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洛克《政府论》中的“政府解体”思想

2020-12-07 06:16陆文祺
西部学刊 2020年20期
关键词:洛克

摘要:洛克在《政府论(下篇)》集中表达了他的政府论观点,其中最重要的是“政府解体论”。该理论首先强调将政府解体与社会解体相区分;其次,他提出了政府内部解体产生的两种情形以及二者的关系,第一种情形是,政府因立法机关的变性而解体;第二种情形是立法机关或君主背信,企图侵犯人民权利。两种内部解体情形的本质是相同的。再则,他提出了政府解体的自我救济方式——反抗和革命,即人民有推翻暴政的反抗权。“政府解体”论的进步性在于他意识到了授权的危险性;另外,洛克明确将判断政府行为的裁决权赋予人民,认为“人民是裁判者”,因此他的贡献在于将反抗和革命公开地合法化。但“政府解体论”同时存在不容忽视的历史局限性:即无法应对寡头统治的风险;看低了司法权和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对于暴力民主的警惕性不足。

关键词:洛克;政府解体;内部解体;自我救济;反抗权

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0)20-0041-03

洛克①既是经验论者,也是近代自由主义思想家。他的作品《政府论》微言大义,是其政治思想的核心。学者吴恩裕在本书中译本序里面将洛克政府论的核心归结于两点,一是政府的目的在于保护私产,二是最好的国家形式是议会至上。笔者认为除此以外,本书最后论述的“政府解体”思想也是洛克政府学说的重要成就。

一、“政府解体”的概念分析

在讨论政府解体问题时,洛克首先区分了社会解体和政府解体的概念,这与他明确区分政治社会和政府的思想一脉相承。按照洛克的逻辑,由于涣散的自然状态存在缺陷,因此人们自愿订立协议,形成政治社会,这个共同体又根据自然和理性的法则,按照多数人意志组成各种形式的政府。因此,政治社会和政府相区别,政府在政治社会的基础上组建,也是政治社会中多数人力量的代表。依此类推,社会解体和政府解体的条件也不相同,社会解体时,政府失去载体自然土崩瓦解,但政府解体时,社会依旧有存在的可能性,只要社会要素还聚合在一起,大多数人的共同意志还有被表达的可能,人们就不必回到最开始的混沌状态[1]134。洛克首先区分社会解体和政府解体,正是为下文论述政府滥用权力导致解体、人民有权反抗并诉诸重组政府提供理论解说的空间。

洛克认为政府解体有外部颠覆和内部解体两种方式。外部颠覆一般发生在外国武力入侵的情况下,一国被外力征服,原有的社会被强力破坏,维系其上的政府也就自然解体,这种外力颠覆往往带来社会和政府的双重解体,使得该国人民失去原来赖以生存的独立、完整的结合体,又回到自然状态,只能在别的社会自行谋生和谋安全。但这种类型的解体不是洛克关注的重点,他主要的讨论对象是因为政府滥权导致的内部解体。

另外,洛克“政府解体”论中的“政府”不是现实中的政府实体,而是自然法意义上的政府,也就是一个由人民委托产生、被期望能表达公众意志、为人民谋福利的契约主体。这契约主体和政府实体在权力被委托、被转让之初是统一在一起的,而一旦“政府解体”发生,二者就发生了实质上的错位和割离。

二、内部解体的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立法机关的变更,这里的变更同样强调的是实质而不是形式。在洛克看来,立法权是一国的最高权力,旨在保护社会的公众福利,是“神圣的、不可变更的”。如果立法机关被破坏或解散,多数人的意志就无从保管和表达,政府也就随之解体和消亡。洛克认为这种内部解体在很多情形下都会发生,比如君主对立法机关如期集会、发表自由意志的程序加以阻碍或破坏;比如君主未经人民同意,就改变了他们投票和选举的方式;又或者君主或立法机关名存实亡,已经成为了外国主权的傀儡,在上述情况下,政府都已经因为立法机关的变性而解体。

洛克认为,立法机关变质的最大责任在于君主,因为君主统治武力、财富和官僚机构,享有法令推行的最终决策权;但洛克对立法人员也提出了高要求,在他看来,只要立法机关中的其他人员没有尽全力阻止君主破坏立法机关的行为,就同样罪恶深重。

洛克所强调的限制政府权力边界,防止统治者滥权谋私等思想,同样应被视作自由宪政思想的先声,这一思想为解决当时欧洲大陆普遍存在的政府“合法性危机”提供了理论支持,也对法国启蒙运动(尤其是伏尔泰的思想)、美国当代宪政思想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第二种情形是立法机关或君主背信,即违背委托。根据洛克的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思想,立法机关或君主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实现和平、安全和公共福利。所以一旦立法机关或君主背信,企图侵犯人民权利,凌驾于社会和人民之上时,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會落空,契约进而受到挑战,立法机关或君主迅速与人民重新进入战争的敌对状态,政府也就进入解体状态。洛克还分析,这种违背委托发生在两种具体情形下:一是君主乾纲独断,将立法机关形成的法律束之高阁,政府不再是人民的政府,人民应当将其推翻重组;二是当立法机关本身企图夺取人民财产或者试图用绝对权力来支配、奴役人民时,人民也无需再服从,可反抗暴政、亲手收回权力。

两种内部解体情形的本质是相同的,既表达了洛克对英王及其议会党羽相互勾结、滥用权力、意图专制行径的不满,也为下文论述人民通过反抗和革命推翻暴政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作铺垫。

三、政府解体的自我救济方式——反抗和革命

洛克认为,当自然法意义上的政府解体,人民就应当采取现实、有效地途径,推翻旧政权,收回委托给原政府的权力,“自由地建立新的立法机关”,组建新政府,“具体的人选或形式……可以都与原先不同,根据最有利……安全和福利而定”[1]138,简言之,人民有推翻暴政的反抗权。

洛克主要通过回应质疑的方式来论证人民反抗权的正当性,其中最精彩的当属他对于反抗权会“埋下叛乱的根苗”的驳斥。洛克认为,首先,让人民“叛乱”的不是反抗权,而是悲惨的境地,如果人民普遍受到压迫、受到不公正的待遇,那么即便没有合法的反抗权,他们也会起来革命,没有什么可以阻挡人民摆脱重负;其次,革命不会在统治者稍有失政时就发生,洛克认为,对于统治者的“一些失政、错误和人类弱点所造成的一切过失”,人民都会选择容忍,人民真正抵触的是统治者滥用权力的企图,决策失误可以补救,而恶政注定难以接受;再者,人民握有反抗权不是为了“叛乱”,而是威慑掌权者,是为了防止立法者侵犯人民财产、辜负人民的委托,因此,人民的反抗不是叛乱,真正“反叛”的是受委托的立法机关,是后者先违背了契约,打破了双方之间和平的藩篱。

洛克不仅用上述的学术对话来论证自己的观点,还利用反对者自身的言论来击溃对方。比如苏格兰法学家巴尔克莱认为,人民在某些场合反抗国王是合法的,但这种反抗需被施加限制,比如反抗君主时必须带有敬意,而且不能惩罚和报复君主,因为“下级不能惩罚上级”。洛克对此大加嘲讽,他认为,不能还手的反抗是“虚假的反抗”,不仅阻止不了恶政,反而助长暴行,更何况,一旦辜负了人民的委托,君主就不再是君主,他已然主动放弃了原有的权威,双方此时已经进入了“平等的战争状态”,就不再有之前“崇敬、尊重和上下级关系”,剩下的只会是以强力反抗强力。

显然,洛克在这里表现出的态度很强硬,对反抗权正当性的维护很坚定。对于洛克的政治思想和政治站位,学界也是各执一词,部分学者认为洛克在当时太过激进,在政治话语中处于极端的边缘位置。也有学者认为,虽然洛克捍卫革命,但正如英国革命没有猛烈打碎英国政府的传统,洛克的政治立场在革命者中也最保守。在笔者看来,二者结论不同主要源于参照系的差别,前者将洛克与同期英国上层的政治观点比较,就会发现“十八世纪辉格党的主张口头上标榜洛克的学说,实际上只反映了他的《论文》的次要观点”、“洛克的《政府论》并不代表英国政治思想的主流观点,甚至在辉格党人中间都太过激进”[2]9;而后者是将洛克与近代政治思想史的后续发展相比较,因此认为“洛克的著作中,人民对政府拥有的权力不像后来更为民主的学说阐述得那样完整”、“他仍持有旧的观点,认为只要政府忠于他的职责,社会的授权就使人民丧失了权力”[3]620。笔者认为这类争议智者见智,毕竟如果以不同时期的参照对象为基准,那么每位思想家的观点可能都是既激进又保守的。

总的看来,洛克对待反抗权还是保有“审慎而冷静”的态度,他认为反抗权一般只在两种情况下发挥作用:一是恶政的祸害具有普遍性,已经伤及大多数人;二是虽然目前只有少数人受压迫,但所有人已经感受到统治者的恶意和威胁。当且仅当(只有满足这个条件)这时,反抗才会成为社会共识,从潜在的权利变成合法的现实状态。洛克还补充道,一方面,权力滥用的受害者应当先诉诸法律,若得到赔偿就不必诉诸强力,只有诉诸法律不成的强力侵犯,才能使受害者的反抗进入合法状态;另一方面,强力只能用来反对不义的和非法的强力,对合法强力的反抗只会受到上帝和人类正当的谴责。

四、政府解体理论的评价

谈及“政府解体”理论在洛克政府论中的地位和价值,笔者认为,如果说自然法和自然状态是逻辑基点,政治社会是主要载体,政府为保护和平、安全和财产而产生以及议会享有最高主权是核心观点,那么“政府”解体理论和反抗权就是洛克政府论的逻辑归宿。正如学者辛向阳所说的,“‘政府解体是洛克理论的归宿,也是他的理论的突出特点所在。”[4]140

談及外在影响,许多学者都对洛克“政府解体论”的后世影响深有研究。例如,辛向阳认为,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的“文明解体理论”受洛克“政府解体”思想的影响就颇深;萨拜因认为洛克的“政府解体论”不仅作用于英国革命和思想变革,还在18世纪末的两次大革命间大放异彩,对《独立宣言》《人权宣言》等资产阶级革命理论影响深远;国内学者陈兆旺则认为,“政府解体论”是现代政府合法性研究的起点,与当代政府理论的发展有密切关联[5]。

笔者认为“政府解体”论的进步性主要体现在洛克对“暴政”的关注和应对上,这一点可以从洛克与霍布斯的理论对比中看出。

洛克和霍布斯构建的自然状态没有实质性差别——如果洛克的自然状态中没有中介和契约,最终必然会演变为霍布斯所描述的“人对人就像狼一样”的战争状态。两者的最大分歧始于权利让渡和社会契约建构,霍布斯认为公众应通过与彼此订立契约,将所有的权力都让渡出来,建立一个对臣民有绝对权力的“利维坦”②,主权者则因为不是订约方而不用受任何约束;而洛克认识到限制政府暴政的必要性,首先明确人们在最初的契约建构中只需放弃两种权力,将其授予政府;接着以个人主义为前提,表明政府存在的唯一目的是保护个体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然后在强调立法权至上的同时规定立法权行使的限度、并将立法权和执行权剥离开;最后通过论述“政府解体”理论,明确最高权力属于人民,进一步将人民推翻暴政的革命权合法化。

由此观之,洛克的进步性在于他意识到了授权的危险性——正因为直接行使立法权的是人民代表而不是人民自己,因此议会和君主都可能作恶,即使立法权完全约束了行政权,立法权本身也可能变坏。另外,洛克明确将判断政府行为的裁决权赋予人民,认为“人民是裁判者”,因此他的贡献在于将反抗和革命公开地合法化,换言之,人民的反抗不再需要以“君权神授”背景下的国王违反神法为条件。

但笔者也发现洛克的“政府解体”论起码有四方面局限性:第一,无法应对寡头统治的风险。洛克的理论似乎没有办法回答,如果立法者作恶,且一小撮立法者既操纵了行政权又操纵了多数人,此时还有谁能裁决立法机关是否背信;第二,正如洛克自己指出的,人民普遍习惯于现状和习俗,能够容忍一定程度的暴政。因此,革命似乎并不能成为常用的、可行的、符合比例原则的反抗手段;第三,洛克只是初步提出了分权与制衡原则,但并未给出立法权的具体行使方案,也远远看低了司法权和司法独立的重要性;第四,洛克对于暴力民主的警惕性不足,后来大革命暴露出的多数人暴政的问题,在洛克这里就初见苗头。

结语

后世对洛克争议颇多,伯特兰·罗素曾批评他的学说缺乏一贯性,用“零碎的方式处理哲学问题”“其政治论中新颖的东西几乎没有”,而萨拜因却在《政治学说史》中将洛克的作品“集中了无与伦比的常识”,这样两极分化的评价启示笔者,想要读懂洛克,必须基于文本深度发掘,研究其题中之义,因此本文对其“政府解体”理论的理解,正是基于对《政府论(下篇)》的文本分析之上。如果用一句话总结洛克“政府解体论”的成果、同时反映它的潜在风险,笔者认为王涛在《论财产权:约翰·洛克和他的对手》译者导言中的总结最为生动恰切——“革命的合法性得到了充分的证明,如果政治建制发生异化,或者是公民权利遭到侵犯,革命就是人民的权利甚至义务”。

注 释:

①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英国著名哲学家、思想家、经验主义的开创人,同时也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在哲学以及政治领域都有重要影响。

②在《圣经》中,利维坦(Leviathan)原指一种巨大的水生怪物。传说,在上帝造人之后,人请求上帝:“上帝啊,我们太弱小了。请你再创造一个英雄吧,让他保护我们。”上帝说:“英雄在保护你们的同时,也会欺压你们。”"后来人们为了抵御各种外来的风险,自己创造了一个利维坦——一个能让他们有归属感的庞然大物——政府。但政府这个利维坦有双面的性格。它由人组成,也由人来运作,因此也就具有了人性的那种半神半兽的品质,它在保护人的同时,又在吃人。所以,就有了人类社会的最高理想即“把利维坦关进笼子里”一说。

参考文献:

[1](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17.

[2]李猛.革命政治——洛克的政治哲学与现代自然法的危机[M]//吴飞.洛克与自由社会.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2.

[3](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0.

[4]辛向阳.政府理论第一篇——解读洛克《政府论(下篇)》[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5]陈兆旺.洛克的政府解体论及其当代意义[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8).

作者简介:陆文祺(1999—),女,汉族,江苏连云港人,单位为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研究方向为行政管理。

(责任编辑:董惠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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