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员职业伦理教育完善路径探索

2020-12-14 17:49陈孟强
锦绣·上旬刊 2020年12期
关键词:调解职业化道德教育

摘要:职业伦理教育的普遍不重视,主要表现在重视调解员调解技能培训而忽视职业伦理教育培训;基于建设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需要,重视人民调解制度而忽视其他类型调解制度;且市面上无一本关于调解员职业伦理教育的教材。基于调解员职业属性和建设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需要,发展调解员职业伦理教育仍然存在一定的必要性。基于此,应当创新调解员职业伦理教育体系,建立调解员职业伦理规则,并制定调解员职业伦理教材,以建立完善的调解员职业伦理教育体系。

关键词:调解;职业化;职业伦理;道德教育

20世纪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为适应新形势下纠纷解决的需要,调解制度重新进入立法者视野。随着不断提出调解队伍职业化,便必然要求专门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业务素质。1调解员职业伦理是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有机结合,其职业伦理的培养能够提升人民调解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素养,并且能够提升从业者对调解职业的认同感,也能间接影响社会对调解员职业群体的认可度。2目前,我国调解员职业队伍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各方面发展尚未健全,尤其调解员职业伦理教育的空缺,严重影响了调解员的执业能力与专业素养。地方司法行政部门虽积极开展调解员入职培训工作,但调解员职业伦理教育仍处于停滞状态。基于此,本文在重点分析调解员职业伦理教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试图进一步探索其解决方案。

一、调解员职业伦理教育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注重调解员调解技能培训而忽视职业伦理教育

在大力发展多元化解决解决机制的时代,建设调解员职业队伍成为发展调解的首要条件。事实上,调解员职业教育分为两部分,一是调解员上岗前和工作时所进行的职业工作培训;二是高校法学教育调解专业所学习课程。基于我国调解制度历史发展现状,以及现实中人民调解员专业性不足、调解不够规范等问题,2002年司法部发布《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人民调解员培训意见》”),提出了相应的培训内容与培训方法。但综合实践现状,各地区调解员培训主要集中于调解技巧、调解工作程序和制度、以及相关法律内容的讲解,鲜少将调解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作为重点内容。

(二)注重人民调解员职业伦理教育而忽视其他类型调解

基于人民调解员职业化队伍的需要,各地区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员工作培训。由法律指导的调解员工作培训,也主要集中于人民调解。这主要在于人民调解员主要来自于普通公民,调解员数量大,且可能存在专业性不足、对工作程序与工作制度不熟悉等问题,因此法律将调解员工作培训的重点放于人民调解制度。这在调解员职业伦理教育上也有所体现,如2002年司法部发布的《人民调解员培训意见》中所提相关规范化培训内容,也将重点放于人民调解制度。诚然,立法部门将调解员职业伦理教育重点放在人民调解制度上不无一定道理,奋战在纠纷解决一线的调解员远不止人民调解,商业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等其他类型调解员仍然占有较大比例,这部分调解员的职业伦理教育问题仍然不容忽视。

(三)调解员职业伦理教育体系内容不健全

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在国内一直不受重视,没有相关的经验积累,也没用丰厚的理论研究成果,因而学界对“教什么”“如何教”这两个基础性的问题还处于争论探索过程之中。相比“教什么”,虽然“如何教”更引人关注,但“教什么”更涉及根本的问题——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目标定位。3实践中调解员工作培和调解专业学生学习内容主要分为二种情形:其一,调解员工作培训中,在调解理论和调解技能内容中掺杂讲解部分职业道德伦理内容,且这部分内容主要以现有法律规定之调解员职业道德准则为主。其二,调解员工作培训或者调解专业学生学习内容主要以现有法律相关职业道德规定为主要讲解内容。综合两者来看,两者在职业伦理教育内容上都具有一定的不完整性。

二、调解员职业伦理教育之必要性

(一)调解员职业属性决定伦理教育之必要性

调解员与法官存在不同,法官通常依赖于法律断案,案件裁判结果的公平取决于法律规定,公正司法为法官所追求之崇高目标。而调解所追求目标在于“案结事了”,调解员调解案件主要依赖于情理,甚至调解员自身道德品质影响、公序良俗等非法律层面的规则,这些与伦理道德具有更密切的联系。调解员职业道德建设是进行工作之首要条件,如调解员应当勤勉履职,应当在调解案件的过程中提倡社会良好风气等。现如今调解员准入门槛较低,导致一大批可能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调解领域。除此之外,调解员行业待遇普遍不高以及监督机制的缺乏,4都无法保证调解员在执业过程中充分履行自身职责,进而带来职业道德危机。随着调解制度的不断深化发展,调解员职业道德教育的空缺对调解行业规范无疑会产生更大的影响。

(二)建设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之需求

随着调解制度的不断发展,基于调解员队伍的民间性,有关部门发布文件推进人民调解员职业队伍建設。这就意味着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职业化的调解员队伍,对调解员职业伦理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建设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需要看,加强对调解员队伍的职业伦理教育有利于职业化队伍的建设。从当事人角度看,高素质的调解员队伍有利于吸引当事人选择调解解决纠纷,有利于增强调解制度公信力。调解员在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循相关执业道德规范,如保密、中立、公正等,不仅有利于促进纠纷解决,更能进一步促进调解制度社会影响力,进一步发展调解制度。

三、完善调解员职业伦理教育之对策

(一)创新调解员职业伦理教育机制

现有调解员职业伦理教育体系,主要应当从两方面抓手,一是高校调解专业职业伦理课程,二是实践中调解员上岗工作培训。针对前者,学校领导应当重视职业伦理教育课程建设,将职业伦理教育纳入调解专业课程体系,适当提升职业伦理课程学分,并通过考核,举办活动等方式加强学生职业伦理意识。针对后者,司法行政机关作为调解工作的指导机关,在职业伦理教育体系中应当起重要的引领作用,在制定调解员培训工作计划或者意见时,应当注意调解员工作培训中的职业伦理教育内容。除此之外,还应当注重所有类型调解的调解员职业伦理教育的发展,而不单单将视线聚焦于人民调解制度。且针对各类型调解不同的特点,还应当突出调解员应当遵守的不同道德规则。

(二)建立调解员职业伦理规则

法律职业伦理的价值必然源于法律职业本身。国家制定法律职业规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法律职业者认识到它们自己以及它们和社会的关系,并由此而赋予法律职业人心灵以各种健全的功能。5调解工作中,当事人对调解员的信任是最关键的因素。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违反职业伦理规则,不仅导致当事人对调解员产生信任危机,当事人双方难以达成调解结果,且会进一步对调解制度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基于我国调解员职业伦理体系以及建设专职调解员队伍之需要,法律职业伦理能够将法律职业理念和道德规范借助于立法程序以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6法律职业伦理基本准则是调解法律职业内部关系以及与社会各方面关系的行为准则,是评价法律职业行为的善恶、荣辱的标准。

(三)制定调解员职业伦理教材

长期以来,立法与司法解释不断推动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这意味着调解员不再是附庸于民事诉讼,而是成为一种专门解决纠纷的职业进入公众视野。欲将调解员建设成专门的职业队伍,就要形成该行业应当遵守的职业规范、道德准则。现在市面上鲜少有关于调解员职业伦理教育的教材,法治人才的培养过程中应当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法律职业技能教育与法学理论知识教育相结合,面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现实需求设计培养方案,培养法律职业人才。7以现有法律为背景,调解员职业伦理教育的过程中,应当让其学习认识到调解员执业应当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除此之外,为促进教材的完整性,法律应当尽快进行立法,以促进相关教材的编写工作。

参考文献

[1]廖永安、刘青:《论我国调解职业化发展的困境与出路》,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第47页。

[2]陆静:《人民调解职业化培训模式的探索》,载《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9年第12期,第61页。

[3]桂正华:《卓越法律人才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云南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8页。

[4]张志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基本认知》,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第12页。

[5]许身健:《认真对待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载《检察日报》2018年2月28日,第7版。

[6]郭军伟:《调解中的伦理道德問题》,载《南阳理工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第32页。

[7]刘坤轮:《中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考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84页。

[8]王申:《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必须回应新时代的道德需求》,载《南京社会科学》2019年第1期,第96页。

[9]张燕:《论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责任的价值基础》,载《法学》2018年第1期,第95页。

作者简介:陈孟强,(1980-),男,汉族,湖南湘潭人,律师,硕士研究生,单位: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人民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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