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子商务的合同法问题

2020-11-30 09:43
法制博览 2020年16期
关键词:代理人合同法当事人

赵 宇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一、引言

当前电子交易双方的行为大都是通过协议的形式来进行的,但是由于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制定统一的电子商务规格,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交易的风险。因此,需要加强对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问题的探究。

二、电子商务合同概述

电子商务合同是指数据电文作为合同的一种形式,又被称为电子合同。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定义,信息是通过电子或者类似手段发送、生成、接收和存储的信息,这些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电传、电报或者传真。电子商务合同具有无纸化、虚拟性、快速性以及技术性的特征。电子商务将信息存储在磁盘文件中进行传递,不是原始纸张作为记录的凭证,电子合同的交易形式可以降低交易的成本,加快消息的传播速度,提高交易的质量。但是在实际进行电子商务合同实际运作的过程中,也容易存在电子数据消失和改变的问题,从而影响到电子商务合同的真实性。其次,电子商务合同是依托于信息网络来进行的,与传统的合同形式存在很大区别。电子商务合同整个运作过程需要先进的技术规范进行支持和约束,比如电子认证以及电子签名等具体的认证标准和电子商务合同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可以决定其是否具备法律效益。如果相应的标准以及技术比较缺乏,那么此合同就没有任何的意义,电子商务合同由于摆脱了原有纸质载体的束缚,直接用信息方式进行签订。其具备非常多的优点:可以直接的在计算机内对于电子商务合同进行修改以及存储,非常的快速,这样非常利于保障合同双方在具体的市场变化之下抓住机遇,使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三、电子商务合同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合同的效力问题

目前,纵观电子商务的具体运作,发现电子商务经常会采用自动化的交易手段,这种交易具备非常大的缺点:只有一小部分的条件可以进行协商,其他的条件都属于重复使用的条件,并且不具备协商性。由于这些条款不可以进行商量,因此对方只能选择拒绝或者接受,格式条款的使用虽然能够有效提升电子商务的效率,减少谈判环节的费用和时间损耗,但是这种形式的格式条款有可能会损害缺乏谈判筹码以及处于弱势地位的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二)电子代理人问题

电子商务具备非常多的优势:效率非常高,可以按照既定的程序自动的完成成交,但是这种自动完成的成交缺乏人为的干预,相应的合同条款也缺乏当事人的主观判断,当事人没有办法对于这种交易行为发表自身的意见,甚至有一部分当事人在不了解的状态下已经自主的发生了关于自身的交易行为。因此,便出现了电子代理人这一概念(电子代理人的含义:不需要人为的操作以及审查,就可以完成回应,在回应的过程中部分或者全部都要按照计算机的固有程序来完成实施,属于一种自动化的手段)。在自动化的状态下,电子代理人可以保障电子代理人与自然人之间的一种交互行为,其自身的要约以及承诺行为可以产生一个合同,其合同具备相应的约束力,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非常多的不足之处,电子代理人属于网络虚拟世界当中的产物,无法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不属于现实世界当中的实体。与此同时,电子代理人以及现实当中的自然人之间有着非常大的区别,在现实世界当中,代理人具备相应的思维能力,可以针对合同制定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表达主观意见,但是电子代理人只是依据有关人员事先设定的程序和标准自动的反应,完全没有独立的思考能力。法律意义上关于电子代理人地位的界定也存在一定的争议,电子代理人在法律上并没有必要的主体地位。当事人在探究电子交易的过程中设定某种自动交易机制时,客观上当事人需要对于该项目的具体交易步骤以及标准有比较清楚的认知,这种认知的主要内容可以在设定好的自动交易机制里有所体现[1]。

(三)电子商务合同的电子错误问题

在电子合同的概念当中经常会存在电子错误的现象,目前,学术界存在非常多关于电子错误的理解。电子错误是指在合同当中出现的和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内容,包含:对于合同的错误性理解而造成的认知差异,技术上的错误操作以及电子信息的错误输入等原因都会导致系统产生误差。电子错误主要起源于合同当事人的一种判断错误以及决断错误等。如果传统的合同形式存在一些错误之处,可以按照之前传统的方式进行解决,可以把不真实的信息撤除掉即可[2]。

四、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问题的相关对策

(一)建立健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在进行电子商务合同法问题探究的过程中,首先需要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完善和优化。做好电子商务立法工作,如果没有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将会直接影响电子商务活动的判定,电子商务活动交易也就不可能取代传统的商务交易活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信息化时代的全面到来,电子商务是未来信息社会商务的发展方向。因此,电子商务的立法需要能够创造全球经济新秩序,电子商务活动借助互联网媒介进行信息的传输,可以将全球的市场有效联系到一起。电子商务的信息通过互联网传输,没有印刷和书写固定形式存在的贸易文件,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传统的法律理念发生很大改变,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性质并不是唯一的,非确定性的客体对象的法律关系的多变性以及易换性和多重性均影响电子商务法律的建立。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重点需要包括电子商务交易名词解释、电子签名法律效率和地位、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刑事责任以及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等。从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合同法立法活动实际开展情况来看,虽然起步较晚,但是我国政府对电子商务的合同法问题十分重视,相关电子商务立法的重点也已经基本具备,只需要再具体的进行细节完善就可以了。

(二)完善合同制定程序

电子合同的要约以及承诺的发出时间以及接收时间具备一致性,这属于电子合同的一种主要特点,关于电子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当中存在承诺以及要约同时发出以及接收的情况。电子合同在信息的传输过程中不会出现由于外界环境以及其他原因而造成的间隔问题,这样一来和当面交谈以及电话信息的传递具备一样的高速度以及高质量。关于我国的合同法,需要严明以及规定电子合同的要约以及承诺一经发出就不可撤回,电子代理人签订的合同要约也不可以撤回,更不能出现撤销的情况。其次,还需要对于合同的法律效益进行明确,我国的合同法对于电子合同当中由电子代理人进行签订的相关合同法律问题做出了非常清楚地规定。电子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有效性,借助电子代理人进行签订合同,那么当事人之间具备相应的法律效益。与此同时,关于电子错误情况,我国的法律也规定了具体的合同效力,如果处于封闭式的网络交易环境大背景下,当事人需要按照电子错误的协议执行任务,如没有协议,那么就可以称之为无效。签名以及盖章可以更加明确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以及义务。在互联网上完成电子交易的行为,大多时候都不能和法律的具体要求相适应,为了使得网上的交易行为得到进一步的保障,一定要使用真实的签名,保障信息的完整性,以使得电子商务环境得到进一步的保护。

(三)明确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

关于我国《合同法》应该进行明确的规定:除了发端人以及收件人之间签署有另外的协议,那么数据电文的具体收到地点应该按照以下执行:如果发端人或者收件人有多个营业地,那么可以把交易比较密切的营业地作为主要的地点,如果基础交易不是非常的明确,那么可以把主要的营业地当作地点。如果没有发端人,收件人以及营业地,可以以惯常居住地为准。

五、结语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的合同法问题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交易合同的有效开展,需要加强对电子商务合同法问题的探究,明确电子商务实际开展过程中存在的合同书面形式、电子商务数字签名以及电子错误等相关难题,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解决和优化。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机制可以进一步的约束以及管理电子商务,营造更好的环境,保障电子商务在健康的环境中得到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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