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僵局及其防范

2020-12-11 09:17任卫东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期
关键词:股份制

任卫东

关键词股份制 公司僵局 司法解散

一、公司僵局的基本理论

英美法学界首先定义了公司僵局,它们通常把“在封闭公司中出现的由于公司的控制结构允许一个或者多个不同意公司某些方面政策的股东派别阻止公司的正常运作所导致的僵持状态”作为公司僵局的含义。但是美国学者汉密尔顿认为公司僵局就是有效阻止公司采取行动的控制安排。

我国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首次引入了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救济程序,第183条明文规定:持有股票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的前提条件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法律又对公司僵局的认定进行了具体的阐述。虽然这一规定为解决公司僵局在法律层面找到了很好的依据,但在规定公司僵局的具体定义方面比较宽泛。著名法律学者赵旭东认为,“公司僵局像电脑死机—样,一旦发生就会使得几乎所有的操作都完全失灵”。

笔者认为,《公司法》的立法者主要是基于商人的智慧来立法,他们认为保证公司的自治权利应该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前提,在《公司法》层面赋与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诉权足够,如果作详细规定反而会导致相关公司僵局方面的规定僵化,在放松管制方面与新公司法立意是完全相同的,这也完全体现了公司法对企业的赋权。所以,《公司法》言简意赅,在立法精神方面完全符合,在这一方面也和国内外学者关于公司僵局的定义趋同。鉴于此,笔者在本文中界定公司僵局的含义为:利益冲突和某种矛盾使得现有的股东之间、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之间相互掣肘,经常使公司运行出现阻碍,在严重的时候甚至完全停滞公司的运行机制,公司的职能完全失灵,董、监、高以及股东会都无法推动公司的任何事项往前进行,所有重要的事务都处于瘫痪状态,使公司陷于动弹不得的僵局之中。

二、公司僵局的危害

1.公司无法正常运营,面临解散甚至破产的风险。由于董事会和股东会相互扯皮、互不相让、争论不休,这会使公司造成巨大的内耗,从而使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的运行管理,在此狀态下,公司运转发生障碍,资产利用效率大幅降低,很容易错过大好的商机。即便公司没有被解散而苟延残喘地继续维持,长此以往,公司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都会被消耗殆尽,公司也很难维系,迟早出现财务危机,从而导致破产的风险。

2.股东、债权人利益受损,导致国家税收减少。公司的内耗使得企业价值迅速降低,股东利益受损,国家税收减少。如僵局持续时间长的话,公司不可避免的面临资不抵债而破产的情况,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破产公司除了股东权益为零以外,一般债权人债权的清偿比例极低,很多都在10%以下,对国家税收的影响不言而喻,甚至影响较大的公司破产还会引起地方经济的倒退。

3.影响社会稳定。公司不仅要对股东负责,也要对社会负责,影响比较大的公司发生僵局后,可能使得上下游公司业绩也受到很大影响,甚至有的还影响到区域经济和整个产业。公司破产的话还会带来人员失业等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

三、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

1.公司具有的人资两合性的固有特征。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导致在这类公司中出现司僵局的概率远远超过其他类型公司,上市公司股东进出自由的特性使其很少产生公司僵局,所以从这个层面讲导致公司僵局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公司的人合性特征以及股东进出不自由。

人合是资合的基础,资合是人合的表现形式。资金的联合和股东问的信任是其两个不可或缺的信用基础,然而随着公司的发展,这个信用基础发生动摇的话,股东之间为了争夺公司内部控制权而相互内耗就不可避免,僵持下去,决议难以作出,陷入僵局。

2.公司没有把发生僵局的可能性做规范化预防。公司章程是在公司在《公司法》框架下的自治规则。我国法律充分尊重公司自治,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极大的自治权以防范它们出现公司僵局。公司按照适合自己的规则运行应该不能超越法律制度规定的领域,并在这个领域内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公司具体章程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生产经营管理,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主要是在宏观方面发挥作用,它们很少干预具体公司的内部事务。法律认为当事人都是理性的,每个人都会在理性的状态下做出自认为的最佳选择。

因此,法律在制订章程方面很少强制性地规定什么,只是在宏观方面提出相应的建议,绝大多数事务在现实生活中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在我国,绝大多数公司在制定章程条款不切合自己实际而盲目地生搬硬套,比葫芦画瓢地引用工商部门置备的章程格式和章程指引或直接“复制”公司法的法律条文,导致绝大多数性质不同的公司章程完全雷同,从而导致一些“傻瓜章程”的出现,几乎没有针对公司的个性化条款,尤其在非常关键的大股东对小股东负有诚信义务的条款几乎没有。这就导致了很多公司放弃了充分自治的权利,一旦出现风吹草动,公司决策就容易出现问题,而这种情况下,章程也没有规定可以约束所有人的解决办法,这样发展下去,公司僵局不可避免。

四、公司僵局的防范

公司僵局的形成有现代化公司治理本身的原因,这点我们无法改变,但也有公司自身的原因,故从公司自身做起,从最初的设定章程做起,做好事先预防,要做好事先预防需要在章程制定上做好以下方面:

1.合理设置公司治理结构。从平衡双方实力的视角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之职的,可以由另一方在董事会成员的委派中占多数;聘请中介机构委派的独立人士作为独立董事一般出现在双方在董事会的组成中势均力敌的情况中;如果出现一方担任执行董事的情况,那就必须由另一方担任总经理,公司的执行董事无权聘任或解聘总经理这一点必须做出明文规定。

2.表决权一定要设计科学规范。尤其是在利害股东、董事对于相关事项的表决方面必须要进行科学设计,包括受委托回避。股东或董事在对与其存在利益关联或冲突的草案、议案进行表决时必须回避可以避免做出不公正的表决,从而避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局面发生;还要在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一个股东的最高数额限制来有效防止其利用资本多数决制度来不当侵害少数股东的合法利益;特定事项由特定类别的股东行使表决权,防止不专业的股东被“利用”而损坏相关股东权益。

3.设定权力制衡措施。如董事会在一个重要事项出现表决僵局时必须将此事项提交股东会表决或赋予董事长或者某个股东来最终决定以使这个重要事项得到推行,设定股东退出条款,弱势一方股东可以在双方出现无法调停的冲突或僵局时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股权或股份可以给控制方股东从而退出公司。

4.明确规定解散权。约定解散一般出现当股东会都无法达成决议进行解散之时,股份公司可以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法定事由以外的其他解散事由,当这些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份公司可以立即依规宣布解散,防止僵局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要想顺利解决公司僵局就必须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制度,这需要通过公司自治与制度安排的良好配合来满足公司治理需要。随着公司实践的发展我国相关方面法律制度设计也在不断完善,股份公司在设计公司章程时予以合理而充分的考虑应该充分运用法律赋予公司的自治权,做到这些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公司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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