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研究

2020-12-17 03:32张锋学
青年与社会 2020年24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城市社区

摘 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城市社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逐渐引起社会的关注。有效预防城市社区未成年人犯罪的路徑探索包括:成立社区未成人管理专职委员会;制定诸如教育、创新创业、市场监管、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涉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等领域内的政策;加强劳动力市场和创新创业市场的监管;加强对城市社区流浪儿童的管理和安置;进一步完善社工介入机制;加强犯罪预防资源的整合。

关键词:城市社区;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我国城市社区未成年人群体逐渐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群体。城市社区未成年人进入青春期后,生理和心理发育速度明显加快,独立自主的意识不断增强。他们在青春期荷尔蒙的刺激下,变得十分自信,容易冲动,开始在各种不同的场合挑战社会规则,以满足自己渴望受到他人尊重的心理需要。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我国城市社区未成年人群体的犯罪率,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城市社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综合治理

首先,要成立社区未成人管理专职委员会。委员会由综合治理部门、司法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和文化部门、社区管理部门和群众团体等多方面派员组成,由政府有关领导任负责人,受同级党委有关领导决策机构的领导,同时,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和相关部门工作的评价考核制度,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形成合力[1]。成立社区未成人管理专职委员会有利于统筹各种力量和资源,特别是社会支持力量体系。社区未成人管理专职委员会的成立要建章立制,明确各部门、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和问责机制,以便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并对渎职人员进行问责;在日常工作钟,要强化领导、突出社区未成人管理专职委员会的作用。

其次,要制定诸如教育、创新创业、市场监管、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涉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等领域内的政策。要加大投入,积极引进专业性人才,特别是法律专业人才。加大投入不仅是经费的投入,还包括社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物质投入。如在街道、新村、楼群建立老少乐园、青少年教育活动室、校外德育基地、少年法律学校、少年军校、家长学校、市民学校、婚姻家庭学校、新婚学校、外来劳务人员学校、青少年帮教协会等多项社区教育服务设施,以丰富青少年教育活动的内容,拓宽青少年社区教育领域[2]。还要将前述社区教育服务设施,以及图书馆、文化馆、文化公园、未成年人活动中心等社区公共设施,向未成年人全天候免费开放。

第三,要加强劳动力市场和创新创业市场的监管。加强监管的目的在于:为未成年人特别是重返社会的未成年犯罪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社区劳动力市场和创新创业市场管理得当,可以为年满16周岁且初次就业或重返社会的未成年犯罪人创造就业机会。忙于工作的未成年人显然要比游手好闲的未成年人犯罪几率低很多。

第四,要加强对城市社区流浪儿童的管理和安置。从民政部门的统计数据来看,我国的流浪儿童人数约有15万左右。从性别上看,男性占70%,女性占 30%;从流出地看,来自农村的占83%,来自城镇的占17%;从受教育程度看,文盲占20%,小学以下的占65%,初中以上的占15%;从年龄分布上看,7岁以下的占10%,8至12岁的占23%,13至15岁的占63%,16至18岁的占4%[3]。根据对石家庄市少年儿童保护教育中心流浪儿童的调查,家庭变故(离异、死亡、入狱等)占据21.18%,家庭贫困占14.78%,家庭暴力占10.84%,被遗弃占2.46%,家庭溺爱占2.46%[4]。前述数据充分表明,流浪儿童的数量和家庭情况,已经对城市社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造成了极大的挑战。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如何切实解决流浪儿童问题,直接影响到我国城市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成效。

最后,要加强犯罪预防资源整合。社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单靠个别部门,很难做到有效预防,必须社会、家庭和学校的资源进行整合,形成系统化预防才能真正起到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家长要重视家庭预防的基础性作用,要努力提高自己的监管能力和科学文化知识,不要认为教育是学校的事情。学校要重视教育在家庭的延续,不要一味追求升学率和分数,要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放在与学业同等重要的位置。政府相关部门要重视整合社会、学校、家庭的资源和力量,使各种预防力量能够延申到未成年人所在的社区。

二、社工介入机制的不断完善

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在成长过程中,容易因青春期的到来而出现情绪波动大、容易受外界影响等特点。在他们的生理和心理都发育成熟前,其心理较成年人而言比较脆弱,在不良文化的诱导下容易走上犯罪道路。社工如果能够有效干预和阻断不良社会适应,为其创造相对良好的社会适应养成环境,就可极大降低未成年人犯罪风险[5]。社工的存在为可塑性较强的未成年犯罪人提供了较好的教育和矫治机会。专业社工可以利用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引导未成年犯罪人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使其产生悔罪心理,帮助他们重塑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从当前流行的有关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刑理念”、“人格刑法理念”、“国家亲权理念”、“恤幼思想”等理念来看,通过社工提供专业服务来教育、矫治未成年犯罪人,为其重返社会创造条件,完全契合前述理念的基本精神。专业社工或司法社工不仅要具备基本的法学知识,还要有心理学、人类学和社会学的基本知识。社工的工作能提高未成年犯罪人的生活和职业技能,提升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和生存能力,使被强制脱离社会的未成年犯罪人,被释放后不至于因生存能力缺失而无法重返社会。在社工的教育、矫治下,未成年犯罪人容易被社区居民所接受,避免他们因被歧视、孤立而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根据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在服刑社区开展不同的社工矫治项目,有助于未成年人重返社会,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如美国对未成年犯罪人的释放安置和居中制裁;英国的关押和训练令、参加中心令、监督令、排除令、行为计划令、个人支持令等; 澳大利亚的缓刑监督、社区服务令、未成年犯管教中心令、良好行为保证等[6]。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社区矫正项目中,社工介入矫治的基本都是成年人项目,没有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后的教育与矫治项目。在实践中,由于绝大多数社工都是自愿参加,他们没有稳定的经费保障,流动性比较强。这就使接受矫治的未成年犯罪人很难在相对稳定的时间内得到持续教育矫治。社工的不断变化,常常让接受矫治的未成年犯罪人感到难以适应,教育、矫治的效果因此而大打折扣。从司法实践来看,国家比较重视司法机关对社区矫正的重要作用。2015年5月,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檢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该措施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在打击各类犯罪时,要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要对未成年犯罪人要实施教育、挽救政策,为其提供司法保护,防止其重新犯罪。检察机关要注意与社区矫正机关合作,共同推进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矫治工作。2018年2月28日,最高检与共青团中央会签《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下称《协议》)《协议》提出,各级共青团培育扶持青少年司法类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设专业社工队伍,协助开展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等工作;要借助社会力量,解决涉罪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及民行案件未成年当事人帮教维权方面的实际困难;建立检察机关、共青团组织保护未成年人联动机制,健全未成年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等[7]。

总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努力,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探索新的预防路径。

参考文献

[1] 蒋徐农.城市社区青少年犯罪预防机制研究——以上海市古美社区为例[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 2009.44.

[2] 蒋徐农.城市社区青少年犯罪预防机制研究——以上海市古美社区为例[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 2009.49.

[3] 方芳,庞海英,陆欣.多种原因促成儿童流浪. http://gb.cri.cn/8606/2006/08/29/1806@1194061.htm,2017-3-25.

[4] 满佳珣,杨坤.流浪儿童现状.http://gb.cri.cn/8606/2006/08/29/1806@1194643.htm,2007-3-28.

[5] 金灿灿.犯罪未成年人的社会适应及其影响因素[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12.

[6] 王伟.试论社会工作在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中的介入[J].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3(5):39-43.

[7] 郑赫南.最高检团中央会签构建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合作协议陈国庆出席相关会议并签署协议[N].检察日报,2018-2-28(15).

作者简介:张锋学(1975- ),男,湖南怀化人,法学硕士,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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