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华,王一涛,樊子牛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四维内部治理结构研究
王 华1,2,王一涛3,樊子牛4
(1.四川外国语大学重庆南方翻译学院 国际商贸与管理学院,重庆 401120;2.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组织人事处,重庆 400015;3.苏州大学 教育学院,苏州 215021;4.四川外国语大学 教育技术中心,重庆 400031)
分类管理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应坚持共同治理的原则,建立自主发展和自我监督的内部治理结构,以确保政府的优惠和扶持真正用于办学,恪守教育的公益性。本研究对民办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现状进行了考察,分析领导制度、决策制度、执行制度和监督制度的现实瓶颈,提出党组织和监事会应作为新的治理主体加入到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治理结构中,与董(理)事会和校长团队共同构建“领导—决策—执行—监督”的四维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校的良性发展和稳健运行。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内部治理;四维结构
潘懋元先生认为,大学的善治取决于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1]大学治理结构是现代大学制度的基石,是推动和完善高校依法自主办学的重要配套工程,其实质是建构能够应对“冲突和多元利益”需要的权力结构。[2]2016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简称为新《民促法》)拉开了分类管理的帷幕,提出了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及学校应建立监督机制等要求;2017年《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为《若干意见》)规定“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健全董(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