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任制适用范围扩大相关问题探析
——从H县基层法院近3年民事审判实践角度进行思考

2020-11-30 09:43
法制博览 2020年16期
关键词: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审理

王 菁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 200042

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正式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正式启动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即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扩大。试点的说明中明确要探索基层人民法院独任制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情形独任制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具体情形,结合试点工作中提及的完善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等内容可看出民事诉讼程序中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扩大已是势在必行。

一、独任制的现行民事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可见,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合议制是基本审判制度,而与之相对应的独任制仅规定在简易程序部分,内容为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独任制适用于简易程序中的简单案件,而简易程序只能在基层法院和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在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适用;从另一侧面看,即意味着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级以上法院审理的案件均要适用合议制,而并未考虑案件的难易、案情的复杂程度等因素。比如简单案件只要发生了需进行公告的情形则要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也需转为合议制,无形中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及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直到法发〔2015〕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独任制由原来的仅适用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扩大至中级人民法院,这说明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扩大是审判实践中的需求。

二、基层法院审判实践中独任制适用的相关情况

近年来,一方面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施行,法院的收案数量短期内出现了爆发性增长,基层法院更为明显,以H县法院为例,2017年累计收案54791件,同比上升25.46%,2018年累计收案67935件,同比上升23.99%,2019年累计收案81220件,同比上升19.56%;另一方面,由于司法改革的推进,取消了助理审判员,增设法官助理,同时法官的员额也需控制在一定的比例内,因此真正能够办案的承办人数量反而缩减了,这就导致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愈发凸显,2017年以来H县法院的人均结案率都有逐年上升的趋势,2019年H县法院的人均结案率达到了155件/人,每月每个法官要结案近13件,每个法官的在办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法官要花大量的时间在庭审工作上,书记员的工作量也同样增加了,普通程序适用合议制的要求在各方面大大的增加了工作量。

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自2017年起H县法院就在推进案件的繁简分流工作,2017年以来的简易案件结案率均达到了90%以上,而且简易案件与独任制在审判实践中是划等号的关系,基本上简易案件均为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在司法改革后部分法官配备了法官助理从事案件的审判辅助性工作,通过这一方式适当减轻法官工作量;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转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审判组织上均为合议制,这也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相一致。基层法院中绝大部分案件都属于一般的简单案件,这也是简易案件结案率可以达到90%以上的原因,将普通程序与合议制相挂钩实则将部分简易案件复杂化了。

三、独任制适用范围扩大的现实理由和实现途径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审判组织以合议制为主,独任制只是合议制的一种补充,而当前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扩大是基于如下几点现实理由:1.法官专业性的提升,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法官专业化程度和业务水平也在不断增强,对于简单案件独任法官完全可以完成审批工作任务;2.法官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约束了法官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枉法裁判、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3.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升和司法效率需求的增强,案件量激增的原因之一是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升,法律普及使得学法、懂法的人越来越多,简单案件的数量增多了,严格的民事诉讼程序的进程满足不了人民群众司法效率的需求,审判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表示希望加快案件的审理速度,部分当事人主动要求法院组织调解力求案件尽快解决;4.“合而不议”、“陪而不审”现象的增多,案多人少的矛盾长期存在,简单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时往往会选择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但是在案件量如此之多的情况下法官有无时间与人民陪审员进行合议以及简单案件有无进行讨论的必要都是面临的现实问题,强行要求合议制增加的只是工作量;5.繁简分流改革工作的开展,包括简易程序范围的扩大到部分公告案件中、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及普通程序转换机制的畅通都成为了为独任制适用范围扩大提供了保障和契机。

独任制范围扩大的具体实现途径有以下几种,第一种即上文提及的中级人民法院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将独任制扩大适用至中级人民法院;第二种是将独任制扩大适用至二审程序,二审的案件量近年来也呈上升趋势,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明确、争议不大的二审案件也相应增多,这类案件完全可以由一名法官依法独任审理;第三种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部分案件,如只是因进行公告或是当事人故意拖延等导致的审理期限即将届满等才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转换机制建立后的部分小额诉讼案件,可以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四、独任制扩大适用的规范与监督

尽管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扩大是趋势,但是独任制历来是限制适用的,因理论界对此也有很多质疑的声音,主要集中在独任法官一人即可决定案件审理结果会导致法官能力的高估、权利的滥用、个人决策挑战了民主性、挑战了合议制这一基本原则等,因此对独任制的扩大适用需要加以规范与监督。

首先,在法官的选任和考核制度上,要保证法官队伍的办案水平和思想道德水平的高度;其次,通过法院内部的监督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可以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会议、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等方式多措并举;再次,适当引入其他政法部门的监督,在保证司法独立性的前提下,通过政法委员会组织的案件评查工作、法院和检察院的案件互查机制来对法官独任审判形成多方位的监督机制;最后,认真倾听律师和当事人的声音,审判工作中法官接触最多的就是律师和当事人,审判质量的好坏、司法公正是否得到了保障最有发言权的也是案件的当事人和律师,可以采取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通过司法公开的平台收集意见等方式来印证法官独任审判案件的质量。

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与道德界限的诱惑。人们可以将它比作附在权力上的一种咒语——它是不可抵抗的。一方面,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扩大是我国法治进程推进、诉讼和司法制度完善的应有之义;另一方面,多管齐下的规范和监督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才能保证审判的质量。本文主要探讨民事诉讼程序中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扩大,相信随着民事诉讼程序中独任制适用范围的进一步明确,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中也会独任制的扩大适用的推进也是指日可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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