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环保行政机关的证人角色

2020-12-13 16:03:49王雨荣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4期
关键词:环境

黄 辉 王雨荣

(福州大学法学院, 福建福州 350108)

环境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环境公益、针对侵害环境公益的行为而提起的诉讼,其核心是环境公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则是为保护环境生态功能,对侵害环境公益而需承担民事责任者,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诉讼,是司法与环境公益保护相结合的产物,也是维护环境公益、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机制。对公共领域事务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这份职能主要划归为行政机关所有,环境公益作为社会公共利益,属于典型的公共问题,保护职责当然主要由行政机关承担。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趋恶化和大规模爆发,行政处罚力度已无法满足巨额修复成本需要,难以实现恢复生态的目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此产生。制度设计的初衷主要是为了依靠环保公益组织和司法机关处理一些事实清晰、损害明确、后果严重且行政机关难以解决、具有典型性的环境污染案件,以有效矫正主体行为和填补环境损害。[1]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司法机关的主导地位毋庸置疑,但环保行政机关的角色定位莫衷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中第 286 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环保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第11条规定了环保行政机关的协助调查义务,可见环保行政机关在此诉讼活动中难以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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