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改造中轻性管理制度构建

2020-12-07 06:16廉立章
西部学刊 2020年20期

廉立章

摘要:监狱改造罪犯的本质是对人的改造,罪犯的改造尤其要注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此我国监狱管理中与刚性管理制度相对应的轻性管理制度的构建问题被提出来。这是依法治狱、以人为本、权力制约的现实需要。而要构建罪犯改造中轻性管理制度,首先要明确其概念及法律地位,界定其适用范围,在实施过程中应该坚持底线安全观和治本安全观的统一。要确保此项制度的构建和实施,一要转变观念,在监狱管理中全面贯彻法治意识,从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解读罪犯服刑和警察管理;二要制度革新,在监狱法律体系的框架下,设置轻性管理制度来平衡传统的积分考核制度;三要强化狱警的执法理念转变,将罪犯的行为评价由一般人的道德评价转变为法律评价,注重通过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来教育引导罪犯;四要强化罪犯的法治观念,使得罪犯通过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关键词:轻性管理;监狱管理;罪犯改造;积分考核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0)20-0071-03

一、轻性管理制度构建的意义

(一)依法治狱的现实需要

依法治国是我们国家战略层面上的基调,反映到监狱的现代化建设上来就是依法治狱,依法治狱需要同时做好权力运用和权利保障两方面的工作。长期以来我国监狱基于传统的管理理念所形成的行政化管理模式,造成了只有权力使用而缺乏权利保障的情形,导致依法治狱只是一条腿走路。其根本原因就是缺乏与刚性管理相对应的轻性管理制度。因此,要实现依法治狱的目标,有必要在监狱制度中构建轻性管理制度。

(二)以人为本的改造宗旨的现实需要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1]18长期以来我们国家监狱治理的最大瓶颈就是在管理中上下层级严格,罪犯在监狱中只有权力观念而无权利意识,甚至于部分罪犯竟然有了官僚主义的现象。比如在狱内大量存在的事务犯,这些罪犯作为狱警在罪犯中的“代言人”,在日常的管理中显示了较其他罪犯优势的地位,这种现象称之为“二政府”。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长期以来我国监狱管理注重权力的适用而缺乏权利的保障,制度构建上注重积分考核制度在监狱管理中的主体地位,而与之相对应的注重权力保障的制度则是空白,因此,要树立罪犯改造中的权利观念,需要构建以权利保障为中心的轻性管理制度。

(三)权力制约的现实需要

“人类需要权力,又难以控制权力,常常受权力的侵害,这是人类的悲剧,如何规范、制约权力成为人类文明史上不朽的课题。”[2]对于权力的制约需要对等的权利制度来抗衡。目前,监狱警察依法管理罪犯,警察依靠手中掌握的各项权力对罪犯形成强大的威慑力。而如果警察滥用权力,势必会激化警囚矛盾,最终损害司法威严。同时,实务中,除了上级的监督,警察执法权几乎不受监督,警察几乎可以在罪犯狱内生活的方方面面适用积分考核,比如在某省的积分考核制度中,有“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等破坏监舍区公共卫生秩序的,扣5-10分”的规定。区别只在于警察是否愿意使用此项权力。可以说警察的执法权缺乏制度上的规制导致在日常的管理中乱象丛生:一是执法不一现象突出,对于一些积分考核制度有规定的生活方面的小问题,有些警察采取说服教育,而有些则直接扣分处理,或者有些警察在面对同样的问题时,对不同罪犯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比如在对事务犯和一般罪犯的处理上就会存在很大的差异。二是滥用兜底条款。比如,某省的积分考核制度中,存在大量的“其他违反有关法规、监规纪律和基本规范行为的,比照上述规定视情扣分”的表示,这就给了警察近乎无限的执法权,导致了狱内执法权的滥用。因而有必要设置相应的制度对警察执法的边际形成规制,以法律来规制法律。

(四)监狱管理的需要

我国在监狱管理中实行行政管理,这种管理模式的优点是简单而高效,而问题也同样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罪犯改造主动改造意识不强。多数罪犯满足于对监狱规范的遵守而博取自身自由,而非反思自我的罪恶,在改造中重塑自我。根本的原因就是,在行政管理下,罪犯被动接受改造,这种改造缺乏权利的维护,久而久之罪犯养成了被动改造的习惯,主动改造自我的意识差,比如有罪犯回归社会后,自主生活能力明显不足。二是犯群矛盾的激化。罪犯在较为封闭的改造环境下,其心理上的敏感度很高,实务中常常有很多罪犯因为生活中的小事而相互之间大打出手,甚至于出现自杀自残的现象。而生硬的行政管理在处理罪犯违纪时,难以使对方在心理上有所缓冲,特别是在警察处理出现不公平的情况下,很容易激化罪犯之间的矛盾,最终酿成安全事故。三是警察执法困境凸显。实务中,很多警察意识到不能单纯地通过积分考核制度来对罪犯进行管理,这样容易导致警囚、犯群之间的矛盾激化。因而,实务中,很多警察选择谈话教育或者在罪犯分级处遇的基础上适当给予处罚,而不是直接通过积分考核进行惩处,這样有利于罪犯认识到自身错误,而且由于处罚适度,很容易教育改造罪犯。只是这样做也由于个人经验不稳定性和难以复制性以及缺乏制度刚性而造成执法权威的丧失。因而就很有必要有一套相应的轻性管理制度来对此种执法方式进行规范,保障罪犯改造效果。四是教育改造的效果弱化。虽然司法部在2016年有针对性的出台了相关制度,将教育改造的积分评价和劳动改造的积分评价分离,而且教育改造的积分占比大于劳动改造的积分占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罪犯积分考核中教育改造的积分占比占总积分的70%,其余是劳动改造。但是,由于教育改造内容“形式化”以及无法量化的原因,在实务中,通常对罪犯的考核以罪犯劳动改造(可量化)为准,只要罪犯不存在违规违纪现象发生,即以劳动改造为基础进行教育改造部分的积分考核。这就使得教育改造本身效用弱化,甚至成为劳动改造的附庸。综上,无论出于罪犯改造的需要,还是狱内管理的现实需求,都需要构建一套与积分考核制度相匹配的轻性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