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监管立法之比较研究

2020-12-14 03:41:49杨海静刘畅
金融发展研究 2020年10期
关键词:金融

杨海静 刘畅

摘   要:当前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正在从中央单一监管逐渐向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的双层监管模式演变。在此背景下,山东、河北、四川、天津、上海、浙江六地先后出台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六地条例各具创新之处,但也存在共性之问题。借鉴现有地方条例的有益经验,总结其存在的共性问题,下一步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应从法律体系、监管对象、监管目标、监管科技、协调机制等方面予以改进,以实现央地金融监管权的优化配置。

关键词: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央地分权;金融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20)10-0039-06

DOI:10.19647/j.cnki.37-1462/f.2020.10.006

近年来,我国地方金融发展迅速,数量激增,种类繁多,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不容忽视的组成部分①。但与此同时,无照经营、违法放贷、非法吸存、集资诈骗等违法违规活动也大量出现,网贷平台倒闭、私募基金跑路等现象时有发生,地方金融风险不断暴露。一方面,中央对地方金融的垂直监管存在触角不足、链条过长、资源有限等问题,难以应对数量庞大的地方金融组织和活动。另一方面,各地金融发展参差不齐,地方政府较之中央政府具有信息优势和监管优势,却缺乏监管权限,地方金融监管亟须立法支持。

一、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背景与现状

(一)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宏观背景

20世纪80年代,我国地方政府对金融业并无监管权,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此后,随着证监会、原保监会、原银监会相继成立,形成了以“一行三会”为主体的分业垂直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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