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2020-11-30 09:43刘玉洪
法制博览 2020年16期
关键词:服务商自律个人信息

刘玉洪

天津双阅律师事务所,天津 300270

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在生活中的普及,网络购物和消费已经成为当前最受欢迎的购物形式。但是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为消费者带来更便捷消费的同时也使得个人信息安全问题逐渐凸显出来。通过对我国《信息消费与安全调研报告》分析可知,消费者由于个人信息泄露而造成信息安全问题的数量呈现直线上升的趋势。由此可见,网络环境下必须要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和重视。但是从我国在网络消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等建设方面来看,仍不够完善,而且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等特点导致传统的民法保障方式并不适用。因此需要加强对我国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工作的重视。

一、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分析

(一)立法方面不完善

通过对当前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分析来看,并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而是分散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总则》等法律条款中,这种法律建设情况不利于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开展。而且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分析来看,大部分法律条款都是原则性的指导,内容十分抽象,这种情况下导致很多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难以进行定性,无法根据法律追究侵权者的责任,使得法律保护过于被动。同时立法专业性不强,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设定来看,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内涵的设定不清晰,而且在范围设定方面不明确;同时立法缺乏系统性,当前信息保护条款比较分散,不同法律的主体以及各部分法律效益等级不同,导致法律在标准制定中存在较大的差异,使法律权威性降低。

(二)行业自律保护差

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除了需要法律强制性的保护之外,还需要设置自律保护机制,也就是在网络供应商和服务商的内部设置网络消费个人保护系统规范。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行业自律机制中包括网络服务商以及个人信息的自律机制,同时还包括比较完善的行为规则,有利于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保护作用。利用网络服务提供商内部章程的制定进行运营和操作。通过对我国当前网络服务商的发展情况来看,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设置是一个难度比较大的问题,即使是百度、淘宝等比较大的网络服务商也无法完善解决这个问题,虽然网络服务商设置了法律声明和隐私保护声明,使得内部自律机制不断完善,有利于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在执行过程中难度比较大。大部分自律条款都是原则性内容,而且惩罚力度低,一般只有公开谴责与警告两种形式。由此可见,我国行业自律机制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导致操作难度大,因此还需要加强对网络消费个人信息的保护,并注重自律机制的完善。

(三)互联网行政监管秩序乱

通过对我国互联网行业的总体发展情况来看,总体发展趋势良好,但是在实际管理中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使得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发展难以适应,导致监管工作开展滞后。在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管理方面仍然难以有效落实,无法彻底改善互联网行政管理的法治不完善、执行力不强以及管理技术弱等问题。首先,从执法体制建设来看,网络消费者的人数巨大,个人信息的数量多,面对海量的数据信息侵权的形式也更加多样化,导致政府管理工作难以有效应付。而且其他主管部门,比如公安、信息化产业以及文化产业等,各部门间的联系不紧密,无法形成个人信息安全管理的合力作用。同时执法力度不足,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主要是通过技术方式进行作案,但是我国行政部门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管理意识较弱,监管理念没有得到及时更新,仍然采用传统的管理和监督方式,导致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监管效率降低。此外,从技术方面来看,我国行政管理部门的技术能力不强,从消费者信息收集、盗用到侵权整个过程中都没有形成良好的技术基础。而且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盗用技术发生的速度快,动态监管力度和手段不足,使得活动开展中的执法力度加大。

二、我国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对策

(一)制定专门、系统的法律法规

针对我国当前网络消费个人信息问题,需要制定一套专门、系统的法律法规,使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中能够做到有法可依。为了加强对当前立法工作的完善,实现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可以尽快设置个人信息保护法。首先,在立法制度设计工作中需要为信息主体提供更多的权限,为权利的控制和实施创造条件。同时对权限范围进行调整,并设置专门立法,全面考虑个性信息表现,在个人信息中存在一些敏感的信息形式和非敏感的信息形式,只要通过技术的应用就可以实现对个人零散信息的获取。同时从调整对象方面分析,需要注重对网络服务以及行业行为的侧重,加强对公共违规行为的惩处。此外,个人信息保护中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理中,需要从三个规则着手,第一,对信息处理工作进行明确;第二,对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限制处理;第三,在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必须要做好隐私信息的保护工作。通过对这三个规则的明确,使网络消费者具有查询和修改个人信息的权利,而且其他具有权限人在消费者信息处理中需要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

(二)加强网络服务商内部自律

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中不仅需要注重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还需要构建完善的政府和社会监督机制以及行业自律机制,通过多方参与和共同管理提升供应商内部自律性。比如,可以通过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协会的建设实现对政府监管工作的补充,促进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赋予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协会自律权力,并遵循信息收集和存储原则,明确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进而实现对用户协议以及个人信息系统检索的规范。此外,网络消费者协会还具有监督网络服务商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落实的权利,提升网络服务商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水平。并针对网络服务商的不同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对于严重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网络服务商可以直接取消其认证资格。

(三)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我国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顺利开展和实施是保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的关键问题。通过对当前国际网络消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来看设置专门机构已经成为一种通行做法,因此我国可以汲取国外的成功经验,将互联网中心与工信部结合构建人才监督机制,实现网络信息安全的健康、有序开展。首先需要对监管主体进行明确,使监管主体能够依法进行职权监管,并设置统一的、综合监管路线;其次,提升网络服务商准入监管力度,使其能够更好的适应互联网大数据环境;再次,合理配置监管权,对责任主体进行明确,并对事后监督模式进行改革,做好事前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合理管理网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问题。采用动态的监管方式,实现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全面管理。

三、结语

综上所述,网络消费已经成为当前的消费时尚手段,随着网络消费的发展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问题逐渐凸显出来,因此需要结合当前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开展情况,吸取外国监管手段和本国互联网消费方式,提升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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