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浙江司法行政简述

2020-12-11 09:17陈婴虹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期
关键词:变迁

陈婴虹

关键词司法行政 法治浙江 变迁

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浙江的司法行政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探索、曲折阶段,改革开放后的恢复与发展阶段,以及法治浙江提出后的创新和深化阶段。这三个阶段的变迁也折射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探索、曲折和发展历程。

一、浙江司法行政的探索与曲折阶段(1949-1979)

(一)浙江司法行政机构的变迁

1949年,在废除了旧的司法机关后,新中国的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了起来。司法部及全国的司法厅(局)开始负责司法行政工作(含法院)。1957年后,司法部及各地司法厅(局)被撤销,法院开始负责司法行政工作。文革开始,司法行政工作基本停滯。

(二)浙江司法行政具体职责的变迁

浙江的监狱工作是与浙江的解放同时开始的。1949年9月,在改造旧监狱的基础上,杭州市人民法院看守所成立。1950年1月,浙江省首个劳动改造机构——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劳动教育院成立。1951年4月,杭州市劳动教育院所属农场及罪犯一并划归浙江省公安厅管理。1951年5月,杭州市人民法院看守所移归杭州市公安局领导,并与市劳动教育院、市公安局预审看守所统一成立杭州市监狱。这种劳改工作的管理体制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短暂的多方创办和多头领导后终于确定下来,随后一直保持三十多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按照中央要求,浙江就进行了普法宣传工作。尤其是1950年,浙江进行了《婚姻法》的广泛宣传,历时三个月;1954年《宪法》颁布后,浙江的宪法宣传者达到70多万人。由于“反右倾”运动、“文化大革命”,浙江的普法工作被迫中断。

1953年,各级法院完成设置后,我国的律师制度开始重建。1954年,上海、武汉等几个大城市开始律师试点工作。被告人拥有的辩护权在“五四”宪法中予以了确认。1956年,律师制度正式实施。浙江的律师机构也是从那时开始设立的。到1957年后,由于“反右倾”运动,全国各地的律师机构被撤销。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调解制度成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并在立法中予以了确认。文革期间,人民调解制度与公检法一样,遭到严重破坏。

二、浙江省司法行政的恢复与发展(1980-2006)

(一)浙江司法行政机构的变迁

文革结束,拨乱反正。1982年的《宪法》确立了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地位。1980年5月,浙江省司法厅正式恢复。1982年8月,省高级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宜被转移给省司法厅。1983年,劳改工作开始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经过一系列的调整,在1982-1983年之间,浙江省级司法厅的职权为管理和领导:普法;政法院校及政法干部的培训;监狱劳改、律师、公证、调解等司法行政工作。

(二)浙江司法行政具体职责的变迁

1983年,浙江省司法厅开始承担管理由省公安转交的劳改工作。1984年,浙江省司法厅劳改局更为“浙江省劳改局,后更名为浙江省监狱管理局(1994年)。1994年司法部提出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浙江省是积极投入创建活动的省份之一。1996年,浙江省第一监狱成为首批全国现代化文明监狱。浙江的现代文明监狱创建始终走在全国前列。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开始重新重视普法工作。浙江普法工作开始的标志是1985年2月发布的《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1985年,我国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即“一五”普法的开始,浙江的“一五普法”也随之开始。1980年至2006年期间,浙江开展了“一五”至“四五”普法工作,普法工作从对象、内容、地域上不断深化:内容上从宪法到基本法、学法与用法的相结合的普法;对象上从领导干部到全体公民的普法;地点上从城市到农村,从机关到学校的普法。

改革开放以来,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行业的管理从以司法行政机关为管理主体,过渡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结合管理的模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我国律师制度开始恢复。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明确了律师的性质,律师执业机构名称为法律顾问处。1987年,“法律顾问处”改称为“律师事务所”。1980年,浙江首家律师职业机构,绍兴县法律顾问处成立。当时的浙江律师事务所都是属于国有。1988年后,浙江的律师事务所中合作制律师事务、合伙律师事务所开始涌现,与原有的国资所一起,呈现了律师事务所的一元向多元化发展的局面。1997年《律师法》颁布实施后,浙江的律师事务所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

从1973年开始,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逐渐恢复,到了上世纪90年代,人民调解制度进入快速发展期。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总则中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进行调解。1982年的《宪法》第111条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随着上世纪90年代末市场经济发展,社会流动性开始增大,以血缘共同、价值共同为特征的共同体为基础的人民调解进入低谷,出现了下滑的趋势。为重振调人民解制度,1999年,司法部提出“大调解”机制。2002年,我国颁布的一系列规定赋予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民事合同的性质。2001年,浙江省开始确立和推行“大调解”机制,开始发展新“枫桥经验”赋予其新的时代意义,人民调解制度在浙江迎来了新的发展。

法律援助制度是一直到我国改革开放后才出现。改革开放后不久,一些法律就对法律援助有了初步的规定。如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第21条、1996年的《律师法》第6章都规定了法律援助的适用情形。1994年,我国开始法律援助试点。1999年,浙江省首家法律援助中心在宁波成立。之后,浙江的省、市、县、三级法律援助网络开始逐步完善。1998年,浙江丽水等地开通“148”法律服务专线。2004年以来,法律援助日益得到重视,各地都将之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全省的法律援助组织网络进一步健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我国的公证业务开始恢复。1980年司法部明确了公证机关的体制。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明确了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1982年,《公证暂行条例》出台。1994年浙江省成立了省公证处。至1997年,浙江共有公证处98个,公证人员500多名。

虽然我国的法律服务开始于改革开放之初。但是—直到2000年以后,党中央及司法部开始提出公共法律服务:人民调解从低谷走出;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始转型;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所、公证、法律援助等机构在基层的资源开始组合。由于公共法律服务具有面向基层群众,非营利性的特点。在这一时期,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开始进入浙江的社区,为社区群众提供基础性、公益性的法律服务;一些地方设立了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站);一些社區与地方政府签订公共法律服务协议,为辖区居民购买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三、法治浙江建设背景下浙江司法行政的创新与深化(2006-2019)

(一)浙江司法行政机构的变迁

2018年10月25日,根据《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重新组建浙江省司法厅,不再保留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省委建设法治浙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组建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作为浙江省司法厅的部门管理机构。重新组建后的浙江省司法厅基本形成了“一个统筹、四大职能”。

(二)浙江司法行政具体职责的变迁

2006年法治浙江提出后,浙江监狱工作一直把维护监所安全稳定作为第一任务。浙江监狱系统在一些重要时段,例如北京奥运会、世博会、G20峰会等实现了“零事故”。为了深化现代文明监狱创建工作,2016年,浙江省提出了‘三位一体”监狱的建设。2018年,浙江监狱系统提出了监狱修心教育的体系建设。

2006年以后,浙江普法继续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普法对象不断范围扩大,普法强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致,坚持“谁执法、谁普法”。浙江“七五”普法重点在于宣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法治的重要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党内法规等;在形式上加强新媒体普法的作用,开展有特色的、创新性的普法形式。

2005年,杭州、金华启动公职律师试点。2007年,随着新律师法的颁布实施,律师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明确落实,浙江律师业的发展也进入了新的阶段。2006年,提出法治浙江建设以来,浙江律师执业活动的形式不断创新。浙江律师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跟进法律服务,如随同领导下访接待群众;服务三改一拆、五水共治;村务“法律体检”;服务金融改革发展;民工讨薪;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出去”战略;小微企业成长专业化等,浙江律师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行业影响力不断提升。

2007年,浙江开始积极探索各种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涉及民营企业、专业市场、消费纠纷、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等多领域。在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方面出现了诉前劝导调解、诉中委托调解等新的衔接机制。浙江深化“大调解”机制,尤其是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中的基础和主力作用。浙江进一步整合在各地法律服务中心的各种法律服务资源,加强人民调解与其他多元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工作。2017年,浙江省司法厅开始探索在大数据时代下人民调解的创新工作。

2006年以后,浙江法律援助范围逐步扩大、组织机构基本建立、保障措施逐步落实。尤其是2016年出台的《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给公众带来四大实惠。2017年,浙江开始推进法律援助的标准化工作,发布了《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这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范本,有利于法律援助的操作与推广。

2006年《公证法》颁布实施后,浙江颁布了公证机关的设置制度,这在组织体制上保证《公证法》在浙江的具体贯彻和实施。2015年后,浙江省公证质量标准化体系基本建成。2017年,为推进在浙江省开展的“最多跑一次”改革,浙江省司法厅出台了《浙江省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实施方案》,迅速在浙江全省范围内推动办理公证服务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

浙江省较早就开展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早在2006年,根据“法治浙江建设”保障人民权益的要求,浙江加强了有关公共法律服务的制度建设。2017年lO月,“浙江公共法律服务网”全线对接了司法部“12348中国法网”建设标准。自此,浙江公共法律服务网,已经能够实现依托司法部“12348中国法网”,承接各类法律服务需求,面向全国提供具有浙江特色的公共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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