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一审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工作的建议

2020-11-30 09:43张啸天
法制博览 2020年16期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量刑嫌疑人

张啸天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辽宁 沈阳 110003

一、地市级检察院开展认罪认罚案件的现状分析

目前,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开展认罪认罚工作数量较少。笔者对某一省会市进行了调研,该院曾是开展认罪认罚工作的试点院,且在该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2017年,该院开展认罪认罚从宽案件5件,全部为走私普通货物案,占全年受理案件208件的2.4%。2018年,该院开展认罪认罚案件3件,1件为走私普通货物案,2件为故意杀人案,占全年受理案件172件的1.71%。2019年,该院开展认罪认罚案件3件,2件为走私普通货物案,1件为故意杀人案,占全年受理案件153件的1.96%。从以上三年数据可以得出该院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较早,从试点期间就已经开始,但是适用认罪认罚案件数量偏少、比例偏低,且案件类型单一,案件类型集中在走私犯罪案件和故意杀人案件两种,其中走私犯罪案件约占全部案件的72.73%,故意杀人案件占全部案件的27.27%。这与法律规定设定的初衷违背,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二、地市级人民检察院一审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工作落后的原因分析

第一,工作任务增加,影响了检察人员适用该制度的积极性。

检察机关受理认罪认罚案件后,需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权利义务、与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交换意见、增加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次数,听取被害人意见促成刑事和解、提出具体的定罪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且实践中还存在庭审阶段不认罪的程序回转,与以往办理案件相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给检察机关增加了工作量,影响承办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积极性。

第二,地市级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精准度不易把握。

提出相对精准的量刑建议,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已经发布了常见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但指导意见主要适用于基层检察院、法院办理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并不适用于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越具体,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与检察机关协商的动力越大,达成一致的可能性也越大。但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在两高慎重适用死刑总要求的大前提下,一般极少建议法院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考虑到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在量刑建议时如果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院级别管辖又存在冲突。因此,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可供选择的刑罚种类相对有限,如提出范围跨越两种刑罚幅度的量刑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没有吸引力。

第三,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不利于开展认罪认罚工作。

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基本都在亿元以上,而且牵涉的被害人动辄成百上千,甚至上万。之所以案发均是因为资金链断裂,无法偿付被害人本金及利息,信访压力较大。而案发前犯罪嫌疑人将大部分钱财挥霍一空,无力退缴赃款甚至缴纳罚金,即便犯罪嫌疑人认罪也无法满足认罚条件。

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及其亲属之间对抗情绪较大,当检察官征询被害人是否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不是犯罪嫌疑人家庭困难就是被害人家属“漫天要价”,在审查起诉阶段达成调解的可能性较低,而未达成调解,社会矛盾没有化解,不利于开展认罪认罚工作。

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重大黑恶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政治敏感性强,如未与当地监委、政法委乃至侦查机关充分沟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易引起不必要的怀疑,故此类案件也很少开展认罪认罚。

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嫌疑人翻供现象比较普遍,而且由于涉案毒品数量大,判处死刑的可能性极大,犯罪嫌疑人往往选择孤注一掷,拒不认罪。

三、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推进一审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工作的举措

第一,解决工作弱点,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工作专业化、科技化。

提升专业化、科技化水平是当前开展认罪认罚工作急需解决的两个问题。一是提升思想认识,塑造“新思维”。积极组织学习,更新司法办案理念,深刻理解张军检察长“认罪认罚制度体现以检察官主导责任为基础的诉讼制度设计”讲话精神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二是提升工作素能,打造“软实力”。邀请资深法官培训量刑指导意见,组织干警对法院既往同类判决量刑进行研究,提高业务能力。三是提升科技化水平,营造“硬保障”。依托智慧公诉,引进智能化办案辅助系统,进一步提高量刑建议的客观性和精准度。

第二,聚焦工作难点,稳步提升认罪认罚案件的适用比率。

一是发挥捕诉一体优势,探索认罪认罚适用前置。在批捕阶段,犯罪嫌疑人明确向检察官表示认罪认罚,检察官应了解其家庭经济情况,督促其亲属提前筹钱并与被害人家属协商,把工作提前到批捕阶段,争取双方尽早达成一致。二是针对“当事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了解少、对检察机关信心不足”的难点,积极宣讲法律、政策、案例,增强认同感,并在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后在司法机关和看守所内进行宣传,鼓舞其他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热情。三是针对“命案中被害人家属漫天要价”的难点,立足公平正义和双方权益的维护,从案件事实出发,充分释法说理,力争达到罚当其罪的效果。

第三,顺畅沟通渠道,消除适用认罪认罚的机制障碍。

一是加强监检、诉侦、诉审衔接,凝聚机制合力。一方面积极与监察机关、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沟通,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与价值形成共识;另一方面详细了解嫌疑人在调查、侦查阶段认罪悔罪的态度表现、退赃情况,探索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监察机关、侦查机关兑现调查、侦查阶段的从轻处罚承诺提供法律和制度依据。二是倾听辩护意见,实现实质协商。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与辩护律师沟通时注重阐明定罪量刑的理由和依据,促使其认同指控意见;在此基础上依托犯罪嫌疑人对辩护人的信任,通过辩护人开展对嫌疑人教育转化工作,形成在检察机关主导下,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认定、量刑情节、量刑建议等方面充分协商的良性局面。三是维护审判权威,做优精准量刑。通过召开检法研讨会、举办共同业务学习等方式与审判机关就认罪认罚制度统一认识。同时在个案办理中,利用好监委调查案件、重大黑恶案件检法沟通衔接机制的优势,在庭前就认罪认罚的适用与承办法官开展有效沟通,参照审判机关的意见及时调整工作方向,丰富和拓展认罪认罚案件中保障审判机关行使裁判权的方式、途径。

第四,针对案件特点,区别对待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

由于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主犯多数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以上刑罚,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的空间较小,特别是对严重暴力犯罪,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响极其强烈的案件,应审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我们可以将开展认罪认罚的重点放在案件中的从犯、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以及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和老年人犯罪嫌疑人,对这些犯罪嫌疑人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和政策宣讲,让他们认识到如认罪认罚将进一步获得从宽处罚,从而提高认罪认罚案件的数量。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司法诉讼制度现代化的体现和要求;是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改革举措。在开展认罪认罚工作中,地市级人民检察院不应该是制度适用的旁观者,而应积极作为,成为制度适用的主导者,诉讼权利的保障者,公正司法的监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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