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机制

2020-11-30 09:43曹嘉怡
法制博览 2020年16期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合法权益经营者

曹嘉怡

河北师范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24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中国的电子商务市场也逐渐成熟。《电子商务法》作为有效规制电子商务市场的法律手段,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自实施该法以来,电子商务市场不断得到有效调整,广大网络消费者权益得到了切实保障。

一、我国推行《电子商务法》的背景及意义

(一)我国《电子商务法》的出台

毋庸置疑,电子商务市场已经是世界经济中不可缺少的一环。我国更是电子商务市场大国,电子商务交易频繁,而随之而来的是不断增加的电子商务纠纷以及消费者权益的受损。为了规范电子商务市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条文中,规定了相应的责任条款以及处罚规定。但随着电子商务市场的不断发展,这种分散的立法形式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从长远角度来看,针对电商市场设立专门的法律,才是真正行之有效的措施。2018年8月31日,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电子商务法》,并由习近平主席签署国家主席令颁行,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我国颁行《电子商务法》的意义

1.明确了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责任

电商平台经营者,是电商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联系的纽带,对电子商务市场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电子商务法》的颁布,明确了电子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既是网络经营场所的提供者,也是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审核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这一定位,除却之前电商平台经营者与各方签订的合同责任之外,又增加了普遍适用责任,对于打击网络平台中的不法商家,化解电子商务纠纷,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2.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虽然在《电子商务法》出台之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已经有关于电子商务市场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但这些内容不够具体,且不具有针对性。电子商务市场交易没有面对面的交流,双方通过电子平台中提供信息进行交易,存在着风险和误差。很多网络消费者在交易完成后,才发现受到了欺骗。因此,专门针对电子商务市场中存在的这些问题,《电子商务法》通过相关条文如“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明确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运营者的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以保障消费者的相关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另外,我们在网络购物时,经常发现自己在电商平台近两天浏览的产品会出现在页面上,这虽然极大地为我们挑选产品节约了时间和精力,但很多消费者也会认为自己的隐私受到了侵犯。因此对于消费者的信息安全问题,《电子商务法》第18条、第23条也作了相关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尽管不可能完全杜绝各类电商平台对于消费者数据的分析利用,但是这对于消费者信息的保护有了进一步的推进意义。

二、我国《电子商务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登记主体不明确

在《电子商务法》实施之前,在电子平台开店经营是不需要工商执照的,任意主体都可开店经营。自2019年1月1日之后,对于想要在网络平台进行销售的经营者,必须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这一做法极大规范了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为很多实体店铺赢得了公平竞争的机会。但这也使很多像代购等个人经营活动不再能够进行正规平台的网络销售,他们转而在微信等社交平台发布产品信息,进行网络交易。因为个人经营活动不必进行工商登记,价格低廉、手续便捷,因而吸引着很多的消费者。但由此引发的网络诈骗、假冒伪劣产品交易也随之增多,很多消费者深受其害。我国《电子商务法》并未对这类经营主体作出登记规定,因此消费者一旦在这类平台受到侵害,很难得到有效维权。随着我国社交媒体的发展,类似的社交平台被公众广泛下载使用,如若这类经营主体不得到有效规制,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二)难以有效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许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卖家,证照齐全、质量过硬,店铺经营时间较长,有很强的竞争力,但这种经营良好的网店经常会遭遇不良商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干扰,像“职业差评师”就是这种行为下衍生出的职业。“职业差评师”在收到不良商家的费用之后,就会给这些正常交易的商家打上差评的评价,而这些商家如果想要删除这些差评,往往只能通过私下里与“职业差评师”进行沟通,以付出钱财的方式消除不良评价带来的影响。还有一种情况是,很多销量并不好的经营者,通过雇佣专人对其销售的商品进行“好评”,以不真实的销量和评价来欺骗消费者,从而分流其他正常经营店铺的客户量。在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中,虽然对电商平台的评价机制作出了相应规定,但像此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未涉及,从而难以对这类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

(三)个人海外代购缺少有效监督

随着消费水平和消费观念的不断改变,境外的越来越多产品受到国内消费者的喜爱。上文中也提到很多海外个人代购通过各类社交软件,进行电子商务活动。这类市场交易存在于社交平台,该类平台缺少对网络交易的监管,更少有对交易产品质量的监管。这就导致很多消费者会拿到真假参半的产品,甚至拿不到产品。这类消费者一旦权益受到损害,往往无法举证,导致自身难以维权。

三、关于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的对策建议

(一)扩大适用主体的登记范围

根据实践中衍生出的诸多问题,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不应仅仅限制在普通电商平台概念上,对于通过微信公众号、抖音直播间等平台购买产品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我们应该将在这类社交平台进行网络交易的经营者,也纳入我国工商登记主体的范围。具体地,对于想要在社交媒体进行公开买卖交易的经营者,应先向各类社交平台进行报备,待平台审核通过后,再行向工商部门登记备案。若没有该类审核资质的社交平台,不允许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而没有提交平台审核的经营者,一经发现,注销其平台账号。这类社交平台的账户信息,应进行实名认证,最大程度保障各类用户的权益,维护我国的税收机制。

(二)完善对不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虽然《电子商务法》在假货和保护隐私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像“刷单”、“职业差评”等活动却没有明确的处罚措施。笔者认为对这种行为,我国法律也应当进行规制:一方面是对于“刷单”等活动源头的管控,对于出现这种行为的店铺,给予罚款或停业的惩罚,威慑不法行径;另一方面是对于“刷单”等人员的制裁,之所以这类活动屡禁不止,是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对参与这类活动的个人进行有力处罚,在判定这类用户有“刷单”等活动后,给予刷单两倍以上的罚款,以保障我国目前的电商网络交易,营造起一个合法有序的电子商务环境。

(三)加强对海外个人代购行为的监管

除却上文中提到的将社交平台的经营主体进行工商登记外,针对于海外个人代购行为,应在《电子商务法》中增加下面两条内容:一方面,创设违法代购举报奖励机制,对于在朋友圈、微博等采用各种变相形式私自进行代购活动的人员,一经举报立即采取相应调查。如有诈骗或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立即进行查处,对于举报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另一方面,联合微信、支付宝等平台,对于受到欺骗或损害的消费者,按照其进行转账的账户进行查找,增加对于个人代购的查处力度,以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安全。

四、结语

如今,电子商务市场发展迅猛,《电子商务法》的出现顺应了时代的潮流,我们应当更好地推行该法,维护网络消费市场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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