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网络侵权视野下诉前禁令的法理分析

2020-11-30 08:43陈思雨
现代商贸工业 2020年34期
关键词:人格权民法典

陈思雨

摘 要:人格权保护在互联网时代下面临着新的挑战,传统侵权在网络环境下有了新的模式和特点,必须充分考虑人格权的各种救济措施。我国《民法典》加强了对人格权的保护,规定了侵害人格权的诉前禁令制度。诉前禁令作为一种临时救济措施,在网络侵害人格权泛滥的背景下,不论从实体上的应然性、程序上的正当性,还是从现实必要性角度来看,该制度均有其明确的法理基础。适用该制度时应当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明确审查标准,增设系统的听证程序以及进一步完善复议和赔偿程序。

关键词:人格权;民法典;网络侵权;诉前禁令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34.048

人格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其具体表现为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已成为人格权侵权的主要场所,这对传统人格权侵权救济提出新的挑战。互联网时代人格权侵权损害后果不可逆转,诉前禁令的重要性则尤为突出。我国《民法典》第997条规定侵害人格权的诉前禁令制度,这无疑将有利于我国网络环境下对人格权的保护,但其实施中也将面临一系列问题。本文将结合现状,从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对人格权侵权中诉前禁令制度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提出完善我国人格权诉前禁令制度的构想。

1 人格权网络侵权行为的特征

人格权网络侵权具有侵权主体隐蔽性、侵权损害后果严重性、侵权救济特殊性等特点。网络用户的虚拟性使得侵权人难以认定,且侵权行为不断多样化,侵害后果将成离散状迅速蔓延。网络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大多为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即便后续对侵权言论进行澄清及声明,也很难形成与之对等的传播速度与广度。网络侵权行为地突破传统的地域性,责任主体复杂,侵权人的违法行为难以认定使得举证困难,人格权网络侵权诉讼因而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传统事后救济的诉讼期间漫长,相比于侵权后果时效性得不到对等,在第一时间遏制侵害行为比事后补偿更有利于达到当事人期望的司法救济目标。

2 人格权网络侵权适用诉前禁令实体上的应然性

2.1 实现人格权消极防御到积极防范的转变

人格权作为绝对权,应当具有损害防御的功能。从整体上看,人格权保护主要分为两种模式:消极防御模式和积极确权模式。前者是在权利确立的基础上辅之侵权法的规定来保护人格权,后者则是通过立法予以人文关怀,强调民事主体人格权,不断完善各项具体类型。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人格权内涵不断扩张,涉及的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消极保护模式已无法适应对人格权的保护。纵观我国人格权保护立法,不论是1986年《民法通则》单设“人身权”,还是2017年《民法总则》广泛确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规定各项具体人格权,对人格权保护作出规定,抑或是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设置独立的人格权编,并进一步完善细化人格权类型等具体内容,均是我国人格权从消极防御到积极确权的重要体现。我国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实体法上诉前禁令制度的规定,充分顺应了人格权积极确权的发展需要,在人格权保护方面逐渐从事后救济转变为预防和救济并重的趋势。

2.2 完善人格权请求权的内容

民事立法,必须给绝对权配置绝对权请求权。权利是救济的基石,当人格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有权享有实体法赋予的相应请求权恢复其圆满状态,即当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享有通过人格权请求权的保护排除妨害,以及对人格权侵害的补偿。我国《民法典》第997条规定完全符合人格权请求权的功能要求,是法律規定的为保障判决有效执行或权利人免遭继续损害的临时性诉讼保障措施,从实体法的基础上确立了侵害人格权的诉前禁令制度,为人格权请求权提供了民法依据。诉前禁令作为事前的预防救济其内在逻辑与人格权请求权是一致的,且作为人格权请求权表现形式也逐渐适用于司法实践当中。

3 人格权网络侵权适用诉前禁令具备程序上的正当性

3.1 诉前禁令蕴含程序中立的理念

中立性的原则是程序的基础。程序公正必然离不开法官对中立性的恪守。首先,法官作为案件的裁判者,一旦中立性缺位程序公正便很难得到保障,因此裁判者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审判回避制度相关规定,与本案无利益关系,并且这一制度始终贯彻禁令程序;其次,司法被动性体现出程序中立的精神。依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在向法院申请禁令时,须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正在或即将实施,这表明诉前禁令由当事人符合一定条件下申请启动,法院不主动启动程序,处于“不告不理”的司法中立地位,法官遵守着中立、公正的职业道德,不偏见或袒护任何一方,通过当事人的对抗查明程序事实,正是诉讼正义的精神体现。

3.2 诉前禁令蕴含程序参与的理念

禁令的事实须履行通知程序,通知程序的目的则在于被申请人对禁令不服可以及时提出异议获得救济,以确保当事人的诉讼听审权,即对其享有的程序事项或者实体权利进行申辩。双方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平等的参与到诉讼程序中,通过质证对抗等获得充分的机会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使得审判更加慎重,发挥对裁判结果的形成有效的影响,二者在程序中既相互配合又彼此牵制,法院平等的听取各方陈述意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利害对立程度,通过当事人积极参与促进禁令程序的进行,更有利于确保禁令裁判的正当性。

3.3 诉前禁令蕴含程序平等的理念

当事人平等是诉讼程序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二是法院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诉前禁令不能盲目适用,其启动条件比较严格,当事人须主体适格、严格的审查标准和提供担保。禁令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衡平是一个重要的权衡因素,其次,正当程序的价值主要在于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一个公正的解纷机制或平台。原告能通过申请诉前禁令保护自己的权利,但如果滥用禁令或错误禁令的申请导致被申请人利益受侵,申请人同样需担负赔偿责任。法官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机会,同等的重视以及合法权益的保障。

4 人格权网络侵权适用诉前禁令具有现实必要性

4.1 顺应加大对人格权保护力度的时代特色

新时代人们对精神需求更加重视,在法律上则主要表现为人格权的问题。在网络技术不断成熟的今天,人格权网络侵权的案件愈发频发。党的十九大强调对人格权的保护,提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体现了党的与时俱进,也是将人格权保护作为保障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依据。《民法典》提出的人格权诉前禁令制度彰显了人格权法独特的预防损害功能,有效防范人格权侵权行为的发生。通过加强对人格权的立法保护,增强人民精神幸福指数的重大创新,满足了新时代法治国家对人格权保护的新需要。

4.2 缓解司法审判压力

在“诉讼爆炸”时代,诉前禁令作为一种侵害阻却制度,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同时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促进民事纠纷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缓解司法压力。诉前禁令仅具有暂时性假定效力,不产生既判力,是在实体判决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行为,而法院一旦采取禁令措施,对被申请人的心理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在之后的程序中被申请人不再提起本案诉讼,遵守禁令主动停止侵权行为,双方的纠纷则及时得到妥善的解决。诉前禁令的紧急性和简易性,弥补了传统诉讼的漫长和繁琐,具有强化解决纠纷的功能,在完善司法救济制度的同时,有利于缓解我国司法审判的现实压力。

5 人格权网络侵权适用诉前禁令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5.1 明确诉前禁令的审查标准

《民法典》第997条对人格权侵害中诉前禁令的适用要件做出规定,笔者以为,其中“难以弥补的损害”要件为兜底性规定,具体内涵不够明晰,在将来的司法适用中应当更具体、明确该概念。不同的案件类型需要考量的具体因素存在差异,法律无法做出封闭式的列举方式,如果审查标准过严,则可能不利于对权利人的保护,而过宽则可能导致禁令的滥用。其次,人格权客体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导致被侵害人举证困难,法官对于侵权的“可能性”需要进行主观判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个人司法水平及司法实践环境的不同,又将成为影响自由心证的重要因素。严格诉前禁令的审查标准不仅是为了保证程序上的公正,更应当重视其裁量标准给予实践系统指导。

5.2 增设系统的听证程序

我国诉前禁令并没有规定听证程序。从比较法的角度而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都极力保障程序公正,以立法的方式对听证程序予以确定。虽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询问前置的程序,但是被申请人仅享有在有限询问下的辩解权。实际上正当法律程序没有必要一定采取正规的和对立的形式,从保障当事人权利和树立程序正义的理念而言,通过增加听证程序或辩论原则,给予被申请人听证的权利参与到裁定作出的过程,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程序参与权。其次,诉前禁令并不只是单为保护原告的权利而设,同样公正的保护被告的利益,增加相应的听证环节有利于体现程序法意义上的平等以确保裁决的正当性。

5.3 完善复议和赔偿程序

诉前禁令是在争议的权利义务没有确定的情况下做出的暂時性判断和实施的救济程序,其审查时限较为灵活,且禁令裁定书送达生效,因此难免存在错误的可能。我国现有规定对禁令不服有权申请复议一次,但不会因为提起复议或诉讼而停止其执行。同时现有法律规定错误申请禁令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但对于赔偿的程序及赔偿范围仍缺乏司法经验。赔偿机制能让当事人谨慎行事,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对诉前禁令的滥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含糊抽象的原则性规定并不能实现立法初衷,因此必须明确错误禁令申请人的赔偿责任,明确归责要件,以及详尽具体的诉讼程序和赔偿范围,制定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禁令规范。

6 结语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诉前禁令从比较法上有着不同的法律表现形式,具有强大的法律生命力。我国《民法典》规定侵害人格权的诉前禁令制度,这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不仅适应了人格权网络侵权的特征和互联网时代加大对人格权保护的时代需求,背后的法理基础不论是从实体上或是程序上亦具有正当性。人格权网络侵权中诉前禁令具有自身独特的法律效力,其适用将进一步增强人格权的预防功能,只有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才能把握当前网络侵权环境下人格权保护的发展趋势,不断的完善我国民法典的人格权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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