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020-12-15 06:53孟倩楠
商情 2020年47期
关键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合同法

孟倩楠

【摘要】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它不仅集中体现了立法的核心价值理念,而且对于还发挥着法律漏洞填补的重要功能。有鉴于此,深入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仅是理论研究的需要,对于研究合同法的司法适用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合同法;基本原则;鼓励交易;诚实信用

一、合同自由原则

(一)合同自由的内涵。一般而言,合同自由一般是指缔约当事人在合同磋商、订立过程中享有的自由意志,当事人在缔约对象、缔约内容、合同形式以及生效方式等方面都有基于其自由意志进行决定的权利。对合同自由,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来理解:首先,合同法赋予了缔约当事人合意法律上的拘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在自由意志下所为的任何意思表示行为均应当受其约束,不得随意改变,否则有可能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在法律适用的顺位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具有司法适用上的优先性。其次,合同自由具有广泛的内容,其包括了缔约自由,缔约对象自由、缔约内容自由,缔约形式自由等内容。

(二)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如果合同领域中的自由是没有任何限制和边界的,那么就难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会侵害他人或者社会的公共利益。鉴于此,合同法在第52条对合同自由进行了限制,其明确规定:如果订立合同的内容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那么合同无效。

二、公平原则

我国合同法公平原则的体现是以“程序公平”为主,即合同表述是否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例如《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的限制就体现了合同法的这种程序公平理念。这意味着如果提示条款提供者没有尽到提醒注意以及重要条款义务,那么该格式条款对于当事人来说将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是以实质公平为辅,比较典型的例子如合同法第52条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对于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权。

三、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诚实信用原则,韩世远教授认为,在英格兰法当中并不承认诚实信用原则,认为每一个从事缔约活动的人,都有权追去他或她自己的利益,只要不进行虛假陈述,当事人是保持适当的距离进行缔约。部分英国学者认为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增强法律的可预期性。诚实信用与善意在英语中均被翻译成good faith ,学说上逐渐发展出了主观上的善意和客观上的善意两组概念,诚实信用原则更多的是客观意义上的善意。韩士远教授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架构起了民事法律和社会道德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当然在适用诚信用原则时也要防范出现所谓的“向一般条款逃逸”的现象。

四、不得悖离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从成文法的表述来看,《民法总则》是从反面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合同法》则是从正面规定应该遵守。之所以产生这种现象是因为在起草民法总则的时候有人提出民事法律应该奉行“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理念。按照民法理论的一般理解,公序良俗中的公序存在“政治公序”以及“经济公序”之分,对“经济公序”进一步划分可以划分为“指导公序”和“保护公序”。指导公序存在的意义是为国家政策服务,而保护公序的视角则是致力于市场经济秩序中的弱者救济保护。除此之外,公序良俗原则在定性上应当属于授权型规定,法院可以基于公序良俗原则否决某类法律行为的效力。

五、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鼓励交易是其最为重要的价值理念,基于此,尽管合同法没有明确写明鼓励交易原则,但是合同法大量的制度设计其实都是为了市场交易而服务。鼓励交易原则有两方面的规范意旨。首先,合同法所鼓励的是合法的交易。其次,合同法所鼓励的是自愿的交易,而非存在意思表示不自由的交易。尽管合同法没有明文规定鼓励交易原则,其是通过具体条款的设计来间接突出合同法鼓励交易的价值理念。为进一步说明合同法的鼓励交易原则,从三个层面来阐释:

(一)严格限定无效合同的范围。确认合同无效就意味着消灭一项交易,过去对无效合同理解较为宽泛,导致大量合同被确认无效。《合同法》第52条将无效合同的范围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旨在尽可能的保护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尽量不去伤害合同的效力。

(二)明确可撤销合同的性质和范围。合同法在某些情况下(欺诈、胁迫以及显失公平等)赋予了合同一方当事人可撤销权。一方面,合同在为相对人撤销之前,其与正常订立的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合同法对于合同相对人撤销权的行使设置了一系列的限制条件,比如,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必须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行使,撤销权适用更短的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这都是为了尽量维持合同的效力。

(三)明确规定了合同的解释制度及缺陷补充制度。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就合同的内容而言不可能面面俱到,倘若因当事人就某些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即否决合同效力的话,那么无论对于当事人还是社会来说,都是一种极大的成本浪费。

首先,《合同法》确立了合同的解释规则。合同解释规则的确立,彻底改变了过去因合同内容不明确而产生合同按无效处理情况,从而使许多交易最终得以实现。合同法在合同解释标准、方法、规则、限制以及合同解释应遵循的原则等都有明确规定,合同解释的规则都有明确规定,使合同解释的随意性得以限制。其次,《合同法》在61、62条规定了合同漏洞的填补规则。当事人若对于非合同必须之要素,如合同价格、质量标准等非订立合同必须之要素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合同法允许当事人进行协议补充,当然在当事人没有进行协议补充的情况下,这些要素的确定方式将直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以此确保合同的完整以及可实施性。

结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对司法适用来说具有原则上的指导性意义。梳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内涵不论对于司法实务还是理论研究都具有莫大的助益。对于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理解可能因人而异,就此而言,本文对合同法基本原则概括并非绝对,这意味着不同的学者根据其自身的理解,有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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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石东洋,辛耀云,潘红.论合同自由原则的产生与现实发展[J].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5(04):77-80.

[3]程昕、单博.合同法视域下的诚信原则分析[J].法制博览,2019(06):17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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