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峰
江苏省医学会,江苏 南京 210008
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依据原因力、过错程度、社会公平正义等诸多因素综合判定。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仅是可能存在因果关系时,以原因力作为主要考量因素先天依据不足,能否以主观过错程度取而代之作为第一权重因素,进行责任划分?下文以真实案例进行说明。
患者入院诊断:左髂骨骨折、高血压病3级、冠心病,冠脉搭桥术后。行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中给予氟比洛芬酯镇痛,手术结束松止血带,患者突发心跳呼吸骤停,心肺复苏恢复自主心跳后转入ICU,呼吸机辅助呼吸,隔日查头颅CT示:缺血缺氧性脑病,弥漫性脑肿胀。患者经治疗无明显好转,目前处于植物生存状态。
初次鉴定:医方麻醉使用氟比洛芬酯属禁忌;患者呼吸心跳骤停为肺栓塞或心源性因素所致,患者存在肺栓塞的高危因素,医方考虑肺栓塞有其合理性;不排除氟比洛芬酯与患者突发病情变化的关联性;患者无血压升高等增加心脏负荷的表现,故关联性较小;鉴定意见:医疗过错行为是患者目前损害后果的轻微因素[1]。
重新鉴定意见:患者目前呈植物人状态主要与手术结束时突发肺栓塞或不能排除的心源性因素所致低氧血症相关。但也不能排除医方使用氟比洛芬酯存在的过错与之有一定的因果关系[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