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产品燃放事故司法鉴定中常见问题、事故原因及对策措施

2020-11-30 09:43
法制博览 2020年16期
关键词:燃放烟花烟花爆竹司法鉴定

万 军

江西省花炮质量监督检验站(宜春明月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司法鉴定所),江西 宜春 336000

每年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消费者伤残的事故时有发生,原因各异,但通过司法鉴定走法律程序判决责任和赔偿的并不多,近年来随着各方法律意识的增强,专业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和宣传,烟花爆竹产品燃放事故司法鉴定案例有所增加,然而在烟花爆竹产品燃放事故司法鉴定过程中经常会有各种困惑、疑问或不规范的情况,笔者在参与十几例烟花爆竹燃放事故司法鉴定过程中,有如下体会和大家共享。

一、几个基本概念

以下几个烟花爆竹基本概念在司法鉴定报告中经常出现,应予以了解

1.烟花爆竹: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2.组合烟花: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小礼花、喷花、吐珠同类或不同类烟花组合而成的产品。

3.产品级别:按照药量及所能构成的危险性大小,烟花爆竹产品分为A、B、C、D四级。

A级: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很大的产品。

B级: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较大的产品。

C级: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

D级:适于近距离燃放的产品、危险性很小的产品。

4.消费类别:按照对燃放人员要求的不同,烟花爆竹产品分为个人燃放类和专业燃放类。

个人燃放类:不需加工安装,普通消费者可以燃放的C级、D级产品。

专业燃放类:应由取得燃放专业资质人员燃放的A级、B级产品和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

5.引燃时间:从引火线点燃至主体被引燃的时间。

6.缺陷:单位产品任一安全与质量检查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即构成缺陷。

致命缺陷:对产品的生产、燃放、运输、贮存等有关人员会造成危害或不安全的缺陷为致命缺陷,又分为不可以修复的致命缺陷和可修复的致命缺陷。

严重缺陷:不构成致命缺陷,但很可能造成故障或严重降低烟花爆竹性能的缺陷为严重缺陷又分为涉及安全性能的严重缺陷和涉及质量性能的严重缺陷。

轻微缺陷:不构成致命缺陷和严重缺陷,只对烟花爆竹的安全与质量性能有轻微影响或几乎没有影响的缺陷为轻微缺陷,又分为涉及安全的轻微缺陷和涉及质量的轻微缺陷。

7.涉及的主要标准:《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GB19593-2015)、《烟花爆竹 标志》(GB24426-2015)、《烟 花 爆 竹 抽 样 检 查 规 则》(GB/T10632-2014)。

二、司法鉴定中常见问题

(一)鉴定不及时

鉴定是协商、调解未果后的一种选择,故一般选择鉴定时,距事发时间较长,有的甚至2、3年,一些物证、人证、记忆等可能会损失或模糊,增加鉴定难度。

(二)样品状态不原始

因鉴定不及时,时间较长,样品没有很好地保存,或事发当时忙着救治,没有得到很好地保护,导致样品不完全是事发时的原始状态,如散架、变形、底塞松动等,给鉴定带来一定困难。

(三)封样不完整

有的样品没有如法院、质监或安监等部门签字盖章的封条,封条上没有涉事各方人员的签名确认。

(四)送样不规范

不是法院、公安等第三方机构送样,甚至有的是燃放者自己直接自行送样。

(五)样品送样运输困难

因烟花爆竹易燃易爆,一些事故残骸往往会残留下未燃放完的烟火药物,同样易燃易爆,国家有关法律明文规定这些是不能通过邮寄、携带上飞机、火车、客车的,只能用专车运输,有的甚至从新疆专车运输到江西,这样增加了很大成本,长途运输也存在一定风险。对全部燃放完毕的无药残骸,为了保证样品的完整性,也通常需要专车运输送样。

(六)有关证据链不全

无法证明送检样品就是伤害消费者的产品或证据链不足。购买时没有开具发票、收据、清单等购货凭证。

(七)消费者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知识知之甚少

事先不会仔细阅读标识的燃放说明和警示语,不会选择正确的燃放姿势、点火方式、燃放场地、安全距离等,对可能产生的伤害后果认识不足、自我保护意识差。

(八)产品安全质量缺陷,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

经鉴定有些虽然存在安全质量缺陷,但有的只是存在如未标明生产日期、未标明消费类别、燃放效果,有的字体大小不符合要求等标识方面缺陷,这些缺陷不足以证明产品本身问题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烟花爆竹产品燃放事故常见原因分析

(一)产品质量缺陷原因

1.产品为违禁、超规格、超药量产品。2013年2月7日晚,某地一村民在燃放直径足有10厘米超大的“二踢脚”时被鞭炮炸得面目全非,当场身亡。

2.产品存在引燃时间过短、炸筒、散筒、倒筒、低炸等缺陷。李某图吉利财神爷日店面开门燃放烟花,刚点燃就发生了爆炸,躲闪不及,被炸伤。

3.产品为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需要安装加工的产品。2011年2月2日,一名男子燃放礼花弹时被炸身亡,礼花弹属专业燃放类产品。

4.产品只安装了电子点火装置或只安装有快速引线或没有点火引标识。

5.产品假、大、空,筒体之间安装隔板,质量低劣。某消费者因燃放安装有隔板的烟花,发生散筒、炸筒,被炸伤致残。

6.不是正规、合法厂家生产的产品。

7.产品保存不当或超过保质期,产品受潮、变质、变形等。

(二)消费者自身原因

1.不是侧身而是探头点烟花,躲闪不及。

2.酒后燃放烟花,意识不清、行动迟缓。

3.不仔细阅读燃放说明,未按燃放说明方法进行燃放。如一个学生把鞭炮放到瓶子里放,结果炸瞎了眼睛。

4.燃放者或观赏者没有在安全距离外观赏。

5.购买、燃放超规格专业燃放类产品。如王某某购买禁放产品“鱼雷”,导致将手掌炸掉。

6.没有点燃安全引线,误点快速引火线。

7.出现未响、熄引、熄火短时间内贸然靠近观察。如一个7岁小男孩点上烟花,但是却迟迟不见烟花响,于是他就去摸索烟花,结果烟花就在此时响了,他的双手也炸飞了。

8.小孩、未成年人未在成年人监护下,独自燃放。某邻居家孩点燃冲天猴却没料飞弹直冲另一孩右眼造成右眼珠破裂。2018年2月一小区内,一个9岁男孩把爆竹扔进井盖下导致发生爆炸,男孩被爆炸产生的巨浪掀起10多米高,摔在地上造成重伤。

(三)燃放环境不当原因

1.地面不平整坚硬处燃放。

2.燃放空间狭窄,不宽敞,如阳台、住宅小区楼房之间、汽车附近。当事人陶某家中失火,起火的原因是小区内有人燃放烟花爆竹,点燃了陶某家阳台上的棉絮,引燃周围鞋柜、油漆、衣物、空调外机等可燃物蔓延成火灾。

3.下雨刮风或下雾天气燃放。

4.光线太暗。

5.燃放周边有易燃易爆物、如小区里、集市附近、酒店等。2011年2月3日午夜刚过,某市一家五星级酒店因燃放烟花鞭炮引发大火。易燃气罐楼顶集中堆放,燃放烟花不慎引发大火。燃放的鞭炮炸开散落到一旁的工棚,纸屑燃烧的余火点燃了工棚里堆放的易燃物和橡胶制品,进而引发大火。

6.试放烟花不当。2017年1月24日晚,某市一烟花爆竹经营门店发生火灾,造成6人死亡,其中年龄最小死者为只有50多天的婴儿。事故原因是一购买烟花爆竹的市民在试放烟花时,发射到经营门店内,引发爆炸与火灾。

四、规范开展烟花爆竹司法鉴定的对策措施

一旦发生烟花爆竹燃放事故后,要注意做好以下环节:

1.保护好现场,及时录像或拍照记录好现场状况。

2.及时向公安、安监等报告,请当事人、目击者、有关方做好笔录。

3.残留样品和同批次同类产品及时请第三方公证封存好,妥善保存,有条件的涉事各方签字确认。

4.保存购买时或及时到商店索取购买、进货等凭证。

5.若协商未果,及时送样鉴定,时间不宜太久(烟花爆竹产品保质期为3年)。

6.委托法院、应急、公安、或市监等有关第三方部门送样鉴定,不要独自送样。

7.选择有资质或在司法机关系统中备案的专业司法鉴定机构。

8.事先向鉴定机构沟通咨询,了解资质、业务范围、鉴材、送样、鉴定过程、出庭质询等方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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