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汉代皇帝的罪己诏

2020-12-09 00:11
山西青年 2020年17期
关键词:日食皇帝

张 玥

黑龙江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1

汉朝的建立者刘邦是底层平民,因此汉皇极其看重“天命”以及“君权神授”,企图在天那里寻找自己的统治依据,对于皇朝内部出现的政治问题、社会灾异都极其重视,下诏罪己就是他们找到的一种较为合适的维持统治的方式。

一、影响汉代皇帝颁布罪己诏的因素

汉朝作为有史以来出现罪己诏最多的王朝,促使皇帝下诏罪己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皇权统治不稳定

汉朝初立,诸侯王并立,汉朝存在内忧外患。在汉景帝、汉武帝统治时期王朝内部有军事、经济力量强大的诸侯王国叛乱,外部有匈奴族的入侵,皇帝认为是自身原因导致皇朝遭受了内部叛乱和外部侵扰,为了稳固统治、安抚民心,在淮南王和衡山王的叛乱发生之后,汉武帝颁布了罪己诏,称淮南和衡山“两国接壤,怵于邪说,而造篡弑,此朕之不德”,[1]将政治统治不稳定的缘故加到自己身上,一方面可以暂时安定人心,表明皇帝本人对于国家统治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可以维护中央统治,给地方诸侯一些威慑,使其认识到中央和地方的本质区别,国家的统治中心权力是在皇帝手中。

(二)皇帝个人意识的影响

汉朝天子起于微末市井,不同于周、秦是世封的贵族,在管理国家时缺乏一定的统治依据,因此多迷信天命鬼神,急于从天那里找到自己身为天子控驭臣民的合法性。汉文帝在一次求访贾谊时就表现出自己的迷信天命的性格,问询贾谊之时双方讨论的不是国家的军政大事、黎民百姓的生计问题,而是天命神鬼之学。汉武帝在和董仲舒进行策问之时,曾询问道:“三代受命,其符安在?灾异之变,何缘而起?”[2]武帝和董仲舒就帝王受命于天进行讨论,并且认为灾害频发的事宜也是和天命授符有关,可见皇帝的个人迷信性格对于下诏罪己的影响。

(三)社会现状的客观要求

汉朝时期由于水旱自然灾害的出现以及日食等异象的显现,不能用科学的方式所解释,统治者就利用这种情况并结合天人感应思想来控驭臣民,将皇帝个人作为天的代表和感应者,告知臣民只有听从皇帝的统治,社会才能安定。并且董仲舒认为“灾常先至而异乃随之,灾者,天之谴也;异者,天之威也。”[3]将社会中出现的自然灾害以及异象都归纳为天的责难,在初元三年夏四月,茂陵白鹤馆发生了火灾,汉元帝下诏:“乃者火灾降于孝武园馆,朕战栗恐惧。不烛变异,咎在朕躬。”[4]故而董仲舒的天人感应思想中蕴含着“天谴”这一深层次含义,认为不论是日食、旱灾都和天子的不德有关系,只要统治者施行德政灾害异象就不会出现,因此汉代皇帝也是因此多次下诏罪己。

二、汉代罪己诏的基本类型

罪己诏的类型也是多种多样,初步可以将其归纳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政治过失

汉代罪己诏的颁布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类型是政治过失型,皇帝由于各式原因造成了统治的不稳、百姓的怨言,就会下诏罪己,承认自己的过失导致了国家的不安定。首先在诸侯王国及少数民族的侵袭时皇帝罪己,汉文帝刘恒曾下诏认为是自己的德行德化薄弱不能深入人心导致了国内不安定:“朕既不明,不能远德,使方外之国或不宁息。”[5]其次是底层百姓由于生活困窘进行起义时皇帝罪己,如汉宣帝在黄龙元年二月的诏书:“朕既不明……方今天下少事,繇役省减,兵革不动,而民多贫,盗贼不止,其咎安在?”[6]宣帝认为徭役俭省但百姓依旧困苦、盗贼多生都是因为自己不明。再次是因为皇帝用人不当造成统治不稳定时罪己,汉元帝就曾下诏:“朕之不明,亡以知贤也。是故壬人在位,而吉士雍蔽。”[7]元帝认为自己治理不好天下是因为没有任用有贤德才能的人,反而听信了奸臣小人之言,造成了吏治不清明、奸佞当道。最后是因为皇帝对外战争造成社会动荡,如汉武帝多次对匈奴作战,引起了国内人力物力的严重损失,因此武帝拒绝了桑弘羊在轮台驻兵屯田的请求,认为这“是扰劳天下,非所以忧民也,今朕不忍闻。”[8]武帝作为汉朝最有雄才伟略的君主,能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下罪己诏,足可见汉皇对自己所犯过失以及社会现状的重视。

(二)出现灾祸异象

汉代皇帝颁布罪己诏的另一个原因是他们对天谴论的信仰,认为所有的灾异都是上天降下的惩罚,皇帝作为天子,是这种现象的直接承受者和应验者,灾异就是对天子的警示,因此皇帝下诏罪己,及时向天承认自己的错误,才能获得天的原谅,灾异才能消解。

灾异型罪己诏可以划分为两个类别,其一是灾祸,如水、旱、火、地震等自然灾害。地震也被称作地龙翻身,封建皇族认为地震会影响龙脉的发展,因此地震后,皇帝害怕皇朝祖业被毁,也会罪己。如汉宣帝本始四年由于各地地震频发,下诏罪己:“朕承洪业,奉宗庙,托于士民之上,未能和群生。乃者地震北海、浪邪,坏祖宗庙,朕甚惧焉。”[9]在初元元年,元帝曾因水患下诏罪己:“关东郡国十一大水,饥,或人相食。诏曰:‘间者阴阳不调,黎民饥寒,无以保治。惟德浅薄,不足以充入旧贯之居。’”[10]水灾作为多发性自然灾害,一直是皇帝统治的绊脚石,水灾往往会造成粮食歉收、匪徒流寇丛生、百姓流离失所,社会矛盾加剧,因此帝王将其看作是上天的警示谴责。在医疗条件不是非常完善的封建社会,每逢地震、大旱、大涝灾害,会出现传染性的瘟疫病毒,疫病传播性极其广泛,并且防治措施不够恰当,就会造成大量人口死亡,因此面对此种情形,汉皇作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便引咎自责下诏罪己,如永建元年九月甲辰,诏曰:“朕以不德,统承大业。虐气流行,厉疾为灾。”[11]人口作为封建社会的重要的国家军事资源和赋税来源,人口损失就是国家财政的损失,皇帝自然对此非常重视。

第二种类型是日食和彗星现象,汉朝将这种超自然的现象归纳为异象并认为其象征不祥,所以皇帝也会下罪己诏。如汉成帝建始元年二月,彗星到达地球,位于汉朝东方,成帝认为这是上天对他政治有亏下达的警示,在惊惧之下,下诏罪己曰:“有星孛于东方,始正而亏,咎孰大焉!”[12]日食在我们当今社会看来只是普通的恒星和行星的运动,可在汉朝时,人们对天命神鬼之说笃信不疑,因此将日食看作天狗食日的现象,象征着灾难的降临,故而汉元帝也因此下诏:“日有烛之,朕战战栗栗,夙夜思过失,不敢荒宁。”[13]由此决定夙兴夜寐、静思己过,努力处理政事。

(三)皇帝自省

皇帝下诏罪己的第三种类型是单纯的自省,也就是说没有发生灾异、动乱以及政治过失,但是皇帝却颁布了罪己诏,如汉文帝十四年,下诏:“朕获执牺牲珪币以事上帝宗庙,十四年于今。历日弥长,以不敏不明而久抚临天下,朕甚自愧。”[14]文帝本人发布诏令并不是自己真的做错了什么,只是给天下人一个自谦的态度,树立皇帝自省的形象,以保证民众对其统治的拥护。再如汉成帝登基之初就下罪己诏,要求群臣官僚孜孜不倦的提醒他勤政,这也是皇帝为了在官员中建立自己的威信,获取官僚对他的支持。

三、罪己诏对汉代政治的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萧翰先生曾对中国古代罪己诏进行过统计,认为共有264诏,两汉是颁发罪己诏最多的朝代,有80份,[15]汉代颁布如此之多的罪己诏,对于汉朝的政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首先,汉朝自文帝之时起,后世皇帝均效法他,罪己诏的颁布在客观上起到了稳定民心、维护统治的积极影响,对于当时出现的穷兵黩武、灾难异象,皇帝下诏罪己无疑能够安抚百姓惶恐不知未来的内心,促使民众继续相信在当朝政府的统治下,可以改变自己困苦的现状,获得更好的生存环境,不会进行起义谋反。自古而言,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这都是因为人口对于一个国家的统治稳定起着重要作用,因此统治者比较注重德政,对百姓施以德治,每当朝廷出现乱政的倾向时,都会自发性的下诏罪己。如汉武帝颁布轮台罪己诏之后,进行了施政措施的改良,准备休养民生、裁废部分苛捐杂税,停止对匈奴用兵,由此可知罪己诏的颁布一定程度上显示了统治者渴望修复自己在百姓心中的形象、维持自己的大一统,促进了政治局面的稳定以及社会的和谐安定。但是,罪己诏的发布也有消极影响,水旱灾患、地震、日食并不是皇帝下发罪己诏就能解决的,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多次颁布罪己诏书可能会导致民众对于现实和理想产生的差距不满,从而对朝廷统治有不信任感,在汉朝统治后期,皇帝颁布罪己诏书次数偏多,百姓对罪己诏的依赖和信任感也会降低,对国家统治政权也会产生怀疑,不利于统治的稳固。

四、结语

综观两汉的皇帝罪己诏,其颁布原因或因为加强皇权统治的必要,或因为皇帝个人的自省意识,或因为社会客观环境的要求,总之罪己诏类型不局限于灾祸异象还表现在统治者自身的过失以及自省,因此罪己诏对于汉代政治的影响是比较深远的,一方面汉皇作为中央专制集权的帝王,能够自己反省自己的过错,善于总结经验教训,本身就是一种重大进步,这种方式帮助了统治者去维护国家政治、社会稳定,还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民心。但是祸福相依,一种施政举措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罪己诏的大量颁发也会造成一些不良后果,就是使得百姓存疑,对天子产生质疑,认为天子是否能够解决他们的问题,带领他们过上富足的生活。因此罪己诏对汉朝政治的影响是优劣参半,这只是当时国家形势下皇帝能想到的比较好的能解决国家问题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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