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研究

2020-11-30 09:43
法制博览 2020年16期
关键词:案外人关系人诉讼法

古 强

宜宾学院,四川 宜宾 644000

一、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概述与意义

(一)执行救济的概念

其实在我国现有的立法中,并没有对执行救济下一个具体的学术概念。它更多的是一个讲学的概念,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虽然在理论界对于执行救济的概念存在多种不同的表述,但其实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那什么是执行救济呢?是指执行机关在实施执行行为的过程中,因违法或者不当的执行行为,使当事人或案外人的程序或者实体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寻求保护的一种救济制度。

(二)完善执行救济制度的意义

那为什么需要完善执行救济制度呢?因“执行乱”的问题在我国出现的越来越多,研究者发现,如果有更好的救济性制度,会使“执行乱”的现状得到改善,那么自然执行救济制度就成为了解决问题的关键之处。立法发展到现在,虽然我国在立法层面上对救济规则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完善,但就现有的情况来看,执行救济制度在整个执行程序还是最为薄弱的环节,那么完善执行救济制度就迫在眉睫了。

二、我国现有的执行救济制度与不足

(一)执行救济制度的现状

现在我国的执行救济制度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执行行为异议

执行行为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针对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瑕疵行为主张的抗辩。无论在欧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无论在严格的法律程序下,还是在以人为本的伸缩性法律框架下,对执行人员的抗辩都是不可避免的。唯有如此,才能够保证法律执行过程中的双边正义性,切实保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2.执行复议

在我国,关于执行复议的概念也未有统一的定论。需要适格的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以法定理由向法定的机关对执行行为做出的裁决提出复议的请求。在德国,执行复议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对不经言辞辩论作出的决定提出异议的一种救济方式。而本文认为执行复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执行法院就执行行为异议作出的裁定,在法定期间内以一定的法定形式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和裁判的程序性救济制度。执行复议是在对执行行为异议做出的裁决不服的情况下,可以再次救济的方式,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另一救济手段,是维护他们利益的双重保护。

3.执行标的异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4-316条对执行标的异议进行了解释,执行标的异议,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主张实体权利,并要求负责执行的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书面请求。可见提出执行标的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如若在法院审查异议作出决定后,对决定不服的,提供了不同的救济路径。一类是,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执行标的异议成立的从裁定不服,并且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如果案外人对法院作出的执行标的异议不成立的慈爱东不服,并且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案外人可以申请再审。另一类是,如果法院认为异议成立,且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提起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如果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且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案外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执行救济制度的不足

1.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监督未结合在一起

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监督虽然是两种独立的救济制度,但是两者的目标和起到的效果是一样的。不仅进一步规范了执法机关的执行行为,而且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两种制度形成的基础理论不尽相同,因此两者的程序设计也有很大的差别。这也决定了两者在具体适用上可以相互统一,配合成体系。因此,在同一个执行程序中,应该正确对待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监督的关系,促进两种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才能更加完善执行救济制度。

2.案外人异议之诉的适用条件不清

纵观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关于保护第三人权益的救济制度,有第三人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执行异议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等。但是在何种情况下应适用案外人异议之诉,尚且还未有明确具体的成文规定。

3.缺乏对债务人权益的救济制度

执行机关在实施执行的过程中,一般都是直接按照执行依据的内容直接执行,法律规定也没有要求其对执法依据做出实质性的审查。而执行依据不能保证百分百的正确率,可能有的执行内容载明的权利自始不成立或者在执行前发生了清偿、和解等消灭或者妨碍债权请求权的情形出现。如果法院依旧按照执行依据强制执行,就会侵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但我国并未设置债务人救济的制度,那么一旦发生上述情形,债务人将诉诸无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三、如何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

为了体现对执法行为的慎重,以及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利的尊重,建立完善的执行救济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在当前“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层出不穷的背景下,研究民事执行救济制度不仅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更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如果救济制度更加完善,一方面能规范民事执行行为,另一方面能救济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从基础上解决“执行乱”面临的一些列问题。

(一)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监督应并行使用

执行行为异议是针对违法或者不当执行行为的救济手段,一方面制约了公权利,另一方面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私权益。执行监督是通过公权力对公权力的制约,在客观上保护了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两者虽然在基本理念上存在一定差异,但是两种制度带来的效果和目的是一样的。所以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监督的功能是并行不悖,理应合理的结合两者,发挥更大的救济作用。

(二)进一步明确案外人救济制度的适用条件

1.适用的程序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知,案外人申请再审或者提起异议之诉应当在执行程序中提出,但是《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适用的程序并未明确的规定。这就给诉讼的时间带来了不明确,与之相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审判之后即可在任意时间执行。因此,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时间还应该进一步明确。

2.根据诉的种类判断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可知,诉的种类不同,判决也不同,在不同的判决中,要给付判决具有执行力。因此案外人异议之诉和申请再审只能在给付之诉中适用。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可以适用三种诉讼中的任意一种。

3.与原判决是否有关

根据相关规定可知,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条件之一即是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提起诉讼因为案外人认为原有案件判罚存在错误,需要予以纠正,这是几种案外人救济制度的重要的差别。

(三)债务人异议之诉的确立

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并不会对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产生任何影响,只是通过诉讼来排除执行根据的执行力。首先应当明确适格的当事人。原告应当是受执行依据约束的债务人、依法承受债务人义务的继承人,即具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其次需要有提起异议的法定事由。比如债务人已经提前清偿、抵消了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和解、免除债务,债权人同意延期偿付,债权不成立等。存在一种或多种以上事由才能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而不是随意提起,浪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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