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PO 结算方式在中国的应用现状及推广途径

2020-12-16 14:21许思琪吉林外国语大学
营销界 2020年29期
关键词:供应链商业银行贸易

许思琪(吉林外国语大学)

近几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大数据主要特征的显现。贸易市场交易方式中,使用赊销方式进行国际贸易结算的现象是越来越多,这种情况大大的影响了一些业务的发展,比如,银行跟单信用证业务。

为了缓解这种形式,全球的各个商业银行经过深度的思考与研究,创新了一种新的贸易金融交易方式——BPO。BPO 贸易结算方式可以说是一种极具创新,前所未有的交易电子化平台,集合了赊销贸易的便捷性以及信用证的安全性两种具有极大优势的特性,从而达到可以促进银行与企业之间合作更加有效率、方便、并降低其风险程度的一种可以处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新方式。所以BPO 的创新在全球范围内的国际结算业务是中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此前,全球上已经有20 家以上的大型跨国企业,50 多家的商业银行集团开始了对BPO 结算方式的使用,而且正在发展进行投入使用的金融机构数量也在源源不断的上涨。但我国即使身份是国际贸易的第一大国,但对于BPO 国际结算方式的投入使用却是止步不前的,发展趋势也较为缓慢。目前仅有中国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和中信银行这4 家银行算是正式投入使用了BPO 结算方式,但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还是微乎其微的。

积极推广这种新的结算方式,不仅仅是为了方便我国贸易企业融资的便利,更是为我国现在的和将来的商业银行贸易供应链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与发展空间。

■ 国际结算方式“BPO”的应用现状

BPO 结算方式是指买方商业银行在贸易服务的结构平台上,通过与卖方商业银行之间的贸易数据互相匹配的状况下,面向卖方商业银行所出予的不可撤销付款承诺。BPO 贸易结算方式的原理是,ICC 与SWIFT 之间的相互合作,并通过SWIFT 开发的贸易服务的设施,和双方建立合作的URBPO 规则上,来构建出的可以让买家和卖家合作双方的购销数据去自动匹配的电子化交易平台[1],从而可以使交易快速安全的完成。

BPO 贸易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市场上具有很大的存在价值,它能够顺应国际贸易的交易形式。能够结合赊销的便利性、信用证的安全性以及供应链服务的专业性为一体,为国际化贸易市场带来全新的大数据变化。2010 年4 月,中国银行是我国国内的第一家在国际领域上投入使用BPO 结算方式的银行,中国银行和日本东京三菱银行在以进出口货物的特点作为一种分析基础上,双方同时都选择了以BPO 的方式进行贸易结算。2014 年7 月,中信银行成为了继中国银行后在国内的第二家投入使用BPO 结算业务的银行。

■BPO 国际结算方式在运用中现存的问题

(一)BPO 结算方式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能够使BPO 贸易结算方式的相关业务得到具有稳定保障的发展,是要以一部完整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为基础的。但目前来讲,BPO 结算业务在我国的投入使用量相对较少,行业发展的慢,在一些实操业务的过程中也没有得到很多针对性的难题,所以很难进行全面的问题剖析。目前为止,用来规范BPO 国际结算的相关法律法规,算是比较权威性的只有来源于国际商会(ICC)所颁布的URBPO 规则,但URBPO 规则只能处理来源于商业银行之间相互运用的一些规则,而在于BPO 结算方式下发生的各种法律上的纷争问题想要及时完美处理并得到相关的解决办法则是没有办法进行管理的。

(二)贸易数据的平台对接效率低

商业银行与企业间的平台化操作,只能通过BPO 结算方式的TSU 系统的平台上才能操作,然而我国国内的一半以上的中资银行的内部操作系统与BPO 结算业务的操作系统都难以实行有效的对接[2]。所以,商业银行内部业务无法进行自动记账的这种方式,同时大大影响了商业银行对与国内的BPO 业务的拓展。(三)BPO 结算方式的供应链体系发展滞后

BPO 结算方式下,商业银行会参与国际贸易供应链里的各个部分,从一份合同的开始一直跟随到交款结束,商业银行可以掌握货物的信息,物流状况等,会了解全部的贸易周期,从而达到在各个部分环节中控制风险,为每个环节中的客户提供对应的金融业务服务。在我国国内,供应链贸易金融的发展是相对靠后的,同时在也一定的程度上使BPO 结算方式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阻碍。BPO 结算方式的供应链在相关一系列的服务不能跟上总体的趋向走势,所以效率也一样跟不上总体,也就导致了BPO 结算方式在我国国内的应用效率的低下。

(四)BPO 结算方式流程存在风险

首先,商业银行在买卖双方提供的业务数据缺乏可以审核的基础上,一旦有一方的数据不实或有意欺诈另一方,商业银行被动接收的业务数据只能自行承担风险。其次,在交易的双方之间构成欺诈的成本是很低的,在信用证保障之下,买卖双方进行的合作要考虑的成本有很多,相同情况下,使用BPO 结算方式数据的提供是近乎免费的,从而使很多不安全事件的发生。此外,在BPO 结算方式中,要是之匹配电子平台的业务数据,就没有办法掌握货权单据,商业银行只能要求买方在收到正本的提单已有提交对于业务副本的审核,而不需要商业银行在正本的提单上进行背书,从而提高了商业银行在提单审核上的难度,由于商业银行对提单的来源,正本的状况等一些实际情况无法核实,又大大增加了提单正本对于贸易背景发生的真实性的审查存在的后患。

■BPO 结算方式的推广途径

(一)为BPO 结算业务搭配配套系统

商业银行开展对BPO 结算业务相关体系领域内的开发,提高现有的业务水平,在此基础上,大力开发BPO 周边相关的衍生品,使SWIFT TSU 得到联通,简化TSU 的信息,使之于商业银行的内部操作页面匹配,同时实行BPO 结算业务于会计、信贷、监管等融合,为满足BPO 的业务数据的安全等做准备。守住以往的客户,发展新的客户,加大市场的竞争,占据金融市场的先机。在用以BPO 为基础的同时,开发TSU 平台的物流业务,弥补现有的信息缺陷。

(二)利用BPO 产品优化金融供应链

BPO 结算作为国际贸易融资的新方式,实现未来金融供应链的发展需求。我国应致力于金融供应链周边企业的市场需求,将BPO 的使用与企业运作系统和商业银行的内部系统联合起来,通过物流,金融链的循环,在网络平台上实现金融信息化,自动化,将供应链与金融的联系变为紧密相关,从订单到之后的各个部分的环节中,形成相互配套的一体化。比如,在装船前系统自动化的识别订单信息,装船后依据发票、面单等信息提供下列一系列的:发票融资、押汇、保理和福费廷业务等,以实现不同企业的各种金融方面要求,打造出适合BPO 结算业务下的独特金融供应链的新市场。

(三)把控交易信用风险

通常为了降低事件的发生,可选用的方式就是直接进行把控信用风险。一般来说,买方的付款银行所承受的风险相对较大,所以需要提高对卖方以及卖方的收款银行资信的关注。更加具体来说,就是需要把控企业资质。那些对市场上的风险发生,形成保护能力低的规模小的企业或者出口商,需要进行企业的资质审查,再判断能否办理该业务。同时也要考虑卖方收款银行的所在国所在地,综合地理、政治因素,在有稳定的政治条件保障下才能办理BPO 结算业务。同时,也要双方签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下,明确划分双方的责任,在一旦发生不利因素的情况下,双方都能得到一定的赔偿,保证自己利益,以降低办理BPO 业务后产生的后患。

(四)保障BPO 支付方式的安全性,拓展市场范围

商业银行应该加强BPO 支付方式的保障,将赊销的贸易商业信用转变为商业银行信用,从而提供安全性高,且方便贸易发生的结算方式。商业银行应提高BPO 电子化平台的形式,从而达到缩短业务处理流程和交易的周期,成功实现提前付款,减少买方风险的目的,使如今面对的赊销贸易方式跟往常的截然不同,使交易变得更加有保障。另外,我国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等部门,也应出台中国版的URBPO 规则,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规范BPO 的支付工具,以防止结算风险的发生。最后,我国的企业和商业银行都应重视BPO 支付方式的安全性,学会通过BPO 挖掘在金融市场的机遇,扩大BPO 在金融市场的运用率。

■ 结语

最后,随着我国国际贸易事业的不断扩大和发展,为了能够顺应国际市场上的多元化贸易结算方式,我国应不断提高自身、完善自身,同时要大力发展BPO 贸易结算方式,使这种方式在中国发展的更加长远。推动BPO 贸易结算方式的发展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通过政府的帮助,市场的扶持以及我国企业的不断探索求新。所以,我们务必脚踏实地的努力,实现我国对外贸易电子化程度的更远大目标,使我们的国家在未来的国际业务中拥有更强大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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