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比较视野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经验与启示

2020-12-15 23:46刘改改
农业技术与装备 2020年10期
关键词:培育体系农民

刘改改

(石河子大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石河子 832000)

自2004 年中央一号文件第一次聚焦三农问题开始,我国连续出台中央一号文件关注农村、农业、农民的发展。农民的发展问题在解决农村建设、农业发展问题上处于基础地位,是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建设绿色农业经济、促进农村和谐建设的关键。2005 年《关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百万中专生计划”的意见》中首次提出“职业农民”的概念。2016 年《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将职业农民培育纳入国家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基本形成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把职业农民培养成建设现代农业的主导力量”。

伴随新型农业生产运营主体机制的创建及发展,新型职业农民已转变为促成农业现代化的责任人与带动人。发达国家对于职业农民的培育积累了许多先进的经验。本文在尊重世界现代化农业发展规律以及职业农民培养经验的基础上,综合分析美国、日本、澳大利亚三个国家职业农民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基础环境进行研究,以期能够对我国当下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的实践给予启示。

1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国际经验

1.1 法律政策体系

纵观美、日、澳三国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历程,以国家立法为核心的保障条件和以国家政策为核心的支持条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美国于1862 年颁布《莫雷尔法》以确保农民拥有获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这是美国第一次将农民教育纳入教育体系。其后,美国于1887 年继续推出《哈奇法》,农业教育培训及宣传的体系逐渐形成。20 世纪,美国政府推出的《史密斯- 利弗法案》《乔治- 里德法案》《乔治- 埃雷尔法案》《乔治- 迪尔法案》,用来支持各州县的农工学院以及与农业相关的教育活动。美国于1946 年推出《乔治巴顿法》开展农业职业教育,支持“美国未来农民”及“美国新农民”这两个由农科职业教育学生构成的组织,这是美国职业农民概念的初始。后续接连推出的《职业教育法案》《劳工投资法》,着重对农民进行无偿的培育。以上法律规章的确立以及各种财政措施使得农民在职业转型时能够尽可能快地与非农业机构的需求达成统一,进而促使农村劳动人员大量地转向其他领域。

同样,日本也是较早从国家立法层面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继而在新时期下颁布培养职业农民相关法律的国家。明治政府时期的《农业教育通则》是日本农民职业教育的开端。1961 年颁布的《农业基本法》以补贴生产、流通环节为主,很好地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1999 年颁布的《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重点支持公共性服务、基础设施、农民收入提高和农业结构调整。

澳大利亚职业农民培训的相关立法是在其原有教育培训体系下通过颁布《国家培训保障法》《澳大利亚技术学院法》《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法》《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与培训法》等法律法规,详细规定了各行业对于职业农民培训的责任和标准。

1.2 农民教育培训体系

经过多年的发展,美、日、澳等国家形成了以青年农民为主要培训对象、以政府和社会机构为主要实施主体、注重实效的培训体系。

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农业培训体系归农业行政部门垂直管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体系属于此种类型(占81%),由政府兴办公益性推广体系,实行垂直管理。美国的农民培训教育体系的实施主体主要有州农学院、试验站、推广站和农业中学。

日本构建了由国家统筹规划、各部门分工协作的农民教育培训体系。该体系中,教育系统是农民教育培训的主体,农业及相关部门是指导与协作部门,农业改良普及事业系统以及农协是不可或缺的配合部门。

澳大利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的两大特色,一是融入义务教育,向农民免费提供;二是市场化,将政府、教育机构、企业与农民多方利益融合起来,以培训包为载体,根据不同教育培训主体自身的特点以及农民学习的个性化需求提供长期授课、短期培训、训练营、学徒培训、农场实践以及远程信息教育等不同的培训方式。

1.3 评价认证机制

政策保障农民教育与培训体系的稳健运行,评价认证机制是农民教育与培训体系运行结果和质量的保证。

美国农业及农业部门积极建立农场主等级制度,对农业职业中农场主的培训主要包括技术教育证书和职业技能培训证书,并辅之以农业绿色资格标准。为鼓励职业农民注册制度稳健推进,美国政府采取农业贷款、利息补贴、资金支撑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日本实行生态农户认定制度和农业者认定制度。被认定为生态农户,可以获得50%的资金补助、7%~30%的税收减免以及贷款优惠政策,生态农户认定制度能够有力地帮助生态农户成为职业农民。农业者认定制度也是通过优惠和扶持政策帮助农业者改善农业经营状况、扩大农业生产规模、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2 对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启示

2.1 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法律政策体系

首先,完善的法律政策体系是职业农民培训机制实施成功的基本保障。目前我国关于农村职业教育的政策逐渐增多,关于农村职业教育的政策文件中明确关注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然而目前的政策体系仍有待完善之处。当前法律政策体系主要从设计层面关注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缺乏实施层面的制度体系。

其次,新型职业农民政策的推进需要提高各利益主体的参与积极性,通过颁布相应的支持政策,特别是对于农民的贷款、资金、税收的补贴和优惠政策以及培训机构和企业相应的优惠政策等方式。目前我国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配套支持政策比较零散且针对性不强。

2.2 推进多元参与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的市场化建设

我国改革开放40 年以来已积累了一定的市场化建设经验。在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中,利益主体的供需关系明显、社会力量逐渐显现,但我国目前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机制以政府主导控制,社会力量参与力较低。吸引企业、教育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到培训体系的核心,一是标准,制定各主体参与的明确责任与权利;二是利益,国家通过扶持政策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

2.3 重视建设农村合作组织

新型职业农民的主要活动场所便是农村,农村合作组织联结农业、农村与新型职业农民,也联结新型职业农民与传统农民,承担向传统农民传递农业知识和技术、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的生产与经营能力的责任。农村合作组织是传统农民接受农业知识和技术培训的最便捷的方式,也是最广泛程度上能够将小规模的农户联合起来进行规模生产、产生规模效应、提高农业生产率的途径。

2.4 建立分等级的动态评价认定管理机制

新型职业农民的评价与认定关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践的质量,建立科学有效、统一多元的评价认定体系是关键。统一是指在国家指导下制定统一的认定或资格考试标准,多元是指对不同起点的人有不同的评价方式,如对于文化水平低而实践经验丰富的传统农民与文化基础扎实而实践经验欠缺的未来青年农民,评价与认定中的内容和比例应体现差异。对于已经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劳动者,也应不断关注其生产能力的变化,采取动态评价的方式,不断提高其生产经营能力。

猜你喜欢
培育体系农民
耕牛和农民
TODGA-TBP-OK体系对Sr、Ba、Eu的萃取/反萃行为研究
农民增收致富 流翔高钙与您同在
“三个体系”助力交通安全百日攻坚战
饸饹面“贷”富农民
第十二道 共同的敌人
未来或可培育无味榴莲
蟑螂
“曲线运动”知识体系和方法指导
念好"四部经"培育生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