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章程自治性

2020-11-30 09:43阎婧涵
法制博览 2020年16期
关键词:公司章程公司法决议

阎婧涵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一、公司章程自治性的基础——公司章程的性质

对于公司章程的性质,学界观点不一,概括而言可大致分为以下四种:

(一)合同说

该学说认为公司章程是股东、管理者、其他利益相关者等多元主体之间订立的“系列契约”,公司章程被视为与公司法在效力上具有同等地位的规范。类似于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典型合同存在的意义是补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鼓励交易。即此处公司法是为了便于公司订立而制定的一套“典型合同”,而公司章程是股东通过合议制定的“非典型合同”。

(二)自治法规说

该学说认为公司章程对于公司内部的组织架构与经营行为进行规范,是公司的一种自我规制。对公司、股东、管理者等多元主体有约束力。正如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根本准则,二者在各自规制领域内具有相似的地位。

(三)折衷说

折衷说主张将公司章程分为作为合同的、作为自治规范的以及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为合同抑或自治规范)三类。是对于合同说与自治规范说的协调统一。

(四)决议说

在法律属性上公司章程是一种决议,章程的约束力来自作出意思表示的参与人对于决议行为这种共同法律行为的意志认可,章程之条款本身是否有效则应依据决议,即共同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规则予以判别。

公司章程决议说被当今学界视为主流观点。公司法属于私法,私法自治的重点是意思自治,因此公司法也具有意思自治的基本精神。意思自治体现在公司法中,在管理公司时是基于股东的意志去管理公司。意思自治从未在法律上被加以绝对化,因此,一定程度的自治与国家的调控是应该相协调的。只有当个人意志符合社会意志时,才能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因此,决议的产生和变更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决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定要求,才能实现其对原有成员及新加入的成员的拘束。公司章程的性质是公司章程自治性的逻辑起点与归宿。

二、公司章程自治性的具体内容——公司法授权性规定

(一)公司章程内容自治:新修订的公司法

2005年新修订公司法开始重视公司章程,笼统的公司法规定难以规范每一个公司因其经营规模与经营方向所带来的差异。因此其中的许多条款对公司运营中的事项进行了授权性规定,允许公司章程自主设定最适合自身组织架构、经营方式、人员构成的规范。其修订标志着我国公司法在立法层面上由强势的行政意志介入转向更多的股东意愿表达。

三、公司章程自治性的地位——公司自治的核心

公司自治的内涵包括股东自治、章程自治及内设机构决议自治。即公司章程自治的上位概念是公司自治,同时,公司章程自治是公司自治的核心。亚当斯密曾提出假设:一个理性经济人会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决定。对于法人——公司而言,其在意思形成的方式上不同于自然人,公司的理性来源就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自治性对于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实现公司自治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公司作为股东追求盈利目的的工具,其理性标准公司章程是股东智慧的集合。公司章程是充分展现出资人智慧的舞台,是他们充分表达自己对于公司经营范围、方式、运转模式的个人看法的传声筒。公司章程自治有利于调动投资人充分发挥治理才能参与公司治理以及增加投资的热情,是避免公司章程流于形式、千篇一律的有效方式。

“如果一个人按照“自由”的方式行事,他将比按照我们“强制”的任何命令方式行事,更好地服务于他人。”公司自治有利于刺激公司发挥出最大潜能,凝聚起个体股东的力量。

四、公司章程自治性与法定性

(一)矛盾与冲突

公司章程的两个最突出的特点为自治性与法定性,而这两个特点之间又存在着天然的矛盾与冲突。孟德斯鸠曾说“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完美的诠释了这样一句法谚。高度“强制性”的公司法,与相对“自治性”的公司章程间总会出现冲突。作为市场活动的主体,公司的行为对于市场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必须接受国家公权力的规制。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小股东利益方面

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及提高公司运营过程中的效率,公司章程一般只体现大股东的意志,而小股东的声音则由于表决权而十分微弱,造成了小股东可期待利益得不到保障、投资热情下降的尴尬局面。公司法主要在利润分配、累积投票制、股东知情权、股份转让对公司章程自治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比如排除累积投票制的适用等。

2.承担社会责任方面

公司的行为对社会有很大的影响。公司首先要做好一个公民,一个企业公民。我国公司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而社会责任如发展慈善事业、保护职工健康、保护环境,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等责任,可能与企业所追求的利益相冲突,因此会经常出现企业逃避社会责任,不履行社会责任的案例。

(二)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体现了公司自主决定经营与管理事项的自由,而公司法中的强行性规定则限制了这种自由。公司章程自治性的范围是由公司法划定的、公司章程自治的前提也是遵守公司法的强行性规定,因此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与其法定性之间还存在紧密联系、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关系。

五、各国关于公司章程自治性的立法

公司的自治性不能无限放大,为了避免出现由于公司滥用章程自治性而出现的恶性竞争、公司兼并以及垄断等现象,各国都对公司章程自治性在立法层面做出了一定的限制。

(一)英美法系

1.美国

美国公司法是世界法学理论界普遍公认的任意型公司法,但是这并不代其全部由任意性规范组成,反之,其中的强行性规范达275条。

(二)大陆法系

1.德国

德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自治持有更为谨慎的态度,《股份法》第23条中规定,非依照《股份法》的明确许可或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方式,公司章程不得修改。

2.日本

2005年日本为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而修改公司法,修改后的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自治性给予了充分的认可。为公司组织形式提供了多达43种选择,公司根据自身特点和情况所做出的选择将载入公司章程,换言之,公司的自治性大大增强。

(三)比较分析

从美国、德国、日本对于公司章程自治内容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不论是着重凸显灵活性的美国,还是持更为谨慎的态度的德国,亦或者急于推动经济发展的日本,结合我国公司法,都无一例外的在公司法中做出了大量的强行性规定,仅仅因为各国社会经济形态与立法理念而有程度和数量上的区别。

六、结语

公司章程是股东利用对公司法定规范以外的公司内部治理问题进行补充、细化、使股东自己能够更好地管理公司的重要保障。公司章程的这种功能决定了公司法应当赋予公司章程以尽可能充分的自治领域,在适当的程度与范围内允许法律介入,在公司章程自治性与公司法强制性之间保持恰当的张力与平衡。从而促进股东充分行使股东权力,使公司的决策更加高效,资源配置更加合理,保持其作为“市场经济中无可替代的细胞”的地位。同时,广泛参考各国已有的立法例也有助于中国采取更完善的立法技术来规制公司章程自治领域。

猜你喜欢
公司章程公司法决议
党的三个历史决议的经验启示
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
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冲突中的司法选择
论公司章程效力认定的裁判乱象及其方法论进路——以“另有规定”为切入点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中的法律形成
我省干部群众坚决拥护全国两会各项决议决定
略论“阴阳公司章程”之法律效力
公司的合同解释与公司法的价值分析
认缴制视野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
公司治理的自治原则及其例外——以公司章程对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划分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