诉讼正常的操作流程中恶意实施诉讼行为,对案外人士或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单纯为了谋取利益的不正当行为。

恶意民事诉讼主要可以分成两种状况:一种是正常诉讼流程中恶意提起诉讼的行为,另一种是恶意提起诉讼。恶意提起诉讼主要包含双方共同筹谋下发起的恶意诉讼和单方面进行恶意诉讼两种状况,双方合谋后进行的恶意诉讼行为通常也被叫做虚假诉讼行为。虚假诉讼即当事人和其他人之间进行恶意串通,违反了基础的诚实守信原则,对案件真相进行虚构,假造各种证据,随后向法院提出诉讼,对他方权益造成一定损坏,得到非法利益。通常在下面几种类型的案件中容易出现虚假诉讼问题:分别是破产案件、离婚案件、房屋买卖中的合同纠纷、驰名商标认证案件等。相关恶意民事诉讼具体要求是拥有伪造证据和虚构事实等恶意诉讼行为。诉讼流程中进行恶意诉讼,通常是通过不当的手段来虚构事实或拖延诉讼,制造伪证,故意隐瞒送达地址,利用公告的方法进行传达,从而使对方因为不了解而在诉讼中缺席的行为。

立足于民事立法实体层面分析,恶意民事诉讼是侵权行为的一种,主观层面上,是对其他的合法权益进行故意侵害,帮助自身来谋取各种非法权益。从客观层面分析,开展违法诉讼行为,即一种会侵害别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不管恶意民事诉讼最终是否满足某人的主观目的,最终都会给他人造成各种程度的损失。这种损失和恶意民事诉讼发起者所实施行为之间存在一种因果联系。立足于诉讼角度分析,违反诚实信用的恶意民事诉讼,不但会对他人权益造成一定影响,同时还会扰乱司法工作,破会诉讼秩序。针对这种问题,尽管侵权人所实施的手段和诉讼领域较为特殊,不在一般的民事法领域内,但是于民事诉讼中依然存在随意使用诉讼权的问题,从而产生侵权现象,从民事法实体层面分析,其属于一种特殊性侵权问题[1]。

恶意民事诉讼中的发起者实施该种恶意行为主要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所以因该对那些恶意民事诉讼发起人追究其侵权责任,承担所实施恶意行为给其他人带来的伤害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还可以从经济角度入手进行有效预防,避免再次出现恶意诉讼行为,为受害者弥补其经济损失,提高法律的公平性。在恶意民事诉讼这种侵权层面上,我国初步达成一种理论共识。但在怎样对恶意民事诉讼问题进行准确识别,促进侵权责任机制的不断完善方面还缺少深入的研究,当下的研究大多是一种浅尝辄止,尚未深入进行研究和制度建设。

二、恶意民事诉讼相关侵权责任的识别

(一)恶意民事诉讼侵权责任组成要素

在侵权法中进一步明确恶意民事诉讼是十分必要的,同时还需要针对这种侵权行为设置合理的构成元素。恶意民事诉讼需要从客观和主观两种层面入手进行准确区分,从主观层面分析,恶意民事诉讼相关行为人应该为故意在诉讼过程中实施恶意诉讼或故意提起虚假诉讼。不能把重大过失添加到恶意民事诉讼范围内:一是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各种重大过失很难进行准确判断,使恶意范围比较宽泛,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从客观角度分析,恶意民事诉讼相关发起者实施故意拖延诉讼、假造证据和虚构事实等行为,从而对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员造成不良影响,是一种扰乱民事诉讼秩序、滥用司法资源的行为。通过分析行为结果能够发现,不管是恶意诉讼人员有没有实现预期目标,只要是受害者形成经济损失便成立恶意民事诉讼。

立足于立法层面分析,在准确识别恶意民事诉讼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列举联合定义这种双重方式实施立法。虚假诉讼为虚构事实,假造证据,或隐瞒能够影响案件走向的事实。故意拖延诉讼;对对方隐瞒地址等没有认真履行合作义务等行为[2]。

(二)恶意民事诉讼侵权行为识别

在识别判断恶意民事诉讼的过程中,除了需要考虑上面两种主客观元素之外,同时还需把恶意诉讼和其他相似行为准确区分开来。对恶意民事诉讼进行准确定性,这也是针对恶意民事诉讼实施规制的基础要求。假如对恶意民事诉讼进行错误判断,便会对当事人合理诉讼权利造成损害。比如尽管诉讼过程中实施恶意行为,便是指恶意民事诉讼,但想要实施这种恶意行为,却需要在诉讼过程之外或正式实施诉讼之前,有目的地进行各项准备活动,比如假造证据和虚构事实等。相关准备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会和部分民事行为产生混淆。

比如在一个一房二卖的案件中,王某以25万的价格卖给李某,随后李某入住。在准备过户时,由于房价提高,王某把房子用30万的价格再次出售给刘某,同时还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但因为该房子现实为李某所占,刘某尽管拥有房产证,但却无法入住,随后王某和刘某在协商后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断第二份房屋合同是否有效,并命令方某立刻交付房屋。王某和刘某在诉讼过程中基本达成的协议进行调解,向法院提出强制实行房屋交付的申请。部分人还把这种案件定义为一种虚假诉讼,把其划分到规避法律的虚假诉讼范围当中。但从物权法与合同法角度分析,上述案件内两种合同均为有效合同,从债权平等性分析,并没有合同优先一说。从物权优于债权层面分析,既然建筑物权转移到刘某手中,刘某如果不知情,则从法律角度来讲,该房屋已经属于刘某。

三、恶意民事诉讼相关侵权责任规制

(一)程序设置

从结果分析,恶意民事诉讼可以产生多种状况,从虚假诉讼层面分析,主要会产生下面几种问题:恶意行为人在胜诉后,被发现存在虚假诉讼问题;行为人得到一审胜诉,但是在二审中却被指出存在恶意诉讼问题而败诉;行为人于一审中发现存在恶意诉讼问题,最终被判决败诉或撤诉。正常诉讼过程中实施恶意诉讼结果包含实现预期目标的恶意民事诉讼,使行为人获得一审和二审的胜诉,同时判决生效的状况;同时也包含尽管没有获得有利判决,但会对诉讼发展产生一定影响,增加对方诉讼费用、拖延诉讼时间等。

对于恶意民事诉讼没有获得胜诉的状况,受害人可以持证据提出要求,使法院针对恶意民事诉讼发起者实施强制性措施,要求赔偿损失。假如是结束后才发现问题,则可以另外提起诉讼赔偿损失。针对恶意民事诉讼获得胜诉的状况,可以设置一种兼具再审和侵权功能的程序模式,将第三人撤销诉讼或再审为主体,添加设置侵权赔偿内容,像是刑事诉讼里面附加的民事诉讼[3]。

(二)侵权责任范围与分担

通常情况下,恶意民事诉讼相关侵权责任人主要有直接实施的当事人。实际操作中,大部分的恶意民事诉讼通常都是由代理人辅助下实施的,甚至其中部分还是某些代理人作为主导。各种代理人需要和实施恶意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共同分担侵权责任。假如当事人没有行为能力,则损害赔偿、罚款以及诉讼费用等全部由恶意民事诉讼实施人员的代理人承担。

针对教唆他人,间接导致当事人发起恶意民事诉讼的人,部分学者提出需和实施人共同分担责任。但因为提起恶意民事诉讼的人是拥有民事诉讼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具备一定判断能力和道德准则,而在他人教唆后便实施不良行为,最终所形成的责任需要由实施人员自己承担。教唆人员因为没有参与,同时鼓动对象也是拥有完善认知能力的人,所以尽管教唆行为不符合道德要求,但不应将其看作一种违法行为。

四、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分析我国近几年的司法实践能够发现,恶意民事诉讼作为一种新形式的侵权行为,其数量逐渐增多,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造成大量的司法资源浪费,降低了司法权威性,针对这种状况,需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杜绝恶意民事诉讼问题的发生,维护司法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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