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思 宜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我国辩护制度不断改进并趋于完善,原有的辩护种类,包括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在立法层面趋于成熟,但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上看,刑事案件辩护覆盖不足、辩护率低等问题比较突出[1-2]。从2006年河南省开展的值班律师试点[3],到全国性试点项目的展开[4],再到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演进,最后通过2018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得以条文化,值班律师制度经历了从向国外借鉴到萌芽、从局部试验到全局性适用的过程,同时伴随着值班律师角色定位不明确、权利配置低、与辩护制度的衔接不畅等问题。身份不同是制度衔接的基础和前提。我国辩护律师身份的取得只有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2种途径,其身份的获得必须以当事人的确认为前提。而值班律师参与具体案件的依据则不同,值班律师介入诉讼的权利来源于法律援助机构的随机安排,不同于指定辩护中的专门指派,其工作的开展并不以被追诉人的委托和同意为前提。因此,构建值班律师与辩护制度的衔接机制,是刑事诉讼平稳顺利运行的应有之义。
值班律师与辩护制度同属于辩护体系,但在权利设置及程序运行上存在区别,二者的衔接体现了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体系的诉讼价值。
应急是值班律师的关键作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