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方向

2020-12-15 06:53郭琳鸣
商情 2020年47期
关键词:民商法创新发展电子商务

郭琳鸣

【摘要】传统商务活动环境是相对单一的,并且也形成了完善的法律约束和控制机制,但是基于信息技术的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实际的商务环境发生改变,关注市场秩序维护的民商法此时也需要树立创新意识,由此才能够发挥其在实际电子商务活动管理中的效能。本文基于这样的考量,首先归结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特点,继而站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视角去审视民商法应该如何创新,提出对应的关注点,探讨对应的创新途径,希望可以对于此问题有着更加深刻的认知。

【关键词】电子商务;民商法;创新发展

随着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开始将互联网化作为重要发展战略,原相对单一的电子商务市场开始朝着更加复杂的方向发展,人们生活工作与互联网之间的关系也朝着更加密切的方向发展。也就是说交易的主体在变化,交易的环境在变化,此时民商法要想发挥其电子商务管理和约束中的效能,就需要树立创新意识。从这个角度来看,探究电子商务发展和民商法创新的问题,是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必须关注的问题,是民商法创新中必须处理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特点归结

我国产业+产业模式在不断发展,各大产业与互联网之间的融合朝着更加理想的格局发展,由此使得产业电商进入到高速发展的状态。依照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现实,2015年-2019年我国电商市场规模达到25万亿元,同比增长11.1%。对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进行归结,这是正确全面认识电子商务发展原因的重要节点。

(一)形成了信息互通的格局

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产品可以很好的呈现,各种信息都可以看到,买卖双方可以对于自己的产品需求信息进行呈现,这样可以使得双方更好的理解彼此的初衷,这对于快速达成交易是很有价值的。對于卖方而言,要依照真实性原则,可靠性原则将对应的信息呈现出来,在市场需求下给出对应的价格,在此基础上实现对应营销策略的制定,就可以与对应有需求的买方产生关联。对于买方而言,在电商平台上去搜索自己需要的商品,然后进入到与卖家交互的状态,最终选择自己需求的符合对应价格诉求的产品。相比较传统的教育流程,电子商务环境中的信息互通更加容易,更加便捷,更加高效。

(二)注重贸易谈判和合同的签订

需要注意的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贸易,并没有改变商业贸易准则,因此也需要关注贸易谈判工作和合同签订工作的开展。也就是说,在电子商务平台中买卖双方需要秉持诚信合理,公正有序的基本原则,确保实际产品多方面的信息可以得到有效的沟通,思考影响交易的各种因素,备注对应需要完成的义务,并且还需要将发生违约情况的赔付问题进行洽商,由此使得实际的互联网电商经营朝着有序规范的方向发展。也就是说电商经营行为需要在民商法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的基础上来进行,这样才能够保证买卖双方权益都能够得到保护。

(三)合作前需要办理好对应的手续

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中,双方针对于实际商品交易达成合作意向之前,买方和买方胡对于税额多少,资金规模如何,运输方式选择等问题进行交互,达成一致意见之后,需要对于彼此的责任和义务进行备注,并且做好详细的沟通,进入到达成共识的状态。在此基础上还是是在民商法条款的基础上,来完成对应票据的交换,也就是说在合同签署之前必须要确保实际准备工作是充分的,这样才能够引导实际的电子商务业务朝着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和进步。

二、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视域下的创新方向

电子商务就好比是一匹狂奔的黑马,而作为缰绳的民商法如果不能强化,就可能会出现难以管控这匹黑马的情况。因为当前电子商务环境中,主体设立的标准没有依据,无论是经营业务,还是经营范围,亦或是设立条件,都处于不清晰的状态。在这样的情况下民商法必须要积极去调整和改善,以便发挥其在管控电子商务行为中的积极效能。在此过程中需要关注的节点有:

(一)民商主体确定环节

对于当前民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会发现在电子商务主体确定的时候并没有十分明确的标准,对应的条款细则也比较粗放化,难以发挥去对于实际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效能。这是因为电子商务存在复杂性和虚拟性的特点,监管部门在实际法规的框架下难以获得真实全面的信息,即使处于同行业中,对应产品服务等特点,实际合同履行的情况,都难以进行判别。基于这样的问题考量,就需要在实际民商法调整过程中,增加电子商务民商主体的确定条款,设置专门部门的主要营业业务,营业范围,市场进入等途径的界定机制。

(二)关注签证和认证电子合同

处于电子商务平台中,实际产品交易是双方会签署对应电子合同,但是传统民商法中关于此方面的条款显然是不适合的。因此在民商法条款修正的过程中,需要对于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界定,严格限定其不得进行单方面修改,建立对应电子合同的取证机制,确保实际的安全漏洞可以得以规避,也就是在这样的过程中使得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朝着更加理想的方向发展和进步。

(三)强化合约的履行和支付

在买卖双方履行电子合同条款的时候,可能会因为合同信息不可靠的问题,出现对应的利益损失。在传统的交易格局中,商品交易是以现金或者支票来进行的,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都是以网银支付或者第三方支付的方式来进行的,可能会受到网络运营,交易类型等问题的影响,实际支付失败和财产专业的风险是存在的,如果在此过程中出现电信诈骗的行为,此时又没有对应的法律条款作为依据,就难以找回对应被骗钱财。

三、电子商务发展背景下民商法创新途径分析

基于上述的探究可以发现,民商法这条缰绳必须要不断强化,才能够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朝着健康的方向运行。为此就需要树立创新意识,为此就需要积极主动的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主体认证制度

当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主体被界定,实际网上交易活动就会朝着公平公正的方向发展,这样才能够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保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电子交易数据有虚拟性的特点,此时就需要依靠完善的认证制度,确保电商主体的身份得到界定,这是当前民商法的空档。因此需要关注于此环节,积极设立电子身份认证制度和电商信用认证制度,依靠这样的制度确保电子商务中的主体得以界定,这样才能够引导实际的电子商务交易朝着更加安全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和进步。

(二)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机制

在电子商务与人们生活工作之间联系朝着更加密切方向发展的过程中,实际电子商务行为的合规化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需要关注民商主体合法权益,确保适用范围得以界定,这样可以使得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法规朝着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在电子商务法规建立之后,就可以进入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状态,无论是电商的网络支付,还是银行卡的收单,亦或是实际准许环节,实际的设置和制定,都将成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三)积极建立科学有效的仲裁机制

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出现对应的贸易纠纷或者矛盾是不可避免的,此时就需要有科学严谨的仲裁机构,在权利救济的过程中,发挥其推动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的效能。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是比較独特的,因此需要针对于实际仲裁建立对应的组织,设立对应的仲裁机构运行机制,积极依照仲裁机制设置的标准来进行,这样可以使得网络数字化法律问题得以解决,确保划分交易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进入到更加清晰的状态。

(四)注重在国际环境下实现民商法的创新

需要看到的是我国电子商务在开始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借助电子商务平台可以与世界上个国家或者地区形成交互,因此实际民商法就需要遵循世界贸易组织的在商品交易方面的制度。电子商务交易的整个过程,有交易信息,有产品输送等问题,因此需要对于单证规则进行合理的调整和改善。在实际CA机构证书数字环节,也需要对于交易双方的安全认证问题进行规范。最后还需要关注网上电子货币支付规则标准的构建,确保银行可以依照规范实现客户信息的核查,并且发挥对应监督效能,由此使得实际的民商法的条款朝着更加精细化的方向发展,唯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发挥其积极效能。

四、结语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的发展和进步,的确给与我们的生活学习带来了新的变化,也给与各个行业的业态创新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更应该正确看待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中的效能,积极实现民商法的调整和改善,确保可以对于电子商务的行为实现更好的管理和约束,也就是在这样的过程中电子商务的运作机制会展现出健康的特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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