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洋流影响下海洋环境污染扩散的法律责任和跨区域联合治理研究

2020-11-30 09:43李昌轩
法制博览 2020年16期
关键词:核泄漏公海洋流

李昌轩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飞速发展,各国对海洋资源开发的力度也不断加大,人类对海洋的依赖性也不断增强,进而对海洋环境造成了巨大影响。海洋环境质量每况愈下,保护海洋环境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我国从七十年代末开始陆续出台并完善了《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于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防止海洋环境污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海洋环境污染构成复杂,积累过程漫长,而且受洋流影响扩散范围广,其法律责任和跨区域联合治理将是面临的主要问题,本文以日本福岛核泄漏事件为例研究洋流影响下海洋环境污染扩散的法律责任和跨区域联合治理。

一、洋流导致的环境污染扩散——以日本福岛核泄漏事件为例

(一)环境污染扩散的定义

本论文所称的环境污染扩散是指某一国的污染源造成的近海或远海的海洋环境污染在洋流的作用下,顺着洋流流动的方向进行的扩散。这种环境污染扩散由于海洋生态系统的自净能力,污染物浓度不断降低,但同时海水的流动性也使污染范围不断扩大,其扩散速度比大气传播速度相对较慢,但对于海洋环境和海洋生物的影响十分巨大。

(二)日本福岛核泄漏事件中的核污染扩散

日本福岛核电站位于太平洋沿岸。2011年受大地震影响,发生放射性物质泄露,部分受到核污染的废弃冷却水被直接排放到海中。此次事故造成的核污染物主要将沿着日本暖流和北太平洋暖流向东传播到太平洋,到达美国本土西海岸后,将分两部分沿着阿拉斯加暖流和加利福尼亚寒流分别向南北两个方向传播,影响范围将包括整个太平洋海域。由于许多小型洋流的共同复杂的影响,并不排除我国黄海、东海以及南海海域受到污染的可能。有研究表明,受洋流影响,福岛核泄漏产生的核污染物将在到达菲律宾北部后北上侵入我国南海海域,影响我国台湾、广东和福建等地。核污染物在春季被台湾暖流向北运输侵入东海海域后,受到黄海沿岸流的阻挡而不能继续向北移动,从而富集在苏沪一带沿岸海域。[1]洋流虽然可以使污染物扩散从而加快其稀释和被净化的速度,但是也会相应地使其污染范围和污染影响扩大。

二、环境污染扩散中,环境污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以及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福岛核泄漏事件发生后,日本东京电力公司的不当处置使污染不能及时得到控制,导致了更大范围的环境损害。在日本政府接管核电站的灾后处理后,未经通报就将核污水排放进太平洋的行为造成了影响到整个太平洋的重大环境污染。日本福岛核泄漏事件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既包括其他受核污染影响的国家,也包括国际公共区域,如公海和极地。当环境污染对国际公共区域造成损害时,环境污染者应当承担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2条和第194条[2]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表明了各国不单单只享有开发资源、发展经济的权利,同时还负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第194条着眼于对国际公共区域的保护,将各国的环境保护义务扩大到了公海和极地等区域。但是,国际法层面对于跨国环境污染的国家责任并没有足够地着眼于污染来源国对于国际公共区域的责任,国际法领域对于公海环境的保护还远远不够,公海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制不足导致各国易将公海作为转嫁环境污染的对象。公海环境污染方面也没有相关主体介入,环境不会“说话”,而国际上又缺少类似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来替环境“说话”,单靠现有的法律来进行约束显得力度不足。

(二)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本文环境侵权赔偿责任是指,对于有相应管辖主权关系的环境要素受到的环境污染损害,以及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私主体的私益受到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福岛核泄漏事件产生的污染最终造成了跨越多个国家的环境损害,那么如何界定和划分这种跨国的环境污染法律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依据国际法委员会2006年通过的《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中原则4的规定,[3]损害来源国对其造成的越界损害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跨界损害的赔偿责任最终落实到经营者身上。该草案所称的危险活动是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其法律责任要区别于国家因不法行为而要承担的责任。实施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主体往往主观上并无过错,如果此时还像实施不法行为所要承担的责任那样实行过错责任原则,那么受损害国家的利益就得不到救济,所以应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只要存在损害后果,并且确定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跨界损害的受害者就能向经营者主张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这些规定实际上就是侵权责任在国际法领域的体现,是国家内部侵权责任相关法律规范以及法律原则在国际法领域的投影。笔者认为在本法案基础上还能够更加精进这方面的法律规制,将对于国家的生态环境方面的赔偿与对于私主体的私益方面的赔偿进一步分开,可以先由国家代表私主体进行索赔,再依据本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分配。

三、海洋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

(一)对他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预防

预防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对人类行为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风险进行评估以采取措施避免损害的产生,以及采取谨慎行事的态度对待对环境影响具有不确定性的人类活动。预防别国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首先要从海洋环境污染起源国对于其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的积极治理和有效控制出发,从源头上遏制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要保护其沿岸海洋生态环境、注意陆源污染和船舶污染以及其远洋开采资源作业产生的海洋环境污染。其次要强调各国对于其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的通报责任以及各国对于其知悉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通知责任。《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原则 5[3]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198条[2]分别规定了起源国对可能受污染影响的国家负有通知污染风险的责任。各国要重视水质的监测以尽早地发现环境污染的扩散,要建立海洋水体的水质监测机制,在各国主权管辖范围内设立水质监测装置,尤其要重视对于核污染以及原油泄露造成的环境污染。各国应当综合利用现有的科学技术手段来把握和了解海洋环境污染的影响范围和损害后果,比如利用遥感技术对海面上的污染物进行远距离的测控和识别。

(二)跨国海洋环境污染和公海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

在明确海洋环境污染起源国的污染责任和赔偿责任后,应当重视国际合作进行跨区域联合治理的作用。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环境问题也呈现出全球化的趋势,并且其影响范围和损害后果十分巨大和长久。在这样的情况下,国际环境合作显得越来越紧迫和必要,国际上的跨区域联合治理能集结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科技力量和手段来迅速高效地解决国际环境污染问题,尽早减少环境污染对生态环境造成进一步的破坏并遏止各国及其私主体的权益受到进一步的损害。进行国际环境合作首先要构建跨区域联合治理的基本制度,对环境标准、环境治理措施的执行等方面进行统一规划和确定。其次要设立联合治理机构并将其作为跨区域联合治理的管理者和第三方监督者,同时强化国际海事组织在公海环境保护领域的作用,防止各国之间存在博弈与合作的困境并提供各国间协商和对话的平台。

海洋环境污染扩散是典型的复合环境污染,这种基于洋流影响的复合环境污染中的法律责任归属问题,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时要加强法学与其他自然科学学科的交叉和配合,为法律实践提供可行的处理模式。在国际法领域对于跨国环境污染和公海环境污染的责任划分和归属的同时,更应该加强国际合作进行跨区域联合治理。

猜你喜欢
核泄漏公海洋流
Deep Sea Exploration History and Technology
2021年我国公海自主休渔措施正式实施
海洋升降流动力学机制及其生态环境效应探讨
今年7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公海自主休渔
我国首次公海自主休渔7月1日起实施
东日本大地震文学作品的生态价值
你认识洋流吗
论日本福岛核污染跨界环境损害的责任
跟踪导练(五)6
一类洋流运动方程的显示行波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