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专项鉴定有关问题研究

2020-12-14 09:02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农机质量与监督 2020年8期
关键词:大纲农业机械农机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 郝文录

新版《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发布实施已一年有余。目前,关于专项鉴定工作,部分省区边摸索边实践,研究制定了一批专项鉴定大纲并陆续开展鉴定工作。笔者曾于《农机质量与监督》2019年第10 期发表《对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工作的几点思考》一文,就开展鉴定的鉴定机构资质、鉴定内容含义和实施、结果采信以及产品变更等问题进行了讨论。经过一段时间观察,笔者发现仍有一些新问题需要进一步梳理研究。

一、专项鉴定与推广鉴定关系问题

新办法对专项鉴定的内涵进行了较大调整。第二条规定,专项鉴定从原来“考核、评定农业机械的专项性能”调整为“考核、评定农业机械创新产品的专项性能”。而推广鉴定的内涵比较稳定,一直是“全面考核农业机械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所以,从制度设置上比较两种鉴定的差异很明显。

从鉴定内容上比较,两种鉴定也完全不同。推广鉴定是安全性评价、适用性评价和可靠性评价;专项鉴定是创新性评价、安全性检查和适用地区性能试验。

从鉴定产品来说,《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第四条规定:尚无推广鉴定大纲或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新增功能和结构特点的创新产品,制定专项鉴定大纲。从而进一步明确专项鉴定针对的是创新产品。而推广鉴定则是相对成熟产品。由此可见,在鉴定产品上两种鉴定是不会交叉的。

但是,经过一定时间发展,在条件成熟后并经过一定程序,专项鉴定产品可以转化推广鉴定。反过来,推广鉴定产品有了一定创新,增加了新功能,可以针对创新内容开展专项鉴定。当然,对于一些新产品,如果条件成熟,可以直接研制推广鉴定大纲,按照推广鉴定工作程序开展鉴定,不必再考虑开展专项鉴定。

笔者认为,把两种鉴定进行对比,推广鉴定是一种例行常态鉴定,专项鉴定是一种临时过渡性鉴定。推广鉴定针对相对成熟的产品,专项鉴定针对创新的、升级产品。因此,两者关系相互独立、且界限分明,甚至相互排斥,不能相互交叉。但两种鉴定并不是完全割裂的,在一定条件下专项鉴定可以转化为推广鉴定,其联系纽带就是鉴定大纲的制修订工作。

二、专项鉴定大纲中鉴定内容的确定问题

对于没有开展过推广鉴定的创新产品,在制定专项鉴定大纲时,按照办法规定要求,应根据产品特点,逐项明确创新性评价、安全性检查和适用地区性能试验内容。

对于在原来推广鉴定产品基础上再创新、具备了新功能、推广鉴定大纲不能再适用的产品,制定专项鉴定大纲时,在安全性检查和适用地区性能试验方面,应充分考虑与推广鉴定的协调问题。换句话说,原来在推广鉴定大纲中考核的安全性检查和性能试验内容,除了不适用项目外,在专项鉴定时均应纳入考核,避免造成只关注创新部分,忽视了对原有作业功能考核。对于原来已通过推广鉴定,增加新功能后开展专项鉴定的产品,原推广鉴定报告结果仍适用的的部分可以继续采信,或者专项鉴定相应项目可以减免。但是,如果增加新功能将影响到整机其他作业性能的,原推广鉴定报告结果就不能引用,且专项鉴定考核项目也不能减免。

比如,轮式拖拉机作为推广鉴定产品,经过技术升级后,具备了辅助无人驾驶功能,原拖拉机推广鉴定大纲不适用于该新产品,在制定专项鉴定大纲时,安全性检查项目应把原推广鉴定大纲中的安全性要求全部搬过来,再加上辅助无人驾驶所要求的安全性要求。适用地区性能试验也要把原推广鉴定大纲中适用性评价中的性能试验部分全部引入,加上辅助无人驾驶所要考核的功能性和作业性能要求。实际鉴定时,对于在原通过推广鉴定产品基础上升级的无人驾驶拖拉机,原型号推广鉴定报告中适用的项目可以采信或减免。对于全新设计的辅助无人驾驶拖拉机,则应全项考核。

为了避免一个产品稍有改进便造成推广鉴定大纲的不适用,造成无鉴定依据的问题,建议制修订推广鉴定大纲时要尽量有一定前瞻性,产品结构等方面的限制要求也要全面合理,对于新技术、新功能的包容和涵盖尽可能符合实际一些。尽量减少对产品适用问题作出过度反应,不断起动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程序,既浪费社会资源,又影响鉴定工作实施。

三、专项鉴定证书到期后如何处理问题

目前因专项鉴定证书刚刚颁发,还没有出现有效期满情况,应该对未来问题有所预判。一种情况是,专项鉴定证书有效期满时,专项鉴定大纲仍然有效,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证书有效期满,实行注册管理,工作程序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要求执行。另一种情况是,证书有效期满时,专项鉴定大纲已废止或被其他大纲代替,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再符合鉴定大纲要求的,证书失效。因此,专项鉴定产品如果没有了适用的专项鉴定大纲,则证书保持到有效期满,到期失效。

从专项鉴定与推广鉴定关系来看,专项鉴定是为了解决新产品的出路问题而开展,具有临时过渡性质,是作为推广鉴定补充的鉴定。一旦推广鉴定大纲经过修订完善,涵盖了专项鉴定新产品,或者专门针对某新产品制定了新的推广鉴定大纲,一经发布实施,相应的原专项鉴定大纲应当废止。不能出现一个产品既可以作推广鉴定,又可以做专项鉴定的情况。

四、专项鉴定与推广鉴定的相互转化问题

一般情况下,不存在推广鉴定产品转化为专项鉴定产品。因为,推广鉴定产品是相对成熟产品,某一产品经过升级具备了新的功能,可以对此产品开展专项鉴定,也只是那一个或一小小部分不适用于推广鉴定大纲的创新产品需要开展专项鉴定,其他大部分原开展推广鉴定的产品仍然存在,仍在继续开展推广鉴定。

创新产品专项鉴定后,经过市场验证、符合农业生产需要并具有一定推广价值的,可以纳入推广鉴定体系,经过推广鉴定大纲制修订程序,把新产品纳入推广鉴定大纲适用范围,可在制定年度推广鉴定大纲制修订计划时关注专项鉴定产品,分期分批考虑专项鉴定产品的转化问题。

经市场验证,专项鉴定产品不能满足农业生产需要,且不具备推广价值的,则不用转化为推广鉴定,专项鉴定大纲可以宣布废止。

五、专项鉴定结果的使用问题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 号)规定:“对于试点产品选定时的产品条件,应当农业机械属性明确,技术创新特征明显,能够弥补当地农业机械化发展短板,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从先进性、安全性和适用性方面综合评价,切实排除假冒伪劣产品。先进性方面,至少拥有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整机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评价证明之一;安全性方面,应当取得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出具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明;适用性方面,应当通过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县级以上农机鉴定、推广、科研单位开展的田(场)间实地试验验证。”综合来看,通知规定的以上内容与专项鉴定报告所包含的内容是一致的。

要想疏通新产品获取政策支持途径,或者说解决开展专项鉴定产品补贴资质问题,就要把专项鉴定产品纳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这样就避免了每年定期的新产品和专项鉴定产品补贴资格的审查确定问题。要解决此问题,需要把专项鉴定产品与推广鉴定产品同等对待。实际上,办法第七条规定: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可以依法纳入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而办法所说的农机鉴定就包括推广鉴定和专项鉴定。

在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规定:“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笔者认为,只要明确专项鉴定产品的品目归属,明确了产品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就可以使专项鉴定产品与推广鉴定产品取得同样的资格权利。为了更加明确专项鉴定产品的资质,实施指导意见中的产品资质要求可以稍作调整,就能解决该问题,即修改其中第一条为:“(1)获得农业机械鉴定证书(与鉴定办法一致)”或者“(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或者农业机械专项鉴定证书)”。

总之,保持专项鉴定通道顺畅、程序合理和鉴定结果有效利用,才能推动农机新产品不断涌现,并鼓励现有产品不断创新,促进农机化事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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