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机制研究

2020-11-30 09:43
法制博览 2020年16期
关键词:传讯自愿性辩护律师

刘 黎

浙江工业大学,浙江 杭州 310023

一、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总结相关试点经验后作出的重要法律规定,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而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如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出于非自愿,那么就难以保证从宽公正性,虽然可以实现快速审判和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但是却不能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更难以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目标的实现。

二、我国现行自愿性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被追诉人知悉不充分

首先,告知程序形式化。虽然法律规定在诉讼三阶段均应当充分告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及选择后果,但实践中审前阶段仅通过格式文本对被追诉人进行相关认罪认罚内容的告知,虽然可以规范告知内容,但也容易使告知内容程序化、形式化、书面化。其次,控辩双方信息存在不对称。虽然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属于控辩双方带有一定协商机制的制度,但侦检机关掌握大量的证据,被追诉人对证据和案情的了解,主要途径是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获得,对于只获得值班律师帮助的被追诉人,知悉权则大打折扣,不利于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护。

(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未能有效发挥

《刑事诉讼法》建立的值班律师制度是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自愿性的重要举措,但由于值班律师定位模糊,因此值班律师通常在实践中充当见证人。我国并未实行认罪认罚案件强制辩护,值班律师在无辩护律师或法援律师的被追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要求在场,而不是在认罪全过程监督其合法性、自愿性,能否保证被追诉人基于明知相关法律及其后果并经过权衡利弊审慎思考作出选择,是值得怀疑的。对法官来说,值班律师见证具结书签署过程是推定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的重要依据,然而检察机关却普遍认为值班律师是见证者、监督者,其实质是为司法机关确保被追诉人自愿性背书。

(三)自愿性法庭审查形式化

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作为独立审查的对象,但实践中通常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等进行一并核实,笼统的将认罪认罚进行无异议检验。然而,以对上述均“无异议”即做出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判断是有失稳妥的。首先,公诉机关可能欺骗、引诱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被追诉人因缺乏法律认知和理解能力,为了获得较轻量刑而做出无异议的表达。其次,因无异议是法定不能简化的程序,且自愿性是被追诉人的主观方面,从正面进行实质性审查较为困难,而在庭审中法官通过对起诉书有无异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容及相关法律后果是否知悉等几方面进行询问易得出结论,但从反面证明是无法罗列穷尽的。

三、完善我国自愿性保障机制的建议

(一)保障被追诉人知悉权

1.明确告知主体义务。侦查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被追诉人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宣传,不得夸大承诺最终的量刑。检察机关应当释明认罪与否是被追诉人自由选择的权利,送达认罪认罚告知书时,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履行详细的解释和说理的职责。审判机关应当强化告知义务,充分告知并解释被追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2.完善证据开示制度。在充分知悉控方掌握的证据基础上,认罪认罚案件被追诉人才能理智作出是否认罪的决定,因此完善证据开示制度是被追诉人认罪自愿性的重要保障。关于证据知悉权主体,由于被追诉人一方面大部分欠缺专业法律知识容易对证据内容产生误解,另一方面也存在篡供或虚假供认的风险,因此应排除在阅卷权主体范围之内。关于证据开示阶段,侦查阶段工作重心仍是查明案件事实、收集固定证据,不宜对案件进行证据开示。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允许辩护律师在不利于被追诉人的证据范围内进行查阅,不得复制、摘抄,不得透露证人信息。关于证据开示范围,控方开示的证据应包括有利证据和不利证据,辩方开示对其有利的证据。

(二)赋予值班律师辩护人身份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值班律师的身份是法律帮助者,意味着其不享有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等辩护律师所享有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试点城市进行大胆创新。如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积极探索值班律师接受司法局指派,取得被追诉人委托后,身份转变为法律援助律师的机制,并已在武汉全市推广。①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注重律师作用的发挥,将值班律师辩护化,探索“认罪认罚海淀模式”。②具体而言,审查起诉阶段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追诉人签字确认《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单独与值班律师签署一份《法律援助授权委托书》,其身份在起诉书中由检察官列为辩护律师,经法庭开庭通知后从手续上即实现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之间的衔接。③

将值班律师辩护人化,还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充分发挥辩护的有效性:首先,值班律师必须是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专职律师,且至少拥有3年以上职业经验。其次,区域值班律师要定期进行交换,避免长期驻地任职形成利益关系。再次,当前值班律师通常在不同诉讼阶段为被追诉人提供短暂性法律帮助服务,在案件处理上缺乏一致性和连续性。因此,需要改变当前值班律师轮岗制方式,对同一被追诉人进行全诉讼流程辩护服务。最后,建立值班律师考评机制和意见反馈机制,对怠于履行职责的值班律师进行问责和不再纳入值班律师名单中。

(三)构建自愿性审查庭前传讯程序

对检察机关建议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的案件,可以构建庭前传讯程序审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法官在正式开庭审理前阅读案卷材料,并传讯被追诉人进行核查相关情况。案卷材料的核实,主要涉及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有无违法取证的可能性,被追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方式与羁押地点,案件事实基础等,是否达到移送起诉的标准。阅卷审查完毕后,需要传讯被追诉人进行当面讯问,其目的有三:其一,再次强调、告知被追诉人现有的司法诉讼权利,详细解释若选择认罪认罚制度,将让渡哪些权利以及产生如何的法律后果。其二,针对阅卷阶段产生疑惑、合理怀疑的细节与被追诉人进行对证,核实被追诉人对案件主要犯罪事实的情况、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面临的刑罚范围、对量刑建议的看法。其三,确证被追诉人主观层面的自由意志。确证被追诉人主观层面内容可以参考2019年10月24日两高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使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9条,重点核实(1)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是否出于自愿而非受到暴力、威胁、引诱;(2)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3)被追诉人是否理解认罪认罚性质及法律后果;(4)公检机关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意见;(5)值班律师或辩护人是否尽履职职能并见证具结书的签署。被追诉人应当逐条作出答辩,对承认认罪认罚有效的,应当在权利告知书和法院传讯书上签名、盖章;若否认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由审查法官与书记员签名确认并附卷。

注释:

①张伯晋,戴佳,史兆琨,李春薇.共同凝聚中国社会治理的“法治智慧”——检察机关承担主导责任、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落实纪实(上)[N].检察日报,2019-7-12.

② 于 2020 年 1 月 2 日 访 问:https://mp.weixin.qq.com/s/fF9P290rHorrVPY1cnWN8w.

③李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海淀模式[J].中国检察官,201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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