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

2020-11-30 09:43窦方迎
法制博览 2020年16期
关键词:独资监事公司法

窦方迎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117

国有独资公司在我国当前国有经济制度改革的状况下应运而生,就是为了保证我国国有经济持续向好发展,既要保证发展速度,也要保证发展质量,国有独资公司的稳定发展,完全影响了我国国民经济中黄金,盐业等命脉,而相关的董事,经理,监事往往有国家委派,这就需要他们对国家高度忠诚,切实履行勤勉义务,才能保证他们尽自己最大努力去保护管理公司,去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促进国家经济继续快速高质量发展。

一、国有独资公司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其针对的是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国情所设立的,是当前深化改革过程所存在特殊形式。例如,国资委下的大量集团公司均为国有独资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国黄金集团总公司;中国盐业总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

1.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既然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中央政府只在出资范围内承担具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在国有独资公司中没有特殊规定的,则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去执行。

2.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就只有一个。国有独资公司不存在股东会,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自身股东行使股东的相关权利。所以,国有独资公司在性质上属于一人公司。

3.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是法定的。即国有独资公司唯一的股东是国家,只能由国家单独出资进行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替股东会行使相关权利。

二、国有独资公司关于勤勉义务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董事勤勉义务是指董事处理公司事务需要持有善意态度,并尽到普通人在类似的情况下也可具有谨慎、勤勉和注意的义务,就是需要公司董事在经营过程中持有审慎态度,不可以作出损害公司以及股东利益的决策。董事勤勉义务的特点是存在形式多样,不固定存在法律之中,也有的规定在了公司章程里;并且判断规则没有统一标准,如果过于严苛势必会导致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不敢放开手脚,影响国家经济发展大局;如果过于宽松,也会导致董事不能禁止尽责,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而当前国有独资公司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存在如下问题:

(一)国有独资公司机构运转乏力

就董事会而言,董事长,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基本都是由国资委直接委派,其余董事多数属于挂名状态,很难严格履行自身职责。而且企业都是具有专门业务的机构,需要的不仅仅是管理能力,同时也需要懂业务知识的领导,不然很难为企业的长远发展贡献力量。而且董事会在私企是重要的人事,业务决策部门,而在国有独资公司恰恰相反,董事会的召开基本只是程序性事项,而背后的国资委则处于拍板,拿主意的状态,同时,国资委属于行政机关无法对企业状况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往往是行政领导技术,瞎指挥,造成董事会无法正确履行职责。

就监事会而言,监事会成员除了职工选举的那部分监事,监事长和其余监事也基本是由国资委直接委派。同样存在不懂专业知识,不能针对企业的发展状况提出切合实际的质询,建议。导致监事会基本属于纸面文章,不能很好的履行自身职责。

(二)勤勉义务的主体范围需要进一步扩张

我国2005年公布的公司法第一次确立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在2009年美国特那华州最高法院才以司法判例的形式确认公司管理人员和董事应承担相同的信义义务。[2]从此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走在了世界前列,但是尽管我国公司企业治理体系近年来取得了长足发展,公司法也经历了多次修改,但是我国公司法却一直对于勤勉义务主体没有进一步的扩充规定。这样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的发展十分不利,主管人员无法正确履行职责。

(三)原则性规定过于空泛,无法切实解决问题

我国公司法只是在原则上泛泛规定了董事的勤勉义务,但是对于勤勉义务的主体问题,判断标准都没有进行考虑,同时法律对于勤勉义务缺乏可以实施的条款。相反,我国公司法中的忠实义务,才通过很多条款进行具体限制,例如,董事要严格保证公司的人事,财务,技术机密不泄露;董事不能只求自身利益不顾公司的发展和利益;董事不可以从事与公司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商业活动。与此相比较,公司法对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实在太少,无法应对当前经济的发展。

(四)仅规定客观错误,没有免责的相关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只要是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造成公司损失来确定当事人是否违反勤勉义务的做法是比较激进的。因为在这个过程中没有考虑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观错误,也没有考虑到决策过程中的程序问题以及决策的准确性。长此以往,董监高很难积极进取,并且影响到公司的长期发展。

三、切实履行国有独资公司的勤勉义务

(一)加强机构权责,切实提高履职能力

由于公司董事张长和经理都是由国家统一委任,所以,应当将其交叉部分进行具体分离,以求取得决策和执行的分离,使权责分明。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也应该进行具体区分,即内部任命董事和外部选举董事,这样也有利于公司的具体决策不会出现流于形式,流于程序,可以做出符合公司实际的好决策,好战略。

同时也应该发挥好监事会的具体作用,让监事认真履职,避免表面文章。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关,可以在其下设各种专门委员会,为其董事会提供专业性决策咨询建议,以求更好的为公司服务。只有这也才能认真贯彻了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

(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相关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存在不单单是为了盈利,更是为了保护好国家民生政策,促进国民经济持续性向好发展。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经理都是由国资委直接委任,缺少民主过程,不够公开透明化。仅仅靠领导们心中的道德律是无法对企业的日常运行进行有效监管的,更无法加强对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监控。所以需要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也可以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增加必要的条款,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的勤勉义务进行具体细致的规定,以确保董事勤勉义务得到认真细致的履行。并以最严格的法律制度控制和严惩不能履行勤勉义务的公司董事。

(三)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我国公司法目前对于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商法学界有众多学者主张,在我国公司法中引入经营判断原则。[3]以保证当前经济形势的快速高质量发展,我国应该多层次规定勤勉义务的判断规则,即从公司法,相关行政法规,最高的司法解释以及指导案例,都应将判断规则进行具体的扩充,以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我们既要增加对于主观因素的考量,例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观错误,是否有过失没有故意,不能仅凭客观错误的事实去评价,董监高没有尽到勤勉义务,也要增加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以求提高司法效率,司法权威,增加商事法律活动的权威性。

四、结语

国有独资公司是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具有里程碑的一步,其无论是存在形式还是出资权责都体现出了改革中的中国特色,我们应该继续坚持快而好的改革活动,把握好国有企业改革是事关中华民族的一件重要的事情。虽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董监高的勤勉义务只过了原则性的叙述,但是作为掌握国家经济命脉的掌舵人,自担任职务开始就应该努力提升自我的专业水平,才能在企业日后的发展中献计献策。同时,我国法律中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也应该进一步完善,毕竟紧靠自身的道德约束,是无法建立起公正良好的社会秩序的。只有这样才能助推中国经济腾飞发展,让国有独资企业的发展迈向更好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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