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自然无为之道的伦理意蕴

2020-12-01 19:50张怀承管亚苹
伦理学研究 2020年5期
关键词:伦理思想道德经圣人

张怀承,管亚苹

春秋末期,“礼崩乐坏”,诸侯政令多出、征伐不断致政局动荡、民不聊生。现实的崩塌让周王朝所建立的崇拜上天和祖先神的传统“天命观”受到普遍质疑,维护社会安定的统一思想基础急需重构。深具忧患意识的诸子开出了各具特色的济世良方,其中儒家的开创者孔子主张重建周礼,并提炼出周礼的核心价值——“仁”,继承周公以来的人文精神,轻天道而重人道,建立了一个以仁爱为中心的思想体系和道德范式。而道家的开创者老子则合并天道和人道,提出“道法自然”,提倡“无为”之治以救时匡弊。老子以道为哲学本体,以“自然无为”为伦理选择的哲学思想内涵丰盈,警世长鸣,振聋发聩,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形上之道的理性开辟

老子“自然无为”思想是以“形上之道”的理性开辟为逻辑起点的。春秋时期,天道人道之辩就有很多的讨论,其发展轨迹是从天道的绝对统治中挺出了人道。后来儒家、墨家、法家都讲“道”,但把“道”抽象为哲学和道德本体范畴,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系统阐述则是从老子开始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老子开辟了一条中国伦理思想的思辨路径。

“道”是万物之本体。从生化论上看,“道”是天地万物生化的根源和动力。“道”开始产生天地时是无形无象的混沌状态,故称“无名天地之始”;“道”生万物而后才有分辨“万物”的基础,因而又可用“有”来“名万物之母”。人们可以从无形象处体认“道”变化之奥妙,从有形象处认识“道”之端倪。“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道德经》第42 章),“道”产生天地,贯穿和推动天地万物生化的全过程,其作用如“冲”似“渊”,可称为“众妙之门”。从价值论来看,“道”是万物之价值本体,“道”以让万物恃之以生而不辞、功成而不有、衣养万物而不为主的无私精神包容万物、成就万物,在赋予万物以“道”的本性,让万物充分自由发展的同时,还让万物在“道”的作用下生生不息,彼此和顺相处,与“道”归为一体。在老子看来,天地存在的时间是有限的,人的生命更是有限,但尊“道”而行的意义和价值是无限的。“从事于道者,同于道”(《道德经》第23 章),从事于道者得道之永恒,“死而不亡者寿”(《道德经》第33 章),死而不亡就是归于大道,惟道是从、有大德的人才能身死而精神与“道”同在,得“道”者才能实现生命的永恒。

“道”为天、地、人之至高遵循。“道”的本义即有“所行道”的涵义。在老子思想中,“道”具有无限包容性和延展性(“道大”),在“道”外无他物,它以自身为法则,通过永恒的、独立不改的运动又不断返回到“道”原初的素朴状态。实现“道”与万物圆融无碍、浑然一体背后的原因是“道”以自身为规约。“道”具有绝对性和普遍性,“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德经》第25 章),天、地、人皆以“道”为至高遵循,人效法于地而得其生存,地效法于天而得其全载,天效法于道而得其广覆,而“道”以自身为规约。作为一个哲学概念,老子思想中的“自然”和我们今天讲的“自然”有很大的差异,后者的主要涵义是指人类所面对和生存的客观环境,或者说是对象世界亦即非人为的世界。而老子讲的“自然”则是指存在的一种状态,它不是被产生、被主宰,简单的解释就是说,“它自己那样”。“道法自然”不是说道效法自然,“人”“地”“天”“道”都是存在的实体或本体,“自然”则只是存在的状态而并非实体,因此,所谓“自然之道”不是说“道”是“自然”的“道”,“自然”不是“道”的主词,“道”不是“自然”的宾词。“道法自然”一方面强调“道”是绝对的、最高的和终极的存在,为自身及天、地、人之依法;另一方面还强调“道”是客观的、自然而然的,不因人为而改变,道性自然、无意识,无为也非他为。自然无为之道,就是天地人共同的最高原则。

总之,老子开辟的形上理论用“道”来说明宇宙万物的演变和生命的繁衍,克服以阴阳五行来说明世界本原的弱点,取消了“殷周以来人格神的天之至上权威”,把人的思想从殷周以来以“上帝”“鬼神”为基础的宗教神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为之后道家哲学对社会、人生问题的切问近思驱散了神学迷雾,促进人的生命主体意识的觉醒。老子所讲的“道”不是西方哲学意义上的“绝对实体”,也不是某些哲学中的“绝对精神”,而是具有无限可能性和创造性的“主客未分”“物我一体”的综合体,是实存或实在的生命的源泉和根本,是由主体性的“德”通过主体的修养而实现的价值初始原则、价值本体[1]。因而也属于伦理学的元概念,是老子“自然无为”伦理思想的逻辑起点。

二、“道—德—万物”一体的伦理建构

老子《道德经》中,“道篇”以论“道”为主;“德篇”以论“德”为主。“道”是本体世界,代表“普遍的理性”;“德”是由“道”转化并寓于现象世界的“伦理的总体性”。“自然无为”是老子思想的核心,贯穿于“道—德—万物”一体伦理架构的主线。

万物“尊道贵德”。如前所述,“道”为天地万物的价值本体和至高法则,是万物生化的原动力和机制;德”是将“道”之精神传递到万物并内化为万物本性,发挥“道”在“万物”中作用的媒介。“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道德经》第51 章),从万物生化的角度看,万物需由“道”而获得其存在的依据和生化的动力,“德”运用“道”之规律作用于万物,令万物得到蓄养。其中“道”“德”是成就“万物”不可分割的两面,是“万物”得“生”“畜”而“物形”“势成”的根本原因,故万物都“尊道贵德”。“道”“德”不能自形,因万物而得见其形;万物也非自己生成,是“尊道贵德”各得其性而成形态。从“道”作用于万物的方式来看,“道‘无为’而万物‘自然’”[2]。“道”为尊、“德”为贵并非“道”“德”的主观意图,也不是被赋予的尊、贵规定,而是道与德的自然状态或者说本然状态,故云“莫之命而常自然”。“道”向“德”的转化是以“无为”即遵循“道”之客观规律的态度和方式任万物地生长、发育、繁衍,的自然过程。“道之德”顺“道”之本然而不妄为,对待万物“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道德经》第51 章),促成万物按其自然本性得以生存和充分发展,此为“元德”或“玄德”,是“道”的根本之“德”。

在老子思想的伦理架构中,“道—德—万物”一体,其中“道是无形的,它必须作用于物,透过物的媒介,而得以显现它的功能。道所显现于物的功能,称为德”[3]。“道”为体,“德”为用,“道”“德”合一成就“万物”;“道”之属性、“德”之效用的显现都离不开“万物”,离开“万物”,“道”“德”形同虚设,其价值和意义便也成为空谈。“孔德之容,惟道是从”(《道德经》第21 章)大德的形态(“孔德”)尊“道”之自然而无为,以“道”为唯一依归。人是万物的组成部分,社会之“德”因循万物所贵“自然无为”之德(“道之德”),方能得“道”之资,与天地万物和谐成一体。“道”初为“朴”,“朴”散为“器”,天地相合则甘露不求而自降,社会治理者守其真性无为则民无不自均。社会制度的逐步设定是“朴”散的必然结果。“始制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将知止,知止可以不殆”(《道德经》第32 章),按照“道”的原则设置官长以统领万物是顺道而为的事情。而现实中的官长,任名号物,割“道”而治,混乱由此产生。有“道”的圣人则“复归于朴”,为官长,守“道”而治,故民自化。“治人事天”即社会治理和个人的修养的原则是相通的,“道—德—万物”一体,道化德而成物,万物修德而返道。如果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是老子从存在论的视角思考的道与万物一体,那么,道通过德联通万物的“道—德—万物”一体思想,则是一种伦理的建构。

概言之,老子思想中的“道”与“德”不是传统伦理思想中普遍意义的“道德”的简单拆分抑或西方哲学话语中的“道德”。老子思想中的道德,不是“道”与“德”的合语,而是“道”与“德”的合一。老子所推崇的是以“道”为价值引领,以“德”合“道”,“道、德合一”利于万物,“道—德—万物”成一体的价值观。曾有部分学者误将老子“道法自然”伦理思想中的“道之德”等同于世俗道德,并以世俗道德为标准指责老子是道德虚无主义者,甚至否认老子著述中存在伦理思想,而事实上老子对传统世俗道德进行的无情揭露和批判和对利于万物的“道之德”的独立思考和阐述更具“道德理性”,是更有资格称为道德哲学和伦理思想的[4]。

三、“自然无为”的天人合德之道

老子思想的落脚点是建立“自然无为”的天人合德之道。其中“自然无为”是贯穿于老子伦理思想中的伦理精髓。

天之道——“利而不害”。“天之道,利而不害”的本质是“自然无为”,具体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无亲”“不仁”,而“常与善人”。“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道德经》第5 章),天地不有恩有为地去改变万物的本然,仅以“道”之“自然无为”总规则为依法,任万物自化自成、自相治理而不横加干涉。显然,这里讲的“天地不仁”是针对儒家思想的。在儒家那里,“仁”是内生的最高品德,是区别于其他存在的根本德性,故唯仁者能爱人能恶人。在老子看来,这种爱有等差的仁爱并非本然之德,所以才指出“大道废有仁义”,所谓“不仁”就是不以仁爱为德,天地不施恩,全任自然,公平地对待万物。“天道无亲,常与善人”(《道德经》第79章),天道对人无亲疏远近之别,唯其以“自然无为”所给万物所带来的“利而不害”在“善人”身上有最完善之体现(一说“善人”乃善于人者,而非善的人,亦通)。此“不仁”“无亲”实为让万物各得其性,是对待万物的无私无欲、一视同仁。其二,“无为”而“繟然而善谋”。“道常无为而无不为”(《道德经》第37 章),“道”顺任自然而无所作为,但万事万物却没有不是它所作为的。“道”不可违,天之道“不争而善胜,不言而善应,不召而自来,繟然而善谋”,以“不争”“不言”“不召”之“无为”方式顺“道”而为,筹措万事万物却没有疏漏。老子所言“无为”并不是简单地“为”或“有为”,而是强调“无为”是“体”,而“有为”是“用”[5]。这里的“无为”并非无所作为,实为顺“道”自然而为,是为善谋、善为,所以才有“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之说。其三,“功成身退”。“大道”之所以伟大在于它无私无欲、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地发挥作用,万物依赖它生长而不主宰,“功成而不有”;道“衣养万物”“万物归焉”都不自以为主宰。更进一步说,“道”只是万物的本体,万物赖其所生、依其所养,但万物既成既养之后,“道”就不再以任何方式对其进行干涉,这就叫作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此则无为,此则天之道。其四,“损有余而补不足”。“天之道”的视角是“以道观之”,统揽全局;非拘泥于“以物观之”“以偏视之”,因而能以“自然无为”的方式利于万物却不造成伤害。

圣人之道——“为而不争”。天、地“无情”(客观公正),人“有意”(有主观意识)。现实的“人之道”常把强权当公理、弱肉强食、奉行“损不足以奉有余”的残酷规则,属于利益短视之道。要实现天人和谐、人类社会的和谐需构建与“天之道”相统一的引导现实社会走向公平公正的“圣人之道”。“圣人之道”是人格化的“天之道”。“圣人之道”是天人合德之“道”,它将“天之道”的“利而不害”落实到人类社会,具化为“为而不争”,其本质也是“自然无为”。其一,“不仁”而“常善救人”“常善救物”。“大仁不仁”,“圣人”循“天之道”之大爱无私,善待人和物。圣人“常善救人”,不偏袒“善人”与“不善人”,令人尽其能(“无弃人”);圣人“常善救物”,明物之性,顺物之自然,使物尽其用(无“弃物”)(《道德经》第27 章)。正因为圣人无私心,“以百姓心为心”,对“善人”与“不善人”“信者”与“不信者”都以诚待之,才能使百姓都向善、守信,心思归于浑朴。其二,“无为”而“为”,令百姓“自为”。美丑、善恶、难易、高下等事物对立的两面相比较而存在的并且可以相互转化,彼此相伴而处是永恒规律(“道”),故圣人顺“道”而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不在因任自然之外施人为。从“无为”的具体方式来看,与常人“为学”以不断增长欲望和智巧不同,圣人凡事以遵循事物的本然为宜,去掉过度的行为。“为道”摒弃不合“道”的欲望和文饰,“损之又损”以致“无为”(《道德经》第48 章)。圣人将修己与治世结合起来,虚心实腹,以“好静”“无事”“无欲”之态度引导民“自正”“自富”“自朴”,实现“无为而民自化”(《道德经》第57 章)。其三,“不争”而“莫能与之争”。“上善若水”,水不推而流,遇阻而绕,万物无水不生,故水有利于万物,为而不争,有处下不辩之德,最接近“道”的本质。圣人坚守“不争”之“德”,以“自知不自见,自爱不自贵”(《道德经》第72 章)之修养,利于万物不加干涉、功成业就而不自居的治世范式让人按本性得以充分发展,物按其性得尽其用,故“天下莫能与之争”(《道德经》第22 章)。

在老子的“自然无为”思想中,“道”以“无”为体,其本质是“自然无为”。“天之道”是“道”的初化形态,本身蕴含公正、合理、平衡等天、地、万物和谐之道,“圣人之道”法“道”之自然而无为,是“天之道”在人类社会的具体化,主要包括人的身心平衡之道、治国之道、及人与万物和谐之道。老子所致力构建的天人合德之道,是“道—德—万物”一体,以“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为秩序,落脚于人与万物、人与社会、人自身的和谐之道。

四、自然和谐之道

在老子所预设的伦理格局中,天、地、人都以“道”为依归,“自然”是“道”的本质属性和天地万物“返道”“归根”的状态,“无为”则是“道”存在和作用于天地万物及天地万物回归“道”本位的根本途径,是尊“道”而治的方法和途径。从方法论意义上看,老子强调的“自然无为”是在天人和谐的“道”德系统中尊重客观规律而为。老子“自然无为”思想对优化“天、地、人”的伦理关系具有深刻的价值意蕴。

人与万物关系的和谐。自然无为并非无所作为,而是以道为本,尊重自然规律,不强行干涉万物的生长发展。人以外的世界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正如马克思所说的,自然界是人类无机的身体,我们与自然界已经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自然界离开了人就失去了我们所理解的意义和价值,人离开了自然界也不可能生存和发展。人与自然界的和谐,是人类自身和谐的拓展,也必然包含在作为人的道德之中。在老子的“自然无为”思想中,“道德合一”赋予万物以理想的、共通的伦理品质,促进“天、地、人”之间和谐、美好关系的构建。其中,在老子所设立的伦理格局中,“域中有四大”即“道大”“天大”“地大”“人”居其中亦为“大”,其中“道”统摄“天、地、人”,人取法地,地取法天,天取法“道”,而道以自身为依法,纯任自然。老子把人置身于万物之中强调人与万物的和谐都以“道”之“自然”为至高价值遵循,天之道(天、地自然之道)因循“道”之“自然无为”法则利于万物而不伤害。正像刘笑敢先生所说的,渗透“域中四大”的“自然无为”立场是“等观天人”而不是强化“以人观之”[6]。从人自身尤其是从统治阶级的私欲出发,利用自身的知识背“道”之“自然无为”的法则而强为,“损不足以奉有余”。这种行为所打破的是人与自身所处自然界的平衡、和谐及人类社会所需要的公正、有序。老子站在“物—我”一体的高度关注人类的命运,强调“道生万物”“万物同源”,人与自然共生,都应以尊重“道”之“自然无为”法则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人与社会的和谐。老子所著《道德经》绝大部分章节的逻辑理路都是由“天之道”(“利而不害”)推至“圣人之道”(“利而不争”)再为现世中的治国安民之道提供理论指导,促进人与人社会关系的和谐是“自然无为”伦理思想的最终落脚点。其中,在政治建设方面提倡治理者以“道”治国,保持“道”之客观公正性,摒弃私欲和巧伪,顺应民性(“以百姓心为心”),对百姓宽厚仁爱而不与民争利;去除礼法浮文,实施“道”之简政,减少对百姓的人为干预(“虚静无为”),与民休养生息。在经济建设方面,提倡虚心实腹,少私寡欲,反对过度消费、杜绝巧利。在文化建设方面,主张“绝圣弃智”,圣人无私利民,却含藏收敛,不自贵为“圣”,不以“智”逆“道”之“自然”而施强为、妄为之治;“绝仁弃义”,抛弃虚伪的仁义,让百姓回归孝慈的天性;人们“见素抱朴、少私寡欲”,有器械、交通工具、武器都弃之不用,不迁徙、结绳记事,甘食美服,安居乐俗。

人自身的和谐。“域中四大”人在其中,对人的关怀是老子“道法自然”伦理思想中至关重要的内容。人的修养的至高境界是“圣人”的理想人格。圣人尊道而行,效法自然,把自身的修养与治国安民结合在一起。老子认为,春秋战乱所导致的人们的颠沛流离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统治者们无视“天之道”、不修“圣人之道”、不思“安民之道”所引发。统治者追逐“声色犬马”、名利,争强好胜,打破人的身心和谐发展,是为背“道”而驰的“妄为”,只会造成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关系的紧张和人身心的分裂,最终危害众生。因而圣人无私无欲、利而不争,专气致柔、“复归于婴儿”,并通过率先垂范引导百姓少私寡欲、知足常乐,见素抱朴、返璞归真,回归道性。老子认为,现实中价值都是相对而存在的,他还以“反者道之动”的辩证法指导人们以发展的、联系的观点平静看待万物,淡泊为人处事,修养心性。虽时过境迁,老子“道法自然”伦理思想中缺乏竞争意识,不主张通过积极的努力改变生存境遇等内容早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即便如此,其提出的少私寡欲、知足常乐、返朴归真的个人修养要旨对于加强党政廉政建设,反对物欲横流的现代社会中的“拜金主义”,缓解当今个人紧张社会生活下的心理压力,追求高质量的精神生活[7],促进身心的和谐发展仍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道家奠基者老子以“形而上”之“道”解构周王朝“天命观”,构建了高蹈于传统道德之上的“道—德—万物”一体、以“自然无为”为思想路线、理论精髓的天人合德之道。老子“自然无为”思想与儒家的“积极有为”入世态度所形成的互补,共同影响了千百年来中华民族共同民族心理和精神的形成。

总而言之,老子自然无为之道所建构的伦理思想,强调的是以道为伦理本体,以无为为实现德的路径,主张尊重最本真的状况的道德价值,尊重自然,回归本然。“自然”不是说存在即合理,而是说存在与本性的合一,是指事物存在的样态即其本然。“无为”也并非无所作为,而是说不能将人的主观意志凌驾于事物之上,不能违背事物存在和运化的客观规律,不强行干预事物的存在和发展,不把自己当作世界的主宰。惟其如此,方能实现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和谐。

猜你喜欢
伦理思想道德经圣人
道德经
华子龙先生告诉你:被誉为『万经之王』的《道德经》讲的是什么?
敬业
官场圣人范仲淹
官场圣人范仲淹
中国梦视角下习近平治国理政思想研究
这些成语都出自《道德经》
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与当代中国道德建设
East–West Culture through the Eyes of a German Scholar
欧茨小说《大瀑布》中的生态伦理思想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