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下行政法学的变革与回应

2020-11-30 09:43
法制博览 2020年16期
关键词:行政法学法典总则

边 缘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翻开了新的篇章,党和政府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效率也会得到相应的提高,这也代表着中国新时代的到来。不同的历史时期与发展阶段,国家的经济水平、社会状态、科技力量以及政治文明都是不一样的。新时代之下,上述因素势必会有所改变,而法律作为国家的统治工具,其相关的法学理论也会受到一定的冲击,而传统的行政法学就首当其冲。

一、行政法学的重点研究问题

(一)推动行政法总则的制定

在世界范围内,对行政法所具有的共识就是其不具备统一的法典,这也是行政法的自身特点之一。随着时代的进步,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部分国家就开始致力于行政法程序法典化的建设当中。我国也紧随其后,在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不断的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行建设与完善,这都为后期行政法总则的制定奠定了一定的基础。自2018年以来,我国行政法学界相继对我国行政法总则的制定以及行政法法典化的推进展开了相关探讨[1]。

有学者认为,制定行政法总则、推进我国行政法法典化是我国行政法学的重要创新发展之路。此二者相辅相成,行政法典的规范化发展势必离不开行政总则的引导,而行政总则的引导又可以保障行政法法典化的更好推进,因此,二者都十分重要。当下,我国具备可以予以利用的行政法律规范与行政改革实践智慧,这都为行政法的法典化进程提供了重要助力。国家也要好好把握该助力,坚持行政法总则与行政法典分编相结合的法典思路,并建设包含行政权力配置、行政权力形式、行政行为效力等十个方面的行政总则框架。

(二)对行政执法体制进行改革完善

行政法治的核心重点问题莫过于行政执法,而新时代的到来则促使行政执法体制必须进行深化改革,以求更好的适应时代发展[2]。

当下,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有效手段可以借助综合执法来进行,即在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许可权等相对较为集中的执法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而整个综合执法的推进过程也离不开立法,其需要以立法来作为支柱,借助立法确认相关的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权力。

以城市执法体制改革为例,其要全面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的柔性执法,以此来提高当事人对于法律法规的自觉遵守性,进而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基于此,2015年我国发布了指导意见,就城市执法体制与城市管理工作的改革改进进行了相关规定。该意见不仅对全国各地所出现的城管部门暴力执法现象进行了明令禁止,还要求其要对行政指导、行政奖励以及行政调解等柔性手段进行综合运用,以此来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循法律法规,进而促进社会的稳定。

(三)法治政府要及时进行转型与升级

2012年,十八大确定了我国要在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法治目标,这一法治目标也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项伟大法治工程的核心关键目标。

如何才可以促使法治政府的建设更好的进行转型与升级,这就势必要提高对于权责清单制度的认识。权责清单制度的推进可以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效率,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此外,其也是实现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措施之一。但是,当下的权责清单制度往往存在着法治与治理之间关系紧张、实施路径中手段与目标有出入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更好的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我们要对权责清单制度中由合法性与最佳性所构建的二元结构进行分析,并在其中推进全新的逻辑结构。

二、行政诉讼法学的重点研究问题

(一)行政公益诉讼

所谓行政公益诉讼指的是检察院认为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出现了违法行为,对公共利益有所损害。此时,检察院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相关的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行政、履行职责。如果该行政机关并未做到依法履行职责,检察院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个创新发展,其不仅可以帮助检察机关更好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也都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当下,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在受案范围、诉前程序以及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方面都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需要我们去进一步的探究与完善。站在新时代背景之下,就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程序展开全面性的制度建设已经成为了我国行政法学界的重要任务[3]。基于此,我们要对行政公益诉讼进行探索,适当性的扩大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以此来促使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作用能够得到更好的发挥。还要对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进行明确表示,将“公益诉讼人”转换为“行政公诉人”。此外,对于行政机关不配合检察机关进行调查取证的现象,检察机关可以提起人民法院,使其就此妨碍诉讼的现象对相关行政机关采取一定程度上的强制措施。

(二)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

2017年,我国行政诉讼法经过修改后再次施行。在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已经明确表示将行政协议归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内。但学术界的诸多学者并不十分赞同,在对行政协议进行结构剖析、归属分类以及司法审查时,其所提出的意见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同时,受德国行政法“双阶理论”以及民行二分合同理论的影响,行政协议在实践过程中还会出现民法与行政法混合搭配出现以及双方自相矛盾的现象。基于此,我们要努力使行政协议跳出“双阶理论”,使其不受民行合同理论的影响,并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认定为独立于行政合同和民商事合同的第三类合同。因此,我们要站在一个全新的角度来理解行政合同。我们可以以行政合同所交易资源的公共属性为出发点,如果行政合同所交易的资源为公共资源,其对资源进行公平分配,且其所具备的分享方式较为法制化与权利化,那么这份行政合同应当由独立的公法合同机制来进行规范。与之相反的是,如果行政合同以公共资源为标的,那么其应当属于行政协议。

(三)对行政诉讼裁判方式展开研究探讨

所谓行政诉讼裁判方式指的是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在最终做出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4]。行政诉讼裁判方式包括行政裁定与行政判决两种,而判决又可以划分为确认判决、撤销判决、维持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以及驳回判决六种方式。在这其中,变更判决最为重要,其是撤销并责令重作判决的例外,因其具有可由法院直接改变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的特点,使其在效率上具有一定的优势,但也具备了破坏司法行政之间权力分工的危险。因此,对于变更判决的适用必须谨慎小心。

三、总结

党十八大的开展,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迎来了新发展,也促使中国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在新时代背景之下,法律不可避免会受到冲击,也必须随之做出一定的改变。在这其中,行政法学所受到的影响首当其冲,其必须跟随时代的步伐,积极面对,不断调整自己的体系规范,并及时回应时代的声音,进而形成独具方位全面、层次高级、领域宽阔特色的行政法学理论研究格局。此外,尽管行政法学理论要进行相应的变革,但新时代下行政法学仍然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认识,坚持走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实际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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