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察法》中律师介入缺失问题的分析

2020-12-14 20:22胡国栋
锦绣·上旬刊 2020年9期
关键词:监察机关

摘要:对于《监察法》而言,是我国作为反腐败国家进行立法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其中面对律师介入的问题,不仅仅会涉及到监察对象的辩护权,同时也能够直接对监察工作当中,对于相关机构的权利运用进行有效的监管。为此,本文就《监察法》当中,律师介入缺失问题进行阐述。

关键词:《监察法》;律师介入;监察工作;监察机关

前言:自从《监察法》颁布以来,对于监察对象的辩护权保障、律师介入缺位等诸多问题一直困扰着人们,为此需要基于监委会,进行因涉嫌职务犯罪,要进行相关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送至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处理中,需要进行研究和讨论。并从我国立法的角度,对其《监察法》当中,律师介入缺失问题进行相应的分析和研究。

1 律师介入制度引入的重要意义

对于律师介入制度而言,在当下法制健全的国家中,被指控人有权在受到国家机关调查的过程中,享受律师在法律方面的帮助。建立起律师介入制度,主要是帮助公民针对国家机关,在进行追诉的过程中,提供一个合法的权力防御机制,对于任何公民而言,都可以在被国家机关进行追诉的时候,委托律师帮助自己进行辩护。当下,在大多数的刑事诉讼案件当中,依据我国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在侦查阶段赋予了一定的介入权,但是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员而言,监察机关在对案件进行调查之后,便可以将其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为此就不会存在刑事侦查的过程。因此《监察法》当中就排除了在调查阶段律师进入的可能性。但是也有一些观点认为,监察委员会进行调查的过程与人民检察院在进行侦查的过程,有着较大的差异性,因此在监察委的案件调查阶段,对于律师介入的问题,就不能够再依靠着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执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其监察体制进行全面的改革,是现阶段我国进行政治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其改革的重要价值,以此引入律师介入的重要性。

2 《监察法》中律师介入缺失问题

2.1 监察委员会与监察机关在处理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权力转接问题

在相关法律规定中,要求监察机关对在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其他职务犯罪进行人员转移的过程中,需要交由监察委员会。同时在进行权力转交的过程中,不仅会涉及到机构以及人员的相互调配,同时也是一种职能交接。因此,对于监察委员会而言,不仅需要对被监察对象进行调查,之后还要将案件移交到监察机关进行立案,其职能不仅具有一定的行政性权力,而且拥有着类似司法性质的相关部门结构,有着相对力度的专门调查的权利。在监察委员会当中,一旦发现了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就需要直接启动调查程序,并在调查之后,积极的将其移交到相关部门,并提起诉讼。而对于调查权所针对的监察对象,就其自身的权利而言,相比较调查权的权利设计,或有着更多的应用空间。相比较行为导向,以及实体与程序的侧重性方面,对于监察委员会在运行的过程中,并不会与一般的政府部门相同,具有着一定的直接目的,需要严格符合法律上的程序。在进行专门调查权的使用过程中,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并且需要特别重视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避免对于监察对象,造成不当的损害。

2.2 监察委员会行使职权内容

依据《监察法》中的相关规定,监察机关具有监督、调查以及处置这三方面的责任,同时还需要能够进行谈话、询问等一些必要的措施。对于调查活动而言,虽然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当中的覆盖范畴,但是对于其中涉及到的监察对象、调查方式以及监察机关之间的衔接,都具有着一定的侦查特征。在进行调查的过程中,除了需要进行谈话、留置外,还需要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程序合法性的相关规定。同时对于违法的犯罪嫌疑人而言,一般情况下,最多不能超过24小时的留置,为此,对于监察委员会而言,其中的留置权,并不与《人民警察法》当中的留置相同。进行开展留置的过程中,其本质上会提出纪委在进行办案的过程中,容易发生的“双规”问题,因此在法律上,将其进行一定的合法化处理。对于现代的法治国家而言,需要在进行侦查的过程中,严格符合司法审查的要求,同时也受到法院方面的监督以及管制。但是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在出现“双规”问题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于没有监督制约,或者在没有权力保障机制下,对调查人员进行长时间的限制。在《监察法》当中,监察委员会对于被调查人员的留置同样没有任何机制制约,而此刻如果律师能够介入到调查程序中,为被调查人员提供法律服务,能对监察委员会的调查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从而更能保护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更能维护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监察委员会当中,需要涉及到受监察對象权力范围、行为导向以及实体与程序当中的侧重点,在选择的过程中,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司法权性质。但是从监察委员会当中能够行使的一些权职而言,其与检察机关的自侦程序和公安机关的侦查程序有很大不同,因此,需要法律完善对监察委员会的权力合理使用,使其合法化和法制化。一旦在监察委员会案件转接之后,就需要保障被调查人员在纪委办案的过程中,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有效制约监察机关对于留置手段的越权使用。

总结:综上所述,现代的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需要进一步的明确其建立的法律当中的适用范围,同时也进一步的起到约束公民、约束国家的能力,是法律可以从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完善,以此约束各方的监督,保障监察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参考文献

[1]苑权菲. 监察委员会留置制度研究[D].中共重庆市委党校,2020.

[2]张浩文. 监察法中留置措施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2020.

作者简介:胡国栋,1984年5月生,男,河南郑州人,本科,专业领域:区块链法律服务、刑事辩护、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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