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缺席审判中外逃人员的辩护权保护

2020-12-07 23:20:30李静雪
山西青年 2020年4期

李静雪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

2018 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增设缺席审判制度,以及时实现国家刑罚权,维护法律权威。但作为一种特别程序,缺席审判毕竟限制了被告人的程序参与权,在程序正当性上仍有争议。本文拟对缺席审判中境外被告人对辩护权保护问题进行讨论。

一、保护缺席审判中外逃人员辩护权的必要性

刑事诉讼是一场公民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博弈。辩护职能是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之一。孟德斯鸠指出,一个人,即使最卑微的人的生命也应当受到尊重,国家在控诉他的时候,也必定要给他一切可能的手段为自己辩护。[1]缺席审判制度的存在使十分必要的,但允许被告人缺席并不意味着允许司法公正缺席。因此,保护缺席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尤其是辩护权也就格外重要。

(一)我国缺席审判的特殊性

我国缺席审判制度是在加强国际追逃追赃和打击腐败犯罪的背景下确立的,与其他国家的规定存在诸多区别。这些不同之处决定了保护外逃人员辩护权的必要性。

就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而言,英国、日本、德国、丹麦、瑞典、奥地利等国家仅将该制度适用于轻罪案件。我国却将这一制度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这几类属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在对席审判中,我国《刑事诉讼法》都十分重视对这几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护问题,缺席审判中更应当关注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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