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法修改的目标、理念及其实现路径探索

2020-11-30 09:43陈少涌
法制博览 2020年16期
关键词: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

陈少涌

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福建 福州 350012

在现代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公司法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现象出来,针对这种现象,必须对现有的公司法进行改革与完善,创新出先进的公司法理念,同时对现有的制度进行调整,才能在最大程度上满足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在这一过程中,首先应该对公司法的修订目标进行明确,在此基础上确定出相应的修改理念,从而才能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创新措施,保证公司法在内容上可以满足现代中国实际需求。

一、公司法的概念分析

如今,公司法律制度内容在原来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完善,这不但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基础作用,同时也加强了对经济体制的优化工作。但是,在传统的公司法当中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是因为没有对公司制度本身作用进行明确,同时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法地位进行合理定位,这就对制度设计工作开展形成了一定的阻碍,特别是在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背景下,制度在改革过程中逐渐遇到了非常严重的阻碍。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国家逐渐加强了对公司法的修订工作,同时针对公司的管理制度范围进行了扩展,但是仍然没有实现公司法的目标。而导致这种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公司法在思想层面以及制度层面体现出了一定的复杂性,如果只是简单的降低公司开设标准,最终还不能达到自由公司法的相关要求。针对这种现象,在公司法修订过程中,应该将自由公司法作为主要的改革目标,结合实际情况对营业自由的权力特点进行明确,从而促进公司法可以实现进一步转型。

二、公司法修改的目标

对于公司而言,本身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主要是以盈利为目的,在完全理性的基础上,会追求利益最大化,公司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相比,其不同点也主要体现在了实现利益最大化方面。因为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在发展过程中要想将自身的积极性充分体现出来,就必须严格遵守自由意识,从而才能在最大程度上提升自身利益。在公司实现利益的基础上,也会对整个社会经济利益提升起到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社会效率,从而实现社会经济增长。加强自由公司法的修订工作,主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公司积极性与主动性,同时将工作自身的核心作用以及创造力充分体现出来。对于公司经济体制而言,与市场经济之间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同时相互之间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作用,而市场经济特点主要体现在了充分竞争与自由经济两个方面。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一般不可以提前预测,同时具有非常明显的不稳定性与高风险性,这也是经济自由性存在的重要基础条件。而要想促进经济自由的实现,首先应该将重点放在制度设计环节,将营业自由的特点充分体现出来,同时实现营业自由与经济自由。而公司法在这一过程中所产生的作用主要是在满足市场交易规定的基础上,将公司自由意识充分体现出来,从而实现公司的营业自由。

三、公司法修改的基本理念

(一)效益优先理念

在对公司法进行修订的过程中,首先应该将追求效益作为制度设计中的首先内容。通常情况下,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公司法律制度在其中属于一项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之所以将追求效益作为公司法修订的主要目标,是因为公司法本身作用就是追求利益,同时为公司创造出更多的财富。与其他社会组织相比具有一定的差异,主要是因为公司本身就属于经纪人,所以可以更好的对自身诉求进行明确,同时为了获取胜利,会选择合适的经营发展方式。而市场价值作用主要体现在可以在第一时间内对经济主体行为进行调整,从而在最大程度上提升社会经济利益。在公司法修订过程中,将效益作为主要的指导思想,不但授予了公司营业自由的权利,同时还制定出了规范的交易规定,对于整个现代市场经济秩序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维护作用,同时进一步营造出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

(二)利益均衡理念

对于相关个体而言,要想保证利益与自由的实现,就不能与社会或者是他人利益发生矛盾与冲突,只有保证权力与利益时间的均衡性,才能将制度设计的有效性充分体现出来。在面对不同的利益诉求时,对于社会主体而言,可能会相互计较自身利益,从而引发各种冲突现象的产生。所以,双方利益只有保持在一种均衡的状态,才能对产生的各种矛盾问题进行合理解决,从而对公司潜能进行充分挖掘,在更大程度上提升社会经济效益。另外,利益均衡性理念也是公司最求效益的重要基础条件。但是,如果公司没有目的性的追求利益时,可能会对市场经济体系带来非常严重的破坏现象,从而降低社会经济效益。因此,在满足市场主体盈利要求的基础上,应该进一步加强公司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工作,主要是对公司的自利行为进行合理规范,从而在最大程度上提升公司以及社会经济效益。

四、自由公司法的实现路径

(一)构建伦理性与经济性相结合的公司法

在对公司法进行设计的过程中,可以主要参照美国效益导向型公司法以及德国的参与型公司法两种。对中国基本国情以及文化特点进行全面了解,站在整体角度上构建出伦理性与经济性相结合的公司法。同时,在对公司法进行构建的过程中,不但要满足市场经济技术要求,同时还应该将人类思想文化充分体现出来,这一方面指的也就是伦理性要求。另外,公司要想在最大程度上提升自身经济利益,那么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就必须严格遵守伦理与法律并重原则。因此,在现有的市场经济体制当中,伦理与经济之间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彼此之间联系的共同点位利益。因此,在对公司法进行修订的过程中,一定要将道德建设内容融入到其中。

(二)加强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完善工作

结合实际情况可以了解到,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公司法在其中占据中而重要的主导地位,而证券法在其中占据着一定的从属地位,在立法目标上两者具有相似性,同时所调整对象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因此,只有保证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同步进行,才能实现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密切结合。因此,在对制度进行设计的过程中,应该将公司法与证券法看作是一个整体,对公司所涉及到的制度进行统筹安排,同时对公司法与证券法两者所调整的内容进行合理划分,从而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将公司法与证券法的调节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三)保证立法与司法的同步

在对公司法进行修改的过程中,要想将传统的管制型转变为自由型,需要在思想上树立出新的审判观念,同时对商事审判理念进行合理构建,在此基础上对审判行为进行合理引导。关于商事审判理念,主要是严格遵守市场主体自由权利,在保证交易稳定的基础上,对公司自治范围所产生的影响进行严格控制。在面对商事案件时,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会对商事纠纷进行程序性控制,而对于法官而言,需要严格遵守公司股东以及管理人员所作出的决策内容,不能只是简单的通过司法判断来代替商业判断。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现代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法的修改工作。在公司法制度转型以及升级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效益优先的基本原则,保证双方利益的均衡性,同时将效益与公平之间进行有效融合。因为受到中国国情与文化特点的影响,在对公司法进行修改的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伦理性与经济性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从而促进市场经济实现更加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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